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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隱藏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來了

由 紅星深度 發表于 體育2023-01-05

“為平等保障離婚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防止並遏制離婚訴訟當事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你作為本案離婚訴訟當事人,應如實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1月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過程中,向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下稱《告知書》)中如是記載。

《告知書》截圖

這份《告知書》也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於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後,朝陽法院向當事人發出的首份《告知書》。紅星新聞記者從朝陽法院獲悉,在陳女士訴劉先生離婚糾紛一案中,陳女士表示雙方婚後性格不合,經常為瑣事爭吵,劉先生長期酗酒,性格暴躁,陳女士經常因家庭瑣事被語言侮辱及家暴,故請求法院判決與劉先生離婚。同時,陳女士還請求法院判決婚生子由其本人撫養、劉先生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及離婚經濟補償金共計15萬元。

財產分配一直是困擾夫妻雙方走向離婚的一大難題,透過婚前財產轉移、隱藏等行為干擾另一方獲得平等合法權益的案件此前也經常出現在輿論之中。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7條第2款規定,就對規避這一類行為給出了新要求:“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基於以上新規則,為平等保障離婚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防止並遏制離婚訴訟當事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在處理陳女士和劉先生的離婚糾紛案件上,朝陽法院特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告知書》,且一併送達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明確告知當事人填報的相關要求、權利義務和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後果。

紅星新聞記者在朝陽法院提供的《告知書》中看到,夫妻共同財產申報適用情形中指出,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且在提交申報表時,還應同時提交承諾書及相應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明細、不動產權屬登記證明、購房合同、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明、車輛購置合同等。

在申報的內容規定上,

《告知書》中明確,需要申報的內容指婚後取得的所有財產、權益等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工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房產等不動產、車輛、貴重私人物品等價值較大動產、銀行存款、租金、股權等11個大類。

若未如實申報,朝陽法院表示,將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不分,如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還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朝陽法院方面迴應指出,該項舉措有助於人民法院及時查實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便於公正高效地解決長期以來在離婚訴訟中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財產的難題。

紅星新聞記者 楊雨奇 吳陽

編輯 王禾 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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