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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二手手機,賣家虛假標註“99新”責任如何認定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體育2023-01-30

二手手機線上交易中經營者應盡披露義務,其宣傳的新舊成色應符合一般消費者的預期。經營者明知二手手機的主機板曾經過維修,仍將其宣傳為“99新”進行售賣,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的,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在京東平臺開設網店,該店鋪內銷售有“【二手99新】華為HUAWEI Mate30 Pro麒麟990晶片4G/5G全網通二手手機”(以下簡稱涉案商品)。該商品介紹頁顯示99新手機為:國行正品,全功能正常,螢幕或機身幾乎無劃痕,電池耗電正常,細微使用痕跡。2021年4月15日,藍某某在前述頁面下單購買涉案商品1部,支付價款3798。98元,但收貨後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發現手機螢幕出現一條豎線,於2021年8月7日聯絡某科技公司客服將手機寄回售後維修,某科技公司客服反饋手機螢幕線條是擠壓或磕碰造成,屬於人為原因,不屬於店鋪180天保修範圍,要求藍某某付費維修。同年9月6日,藍某某將涉案商品自行送至華為授權服務中心維修,華為授權服務中心在維修過程中發現手機主機板有焊接痕跡。藍某某為此支付維修費用1079元,遂以某科技公司存在欺詐為由,起訴要求退貨退款、三倍賠償並賠償維修費用。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商品系二手商品,客觀上與全新產品在外觀、效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但該差異應與經營者所承諾的一致。某科技公司宣傳涉案商品為二手“99新”手機,按照一般消費者的理解,“99新”指的是成色、效能等接近於新機的手機,主機板經過維修對手機的價值影響較大,不符合消費者對“99新”的認知。某科技公司作為二手手機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涉案商品進行過主機板焊接,但未將相關情況向消費者如實告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該虛假宣傳行為導致藍某某基於錯誤認識而購買涉案商品,其行為已構成欺詐。藍某某據此主張某科技公司退貨退款、賠償維修費用及懲罰性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援。遂判決,某科技公司向藍某某退還貨款3798。98元,賠償維修費用1079元,並賠償三倍價款11396。94元;藍某某同時將涉案商品1件退還給某科技公司。

宣判後,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某科技公司作為賣家,有義務對交易標的的性狀進行全面的瞭解。且其為專業的二手手機經營者,相較於普通消費者,具有相應的能力、途徑、方法掌握相關資訊。主機板焊接系肉眼可見的痕跡,某科技公司又已確認其所售二手手機均經過了拆機檢測,故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涉案商品進行過主機板焊接。某科技公司以其拆機檢測時並未出現主機板焊接痕跡為由,主張其不可能也不應當能在銷售時向藍某某披露相關資訊,不予支援。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某科技公司是否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是否需承擔退款、賠償損失及懲罰性賠償的責任。

二手商品線上經營者有義務全面瞭解交易標的的性狀,並向消費者盡到告知義務。二手商品的質量界定沒有統一的標準,使用過的二手物品不同程度地存在磨損、折舊情形,難以標準化描述,資訊不對稱是大量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經營者作為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相較於消費者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和途徑掌握商品的詳細資訊,有義務全面瞭解標的物的真實資訊。同時經營者應將二手商品的質量缺陷、折舊、瑕疵如實告知消費者,不能對物品的新舊程度作虛假陳述。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宣傳涉案商品為二手“99新”手機,且當庭自認其銷售的二手手機均進行過拆機檢測,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涉案商品進行過主機板焊接,但未如實告知消費者手機的主機板進行過維修,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存在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將主機板經過維修的手機宣傳為“99新”的行為與客觀事實不符,構成欺詐。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商品標題、宣傳頁面中均強調手機系“99新”、僅有細微使用痕跡、手機進行過硬體檢測(包括拆機檢測)等,但未告知藍某某手機主機板曾進行過焊接。消費者在購買二手手機時,對於商品存在使用痕跡、可能有細微磨損等一定程度的瑕疵系明知,但主機板系手機的核心部件,主機板曾經過維修,標的物基本效用顯著降低,與消費者欲購買“99新”手機的目的相悖,藍某某系基於錯誤認識而購買涉案商品,某科技公司隱瞞涉案商品的真實情況,侵犯了藍某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其行為已構成欺詐。

在二手商品線上交易中實施欺詐行為,經營者應承擔退貨退款、賠償損失及懲罰性賠償等法律責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藍某某主張退貨退款,具有法律依據,某科技公司應退還相應貨款,藍某某同時應返還涉案商品。藍某某舉證證明涉案商品在質保期內出現故障並因此支出維修費用,某科技公司抗辯稱該故障系藍某某使用過程中因外力引起,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藍某某產生的損失應由某科技公司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因某科技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構成欺詐,故藍某某主張某科技公司承擔涉案商品三倍價款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援。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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