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劉孝斌
近日,黑龍江省鶴崗市寶泉嶺人民法院官網釋出了一條身邊的案例,王某在某林場撿到一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猞猁死體,剝皮後將猞猁皮帶回家。王某以1500元價格出售給李某,李某又以2300元價格出售給張某。後張某將猞猁皮帶至自己經營的山貨行製成標本。3人被抓後,公安機關扣押猞猁標本1只,動物死體及製品。經鑑定,猞猁皮價值10020元。法院審理認為,3人的行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3人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4000元。(據寶泉嶺人民法院官網)
(寶泉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截圖)
或許有人認為,王某不過是偶然在林場撿到了一隻猞猁的死體,又不是自己蓄意捕殺的猞猁,是不是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猞猁資料圖(圖源:黑龍江日報)
顯然,王某雖然是撿到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猞猁死體,但是其在後續行為中,卻是將這隻死亡的猞猁死體剝皮,後將猞猁皮帶回家中,再出售給李某。這樣的行為,存在出售野生動物製品牟利的違法行為事實。同時,李某、張某更是公然購買和銷售猞猁皮,也是違法行為。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李某、張某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恰如其分。
有些人為了一己私慾,為了一些非法收入,抱著僥倖心理鋌而走險,結果鋃鐺入獄受到法律的嚴懲,應該引以為戒。
近些年,各地人民法院公佈的資訊中,有人撿到野生動物死體用於售賣被判刑的案例不止這一起。比如,2017年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對撿拾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金雕死體進行標本製作而後轉賣他人的趙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先後私自買賣趙某所制金雕標本的張某、梁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為此,各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曾經多次提醒,提高自覺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嚴禁買賣、獵捕、殺害野生動物。不購買來歷不明的野生動物當寵物,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野生動物或者撿到野生動物死體,可以向公安機關或直接向當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進行彙報。拒絕吃“野味”,摒棄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發現有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或有經營、運輸、販賣、加工、製作和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發展,愛護野生動物,保持生物多樣性,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這是我們每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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