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6日21:38時,患者因“噴灑敵敵畏後,胸悶乏力5小時餘”而赴被告處就診。診斷:“有機磷農藥中毒”,予以氯解磷定、阿托品、補液支援治療,並收入ICU病房,告病危、約束護理。2018年4月27日9:33時,患者神志清楚、略有煩躁,面色潮紅、心率增快,繼續阿托品維持。
2018年4月28日2:30時,患者煩躁,不配合治療,有暴力傾向,減慢阿托品滴入速度,數分鐘後患者掙脫約束帶,從三樓衛生間窗戶跳下,2:48時送入搶救室患者已無生命體徵,經氣管插管、胸外按壓等治療措施,搶救無效,於2018年4月28日5:16時宣佈臨床死亡。
經雙方確認,原告表示除律師費和鑑定費外,其他費用確定按照50%計算被告的責任比例。確定三原告的誤工費各為2,480元;交通費4,200元,住宿費共計2,000元,物損費200元。庭後原告方與被告結算了醫療費,共計支出醫藥費7074。73元。
二、患方觀點
患者因輸入藥物導致其口乾、暈眩、心率加快、興奮、煩躁,被告沒有進行有效溝通,也沒有及時告知患者家屬。被告對患者死亡存在過錯,故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三、醫方觀點
不同意原告的訴請,被告應當按照50%比例承擔責任。交通費認為過高,住宿費過高,物損費過高,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無異議,律師費認為金額過高,請法院酌定。鑑定費金額無異議,法院酌情判決。
四、鑑定意見
雙方對患者死因有爭議,故x市公安局x分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委託x大學x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對患者進行了屍體解剖和死因鑑定:患者死因符合高墜致嚴重胸部閉合性損傷。x市x區醫學會鑑定意見:責任程度為對等責任。
五、醫療過錯分析
根據患者有機磷農藥接觸史,出現胸悶、氣促、乏力、視物模糊等症狀,膽鹼酯酶下降等病史特點,醫方診斷有機磷農藥中毒正確,並予以氯解磷定、阿托品等藥物治療有其適應症。死亡原因:根據現有病史資料分析,患者不存在輕生跳樓自殺致殘的依據。患者的死亡原因考慮阿托品的毒副作用(根據阿托品藥物說明書記載:該藥的副作用和毒性為瞳孔散大、面板潮紅乾燥、煩躁不安、精神異常,甚至抽搐高熱、心率紊亂等)導致其行為失控而掙脫約束帶墜樓致死。
醫方存在以下醫療過失行為:急診體檢不全面。病史中未記錄有機磷農藥中毒後患者瞳孔大小、面板情況等體徵的變化,故影響判斷有機磷農藥中毒的輕重度,對後續阿托品藥物的應用帶來影響。阿托品藥物使用過程中,對阿托品毒副作用的臨床表現觀察不夠密切。在急診室應用3次阿托品共8mg,醫方未嚴密觀察患者的臨床表現,未作相關體格檢查,病史中未體現是否出現阿托品化,未及時複查膽鹼酯酶,故未全面掌握阿托品藥物使用過程中對治療效果的判斷。
患者掙脫約束帶與醫方護理不當有關。約束帶應在護士的監視下,防止病人掙脫,醫方未在第一時間阻止患者的掙脫。上述過錯與患者最終墜樓致死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由於阿托品合理劑量治療有機磷農藥中毒過程中出現煩躁不安等副作用難以避免,且入院後根據護理記錄單記載阿托品滴速在逐漸減慢,故醫方為對等責任。
六、法院判決
被告主張按照50%責任比例承擔相關費用,原告表示認可,本院予以照準。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x區人民醫院應賠償原告792,117。35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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