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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劉鑫對近70萬賠償款發起募捐獲打賞:轉嫁責任是助推惡性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體育2023-02-01

近日,江秋蓮在微博發文披露,劉鑫正對法院判決的賠償款發起網路募捐,申請微博管理員處理和關閉劉鑫的微博賬戶。劉鑫則透過微博迴應募捐稱“會公示去向”,稱打工掙錢後會全部歸還。1月4日上午,劉鑫的微博賬號被永久禁言。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注意到,有評論認為:“不管劉鑫本人是否認同判決,都應該積極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履行自身的法律責任。用募捐來支付賠償,無疑形成了對法律嚴肅性的挑戰。”

律師分析稱,法院的賠償款是讓過錯方為自己的過錯行為而買單,而募捐賠償款就等於讓犯錯的人以慈善的名義聚集捐款後再賠償給受害人,這對於犯錯的人非但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是在助推惡性。法律的權威來自於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遵守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藐視法院判決,拒不執行,並且還將判決中的賠償款進行募捐,等於轉嫁自己的責任承擔,這即是對法律權威的挑戰。

2022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青島中院認為,劉鑫作為侵害風險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對救助者江歌負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對江歌遇害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江歌死亡後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劉鑫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二審宣判後,1月2日晚,劉鑫透過微博釋出個人署名文章回應二審判決,其中提到,對於法院判決賠償的70萬元,“法院既然這樣判了,我只能扛。如果有人願意幫我,我叩謝你們,我會一筆筆記下,希望有機會報答。”該落款為“劉暖曦”的文章顯示開通打賞,數百人次對該文章進行了現金打賞。截至發稿該文章已無法檢視。

1月3日,江秋蓮在微博發文提及此事,稱劉鑫屢次因違規被微博禁言,目前又再次註冊新賬戶,並透過微博發起賠償款的募捐,江秋蓮申請微博管理員處理,希望關閉劉鑫的微博賬號。

3日下午,劉鑫發微博迴應稱,“這些資助,我會公示去向”,並稱“我掙錢以後,會一筆一筆全部還回去”。3日晚,劉鑫再次發微博迴應稱,上述文章的打賞已經被關閉,總共收到2。56萬元。

律師評劉鑫對近70萬賠償款發起募捐獲打賞:轉嫁責任是助推惡性

劉鑫在文中表示:“每一分我都會用於支付法院判的賠款。微博並不能顯示每一筆讚賞來自誰,所以請善人們,截圖儲存你的善款記錄,等我還完法院賠款,就一筆筆退回,為此我會盡最大的努力去工作。”劉鑫還表示,她將一定公開所有明細、去向,並任何時候接受所有人的質疑和複核。

律師評劉鑫對近70萬賠償款發起募捐獲打賞:轉嫁責任是助推惡性

1月4日上午,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劉鑫的微博被永久禁言。記者聯絡劉鑫瞭解後續情況,截至發稿未獲迴應。江秋蓮則表示已經注意到劉鑫微博被禁言一事,接下來她將繼續收集證據,準備針對自身遭遇網路暴力等內容的網路侵權訴訟。

1月4日下午,微博迴應,因劉鑫此前使用者存在透過私信、點贊等形式消費並攻擊被害人家屬的行為,因此對轉世賬號予以永久禁言的處置,另外發現相關打賞行為後,已第一時間主動關閉使用者打賞功能並限制其提現。

雖然賬號已被禁言,但“劉鑫對近70萬賠償款發起網路募捐”的話題引發持續關注。有評論認為,“不管劉鑫本人是否認同判決,都應該積極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履行自身的法律責任。用募捐來支付賠償,無疑形成了對法律嚴肅性的挑戰。”還有人認為,網友對劉鑫進行打賞的行為是對社會的愛心和同情心的“消費”,其隱含的邏輯似乎是,如果網友不打賞,就無法履行賠償責任。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表示,募捐是指是以慈善為目的募集捐款或捐物,募捐具有慈善的性質,而對法院的判決賠償款進行募捐,有違募捐的本意。本身而言,法院的賠償款是讓過錯方為自己的過錯行為而買單,而募捐賠償款就等於讓犯錯的人以慈善的名義聚集捐款後再賠償給受害人,這對於犯錯的人非但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是在助推惡性。

譚敏濤表示,一般情況下,網友進行網路募捐,要麼是基於同情,要麼是基於憐憫,比如說一方家庭遭受重大變故,導致生活困難,但劉鑫這個事件卻完全不同,法院已經認定,劉鑫對江歌遇害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江歌死亡後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所以,判決劉鑫向江歌的母親賠償近70萬賠償款,這等於劉鑫應當為自己的過錯行為而付出代價,但劉鑫卻將法院的判決賠償款進行網路募捐,這就等同於讓網友們資助過錯方,資助惡性。這個判決即應當讓過錯方劉鑫承擔責任,而不是將責任轉嫁到網友身上,而劉鑫對法院判決賠償款進行募捐,這是對法院判決的否定,也是對法律權威的挑戰。

譚敏濤表示,法律的權威來自於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遵守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藐視法院判決,拒不執行,並且還將判決中的賠償款進行募捐,等於轉嫁自己的責任承擔,這即是對法律權威的挑戰,“《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劉鑫對法院判決賠償款進行募捐,屬於不尊重法院判決內容,逃避法律責任承擔,在劉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對劉鑫進行司法拘留或者罰款。”

瀟湘晨報記者蔣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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