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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被“別車”後撞傷路人,傷者獲三方賠償

由 北京日報客戶端 發表于 體育2023-02-05

林先生駕駛他人車輛出行時,認為一輛公交車左轉影響自己駕駛,便在公交車前低速行駛,以此“報復”。隨後公交司機借非機動車道超車,結果將鄧先生撞傷。事後,林先生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傷者鄧先生還將林先生、車主、公交司機鄭師傅、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00餘萬元。近日,順義法院一審判決林先生、保險公司、公交公司分別賠償鄧先生96萬餘元、32萬元和29萬元(已扣除先行墊付的170餘萬元)。

事發時監控影片截圖

事故發生於2020年7月,當時,被告林先生駕駛著梁某的黑色轎車在順義某道路上行駛,司機鄭師傅駕駛公交車由客運站駛出,林先生認為行車受到該公交車影響,故心生不滿。林先生便駕車從外側車道行駛至內側車道,擋在公交車前並減速,在公交車向右變道時林先生也向右變道,駛入外側車道,致使鄭師傅駕駛的公交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將鄧先生撞傷。

事發時監控影片截圖

案發後,林先生被判尋釁滋事罪。而傷者鄧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腦部及身體多處嚴重創傷,先後十二次住院治療和康復,現仍未完全恢復意識和行動能力。由於肇事車輛登記在梁某名下,且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為此,鄧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鄭師傅、公交公司、林先生、梁某連帶賠償鄧先生各項損失共計400餘萬元。

除林先生認為本案責任比例劃分應以林先生佔20%、鄭師傅佔80%以外,其餘三被告均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鄭師傅作為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應盡到更高的謹慎、文明駕駛義務,其未安全駕駛的行為是造成鄧先生受傷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林先生壓速、別車行為雖然不是導致鄧先生受傷的直接原因,但也是引發交通事故的重要誘因,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鄧先生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法院確定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不區分責任先行承擔賠償。對於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法院根據各自過錯程度,酌情由林先生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公交公司對其司機鄭師傅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的原告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據此,順義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鄧先生各項損失共計32萬元;林先生賠償鄧先生各項損失共計96萬餘元;公交公司賠償鄧先生29萬餘元(已扣除先行墊付的170餘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

法官也提醒,既已上路,那就要時刻緊繃安全這根弦,遵守交通規則既是對他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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