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本案中,被告當庭自認系其移走甲公司位於該村的部分苗木,但西河街辦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具有移走苗木的法定職權,也無證據證明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開展案涉移走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被告雖因技術水平所限造成系統誤判,但盡到了與涉案演算法風險相匹配的注意義務,並採取了合理的預防侵權措施,並無主觀過錯,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於法律關係,王某某雖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但對胡某某提供的錄音及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並自認胡某某轉賬全部加起來是21萬元,承諾給胡某某...
本案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所購買的涉案茶葉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十倍價款10570元的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2021年1月11日,龐女士在被告公司經營的密逃館和朋友一起參加19:00場次的瘟疫車站主題密室逃脫遊戲過程中,摔倒受傷...
據此,被告提出借貸關係不成立、超過訴訟時效抗辯,就有提供銀行轉賬憑證系收款行為、超過訴訟時效證據加以證明的法定義務...
胡天認為,小胡並非其親生子,而陳佳作為親生母親,有法定撫養義務,應當接回孩子自行撫養,返還其因撫養所支出的生活費等並賠償精神損失,故訴至法院...
本來幸福美滿令人羨慕的家庭卻在近日蒙上了烏雲,起因是原告吳某在一次給女兒抽血化驗時發現女兒的血型與自己不匹配,而且女兒先天殘疾,但是自己家族與妻子家族都沒有這樣的遺傳疾病...
追加當事人的理論基礎是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不可分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同參加訴訟,既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便於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
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分手時簽訂的“借條”,是對戀愛期間的轉賬、共同開支等經濟往來進行結算後而形成,雙方之間形成了轉化型的借貸關係,並不是所謂的“分手費”,因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
據法院判決顯示,被告溫先生,在接受採訪中稱案涉車輛出現故障後沒有人與其聯絡,並稱原告公司系“死豬不怕開水燙”,該陳述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