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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一定要平均分割嗎?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體育2023-01-16

以案說法

近日,全州縣人民法院城關人民法庭審結一起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被告以平均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廣西某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的投資款以及改判小孩撫養權為由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那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如何分割?下面這個案例為大家簡要解答。

案情摘要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朱某於2019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於2020年11月生育女兒朱某某,女兒一直跟隨原告長期居住在孃家。後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於2021年2月和2022年3月兩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決二人離婚,並訴請法院判處女兒由女方撫養,被告支付每月2000元撫養費至小孩成年。

一審審理中,被告辯稱在2020年3月至同年8月期間以原告名義在廣西某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的投資款16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對該投資款進行共同分割。

判決結果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之間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後缺乏溝通理解,夫妻感情不牢固。2021年3月經本院判決不予離婚後,雙方一直處於分居狀態,2022年3月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經本院調解雙方確實無和好可能,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予以支援原告離婚的訴請。關於小孩撫養問題,本案中女兒朱某某未滿兩週歲,依據法律規定並綜合原告職業、經濟情況等因素考慮,本院支援原告唐某某撫養女兒的訴訟請求。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在廣西某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的投資款16萬元的分割,考慮小孩跟隨原告生活,小孩的日常生活、教育、醫療等消費支出較多,按照照顧子女、女方的原則,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共同投資額由原告佔投資額9萬元,被告佔投資額7萬元更為適宜。綜上,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女兒朱某某由原告撫養,共同投資額16萬元由原告佔9萬元,被告佔7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判決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認定一審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原則分割給上訴人7萬元、被上訴人9萬元,合理合法,並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是否一定要平均分配呢?

答案是不一定平均分配。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主要從以下幾個步驟解決:

第一步

,考慮夫妻雙方是否就財產分割問題有統一約定,如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以雙方離婚協議的約定為準。《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強調了“約定至上”,體現了民事領域對個人合意的尊重和保護,夫妻對共同財產的約定效力高於法定夫妻共有財產。但需注意,此約定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約定,且不能惡意損害他人權益。

第二步

,如雙方沒有協議約定,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綜合以下三個原則對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分割:(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原則。如已確定未成年兒女歸屬權問題,法院會適當多分割財產給撫養子女的一方,保障其撫養子女有充足經濟支撐,保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二)照顧女方的原則。在中國社會傳統觀念“男主外,女主內”的長期影響下,大多數情況下女性為了兼顧家庭和事業而投入的精力相較於男性更多,甚至有些女性會選擇放棄事業全心投入家庭。女性離婚後再次進入社會難度大、獲得經濟收入能力也有所降低,基於公平原則考慮,法院在綜合具體案情後會按照照顧女方原則給女方適當多分配財產。(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有過錯不分或少分,無過錯多分,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供稿 | 唐 雲

編輯 | 王蕭媛

審稿 | 昌 嬋

稽核 | 唐玉生

【來源:全州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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