世界各地足球隊都正在征戰世界盃,唯獨國足在家摳腳,中國球迷也習慣自家球隊無緣世界盃的歲月,可沒想到這時候前國足教練李鐵被查,
其以權牟利、違法收費吃回扣、私自代言、打假球、在職國家隊期間違規兼職、其涉嫌多項嚴重違法行為
,讓中國足壇的黑暗面被揭,再一次狠狠地紮了中國球迷的心。
事件回顧
11月26日,湖北紀委監委釋出訊息,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前主教練李鐵涉嫌嚴重違法,先正在接受中央與地方紀委監委調查。之後李鐵為自保,供出另外三名球員以此贖罪立功,此訊息一出,無疑是在引發一場足壇地震。
李鐵到底做了什麼?咱們一件件說。
1.李鐵涉嫌打假球
早在
2015年李鐵執教河北華夏幸福足球隊的時候,就有記者爆料,李鐵被人實名舉報買通對手打假球才得以進入中超。
2019年也有訊息傳出,武漢卓爾和天津權健的兩場中超聯賽,也都涉及打假球,李鐵所率武漢卓爾之所以1:3客場輸給天津權健,系
某球隊以一筆不菲的金額買武漢卓爾的高抬貴手。
有意思的是,如今李鐵供出的其中一名球員張鷺,正是天津權健中的一員。
2.李鐵涉嫌藉助國足教練身份,為自家公司牟私利
根據企業查詢軟體顯示,李鐵一共關聯了九家公司,其中李鐵持股了六家仍在續存期,且與體育相關的公司,其中廣州仕伯特體育作為幼兒足球啟蒙教育培訓公司,更是給李鐵來了千萬元的財富。
眾所周知的海參梗,贊助給國足海參的企業,也是李鐵拉來的,可以說李鐵為提供國足被群嘲提供了上佳素材。
3.李鐵涉嫌違法收費吃回扣
據悉,在李鐵任職武漢隊教練期間,李鐵獨攬大權,把持旗下經紀公司,抽取球員50%的工資,球員再優秀都沒用,不和他的經紀公司簽約,李鐵無利可圖,這個球員的名字就不會出現在國足名單中。傳聞中,國足現役戴偉浚就曾因拒絕李鐵經紀公司簽約要求從而被打壓。
4.李鐵涉嫌私自代言
國足12強賽遠征西亞期間,李鐵在個人微博打茶葉廣告,其經常違規植入廣告不算,還與國家隊贊助商互為競品,嚴重違紀。
5.李鐵涉嫌違規兼職,吃兩家茶飯
李鐵離開原執教球隊武漢卓爾後,去往執教中國國足時,仍然與前球隊藕斷絲連,瞞著國足跟武漢卓爾簽著五年合約,合同中寫明李鐵年薪高達
3000萬人民幣,另外還有3000萬人民幣的簽字費,分期五年支付。後因李鐵沒拿滿簽字費,竟然透過足協向武漢隊討薪,武漢隊實在忍無可忍,反手將李鐵舉報。
那麼李鐵如此作死,要付出的法律代價是什麼呢?
李鐵可能將面臨的罪罰有哪些?
可能涉嫌行賄罪、受賄罪、貪汙罪
若上述文章中提到的李鐵數次打假球屬實,
李鐵任職河北隊教練時買通對手進入中超賽,任職武漢隊教練時收取某球隊金錢故意輸球,加上李鐵數次利用教練身份為私借廣告為己牟利
,
其可能涉嫌行賄罪、受賄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規定,李鐵作為公職人員行賄、受賄,根據情節輕重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能會被判處無期或死刑。
李鐵任職地方球隊、國足教練期間,
涉嫌利用職權違規大額抽取球員工資、打壓優秀球員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
李鐵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球員工資,涉嫌貪汙罪
,根據情節輕重李鐵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能會被判處無期或死刑。
李鐵可能涉嫌違反合同義務
李鐵吃兩家茶禮,已經執教國足主帥後,仍然與前球隊簽有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其涉嫌違反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若國足隊起訴追究李鐵違約責任,李鐵可能要面臨鉅額賠償金,且若李鐵與武漢隊所籤合同屬實,則李鐵還涉嫌違反中超聯賽俱樂部財務約定指標。
好了,今天的案例小包拯就先分析科普到這裡,大家還有什麼其他法律問題歡迎留言評論告訴小包拯哦~
本期文章相關法條連結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的,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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