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楊潔 記者 張曉培)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互相搭乘的情況時有發生,但好意搭乘的過程中,若發生車禍,責任如何認定?近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涉及“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
王某與謝某是同事關係。2020年2月,王某免費搭乘謝某的車輛,在行駛至一路口時,與聶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聶某、王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聶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謝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王某無責任。此次交通事故給免費搭乘車輛的王某造成各項經濟損失18。3萬餘元,王某將同事謝某及事故另一方聶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損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謝某違反道路安全法的規定,且未按照規定速度行駛,存在過錯。在謝某與王某的好意同乘行為中,事故發生並非被告謝某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可以減輕被告謝某的民事賠償責任。“《民法典》關於‘好意同乘’的規定,就是要弘揚助人為樂、善意施惠的中華傳統美德,倡導友善、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價值觀。”法官稱,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聶某承擔50%責任,謝某承擔事故的3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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