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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不予公開的情形

由 王金龍律師團隊 發表于 美食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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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匯入

在現代社會,資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行政訴訟領域,絕大多數的資訊均被政府所掌握,因此如何使得這些公共資訊資源能夠得到及時,充分地披露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相關資訊得不到充分的公開,就會使得老百姓一方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本文就簡單介紹一下政府資訊公開相關實務中不予公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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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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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的政府資訊不存在

政府資訊公開的前提是資訊本身存在,若資訊不存在,公開便無從談起。在政府資訊公開訴訟案件中,以被申請的政府資訊不存在為事由的案件數量相當可觀。如果法院經過審查後認為無法證明資訊存在的,可以直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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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的政府資訊設計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是各國之通例,但公民等主體所申請的政府資訊也可能是國家秘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如鄭某與某局政府資訊公開一案等。從案例透露的資訊來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資訊公開訴訟案件主要是圍繞住房問題展開的,而此問題又為歷史所遺留,幾乎均與1950年代之私有財產沒收充公有關。此類案件就其形式來講,並不存在法院或者行政機關不保障申請人知情權的問題,它的根子在於有關法律規定將此類資訊界定為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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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請資訊涉及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法律保護的物件,如果申請人所申請的資訊屬於商業秘密,便不在公開範圍之列。然而,判定某資訊是否涉及商業秘密並不那麼簡單,因為商業秘密的範圍與國家秘密不一樣,後者有直接的法律規定的範圍,而前者沒有相應的明確規定。政府資訊公開訴訟案件也有少部分涉及商業秘密,例如,徐某某與某局一案。此案中,上訴人徐某某認為大眾公司新建試車場徵地包乾協議不涉及商業秘密,該協議由鄉政府與大眾公司簽訂,所徵地塊系集體土地,權利人是村民,大眾公司為租賃人,因此無需向大眾公司徵求意見;該協議不涉及商業秘密,應當公開。兩級法院都傾向於認為此協議是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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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請資訊涉及個人隱私

個人隱私是個人不想讓外界知曉的與其人格緊密相關的秘密,如果公之於眾會給此人帶來某種不利。政府機構所持有的資訊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對於此類資訊,法律一般規定不能公開,但個人同意或者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的原因除外。在袁某某與某公安分局政府資訊公開一案中,作為行政機關的公安分局在面對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公開時,徵詢了當事人的意見,在程式上沒有瑕疵,而此案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問題。此類案件在所有政府資訊公開案件中所佔比重較小,處理起來爭議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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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資訊是否屬於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

此類資訊在實務界定中存在一些難度,在朱某某與某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答覆一案中,法院認定此案上訴人申請的資訊屬於某區綠化管理部門向另一行政機關提交的檔案,不是其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檔案。此類案件的關鍵在於如何合理劃分應該公開的政府資訊和應該不公開的政府資訊的邊界,如果沒有法律上明確的依據,此類界分必定會出現各種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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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的政府資訊不屬被訴行政機關的公開職責許可權範圍

公民等主體申請政府資訊公開需要向適當的行政機關提出,鄭某與某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答覆一案便是這樣的例子。在此案中,某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認為鄭某申請資訊不屬於其公開職責許可權範圍的同時,建議鄭某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諮詢,該行政機關已經盡到《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所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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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申請的資訊指向不明

申請人所申請的資訊指向的必定是某個具體的政府資訊,但申請人有時無法得到對政府資訊進行描述的正確方式,因此會出現申請資訊指向不明的問題。這類情況需要結合具體實際進行分析處理,同時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運用相關法律知識合理地提出資訊公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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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總結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申請公開的資訊並非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資訊內容,政府以及法院應當保障公民的合法知情權,同時為公民知情權的司法救濟提供切實可靠的途徑,推進資訊的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 王子誠 實習律師助理)

TAG: 資訊公開政府商業秘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