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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信箱|職工在家加班時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於工傷?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體育2023-01-07

常律師:

您好!

我有一個朋友,經單位稽核,批准他在家中加班工作。近日,在加班過程中,他因勞累過度猝死。

請問:他這種情況是否構成工傷?

答:

你朋友的死構成工傷,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關於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28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6467號裁定對該問題均作出了相應的解釋。其具體內容是: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於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佔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第十五條視為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於“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當然應當屬於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第三,視為工傷是法律規範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的確不宜將其範圍再進一步做擴大理解。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範對工作地點範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

根據上述規定,你朋友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為工傷。

(勞動午報常律師信箱)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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