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哇資訊網

離職後偷賣“前東家”硒鼓得40餘萬元,收贓買家亦成盜竊罪共犯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體育2023-01-12

一名被告人離職後盜竊原單位印表機硒鼓賣錢,盜竊數額高達40餘萬元,而收贓的買家也“深度”參與盜竊過程,最終被法院認定為共犯。11月25日記者從北京三中院獲悉,

該院近期審結這起盜竊案,被告人金某被判犯盜竊罪,獲刑十年,而回收硒鼓的王某作為盜竊罪的共犯,被判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及盜竊罪,獲刑六年。

據瞭解,被告人金某自2013年到某私立醫院工作,於2019年年底時,因工作發生失誤,院方準備對其進行降級處分,後金某提出離職。由於其對醫院管理漏洞的瞭解,金某在離職後打算盜竊醫院的印表機硒鼓進行售賣,並在網上尋找回收印表機硒鼓的下家,因而結識同案被告人王某,后王某答應回收硒鼓。

因為保留了醫院的工牌,離職後的金某還能夠自由出入。從2020年2月開始,金某開始到醫院偷硒鼓。第一個月,金某去了兩次,之後平均每月去7、8次,每次都是在晚上8點左右,偷幾個全新的硒鼓。一開始,金某偷了硒鼓之後,在其暫住地同王某交接,王某按照低於市場售賣的價格微信轉賬給金某。從2020年3月24日起,二人商量好,金某偷之前提前給王某打電話,讓其開車在醫院院子裡等著,金某偷完之後直接從醫院後門出來上王某的車,確認型號和數量後,微信轉賬給金某。王某第一次收的時候,便知道金某的硒鼓是從醫院偷的,將偷來的硒鼓每個加價10元賣掉,收了500個左右,獲利5000元左右。最後一次盜竊時,王某下車在醫院一層等金某,在交接的時候被保安發現,王某便把收的硒鼓扔在大廳,二人開車離開。

據法院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24日之間,王某對明知是金某盜竊的硒鼓予以收購,收購金額1萬多元。從2020年3月24日開始,金某同王某合謀之後,由王某到醫院附近進行收購,金某盜竊之後立刻拿到王某的車上直接賣給王某,二人構成共同盜竊,期間收購金額高達30多萬元。根據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期間金某與王某之間的微信轉賬記錄,王某向金某轉賬144筆,共計40餘萬元。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金某盜竊數額40餘萬元,根據北京地區盜竊罪的量刑標準,盜竊金額4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故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八千元。

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法院認為,根據該解釋,銷贓人在盜竊前向盜竊犯承諾,盜竊完成後將收購或代為銷售盜竊所得贓物,就可以認定雙方存在事前通謀,如果有證據證明銷贓行為人與盜竊犯之間已經形成長期、穩定而默契的“合作關係”,也應當認定為雙方事先存在通謀,以盜竊罪共犯論處。本案中,金某與王某的聊天記錄顯示,從2020年3月24日開始,王某就到醫院附近收硒鼓,金某盜竊完成之後直接賣給王某,證明二人已經形成了穩定而默契的合作關係,之後二人基本是在醫院附近直接交易,故從2020年3月24日開始認定二人構成共同盜竊。

金某上訴後,北京市三中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最終駁回金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離職後偷賣“前東家”硒鼓得40餘萬元,收贓買家亦成盜竊罪共犯)

流程編輯:u099

【來源:京報網】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TAG: 金某硒鼓盜竊2020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