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吳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透過境內外多個關聯企業隱匿個人收入,偷逃稅款,同時存在其他少繳稅款的行為...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意思為,等吳亦凡13年的刑期服刑完畢後,再被驅逐出境,根據出境入境管理辦法的規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這則訊息讓沉寂了許久的內娛瞬間沸騰起來,吳亦凡作為“四大流量”之一,一直是娛樂圈和時尚界的頭號人物,可惜他沒有堅守住道德底線,做出了有違法律的事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此外,因為貪汙賄賂犯罪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人,法院會根據其犯罪情節等情況,同時決定在其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一審法院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虐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半,但吳某表示自己打罵過於某,但並沒有長期虐待,不構成犯罪,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