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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國的商會是怎樣產生的

由 康橋微瀾 發表于 美食2023-01-08

作為一種新型的工商社團組織,近代中國的商會是在行會的基礎上產生的。行會在我國最早出現於春秋時代的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前後。從西周開始,我國手工業已經比較發達,分工也逐漸細化。手工業、商業的發展,加上城市的出現和繁榮,產生了行會的萌芽。宋代以後行會有了一個較大發展。特別是明清以後,行會在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文化領域,開始分別以行幫、幫會、會館和會所等不同名目和組織形式出現在社會生活中。所有這些組織不外按籍隸和行業兩種形式組建。這個時期各類行會主要作用是聯絡鄉誼,維護本行業或本籍人的利益,維持同業規約以壟斷市場,透過制訂行規行紀,用對會員強制的辦法,限制行業內部的競爭,同時抵制來自外部的競爭。同時也舉辦賙濟同業人員的貧窮、疾病、養老、送老等福利事業等。

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的發生發展,近代社會發生巨大變革,中國原有的原來旨在為封建社會的生產關係服務的行會組織的經濟基礎包括政治基礎開始發生變化,各行會已不單純由原來舊式商鋪或手工業作坊組成,而開始吸納新興的資本主義工商企業,新式的工商資本家逐步進入各行會的管理上層。新興的工商業資產階級感到,舊式的行會已經不足以保障工商業者的權利,尤其難以適應與外國資本主義經濟勢力競爭,開展商戰的需要,於是產生了改革舊式行會,建立新式商會組織的要求。

戊戌維新期間,維新派明確提出了建立商會的要求,沿江沿海地區開始籌辦商會。1902年,上海出現了“上海商業會議公所”(即後來的“上海商務總會”),所訂章程稱“本公所之設,為集思廣益、講求商務起見”。“一切以商務為指歸,既不蹈官場積習,亦不侈紙上空談,總期眾情歡喜,相互考究,以仰答朝廷振興商務之至意。”同時規定:本會所擬設總理會員一人,副總理會員二人,書記二人,為駐所人員。其他就南北市各行業各舉商董二人入會,名曰議員:。這是中國近代史上最早出現的工商業資產階級團體,在當時即有“第一商會”之稱。次年,天津、漢口等地也相繼建立了商務公所、商務學堂等商會組織。資本主義性質的商會組織在各地開始出現並發展起來。

1903年,清政府設定商部,1904年1月,清政府頒佈《商會簡明章程》二十六條,規定:“凡屬商務繁盛之區可設商務總會”,“商務稍次之地可設商務分會”。為商會組織的正式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後,全國各地紳商紛紛設立商務總會、商務分會。1906年9月,清政府改商部為農工商部,根據錫金商會周廷弼的建議,規定“嗣後各府、州、縣中如已設立商會,而各村、鎮尚有續請設立者,即令定名為商務分所,與各該處總、分會設法聯絡。所有會董等一體公選,惟不必公舉總理,並毋庸發給圖記式樣”。至此,商會形成了商務總會、商務分會、商務分所三級組織體制。

總會下轄分會 ,分會下轄分所,層層統屬,逐級展開,商會組織漸由大、中、小城市逐步普及於鄉、鎮、集、市,構成一個廣泛的組織網路。商會代表工商各行業商賈利益,除維護其會員生產經營,謀取利潤和其他專利外,還有著調解同行內部借貸、經營等矛盾,議價核價,參與契約的公證,收繳厘金捐稅等諸多權力。此外,商會也兼辦各行業的開業、變更、閉歇,並代向縣府衙門中的勸業員、戶房申稟立案領發“引票”、“行帖”憑證(類似於今天的營業執照)。

民國以後,隨著政體更新,社會風氣的變化,工商業地位進一步提高。工商業者的經濟民族主義意識大為加強,社會有志之士全力於工商事業,實業救國思想已深入國人。這時的商會的組織系統隨著資產階級實體的發展而進一步豐富和拓寬。形成了以商會為中心,各同業公會、商學會、等商務組織為外圍團體的整合,商會廣泛的社會聯絡加上經濟和政治上的優勢,使商會在地方事務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和權力,成為新式民間社團事實上的領袖團體之一。近代中國城市社會能以較大彈性應付由於政權更迭所導致的劇烈社會動盪,與商會等民間社團網路的存在也不無關係。

舊中國的商會是伴隨著中國民族工商業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到了解放前夕,各地區的商會已發展到相當規模。新中國成立後,在中央政務院的指引下,各地著手整頓舊的商會和同業公會,並相繼成立了工商聯合會,商會、同業公會作為團體會員參加工商聯,1956年公私合營後,作為私營工商企業的民間聯合體的舊商會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逐漸淡出了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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