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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車作業時致人受傷,車輛不在行駛中車險就能不賠了?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體育2022-12-30

新聞晨報記者

姚沁藝

說到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一般都會想到在道路上行駛時遇到交通事故可以申請賠償。然而,對起重車等特種車輛,大部分時間都處於作業狀態,而非在道路上通行。那麼,在作業時發生事故,傷到了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還能賠嗎?

日前,浦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建築公司工作人員在操作起重車時,吊機吊鏈不慎碰到他人,導致對方十級傷殘,公司先向傷者支付了30萬元賠償款。可是,此前公司曾為該起重車投保,在要求理賠時卻遭到拒絕,為此公司訴至浦東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27萬餘元。

對於為何拒絕賠償,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車輛不在行駛中,也沒有操作失誤,是傷者自陷風險、疏忽大意,以及施工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該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屬於保險理賠範圍。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司為起重車投保,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事故是否屬於上述保險的賠償範圍,以及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該事故雖並非通常意義上的交通事故,但被保險車輛為起重機,主要用於特殊作業而非道路行駛,對這一情況以及由此產生的特殊風險,保險公司應明確知曉。

根據相關條例的立法精神,特種機動車輛在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應當適用交強險的規定予以賠償。至於商業三者險的責任承擔是以使用被保險車輛而非構成道路交通事故為前提,涉案事故發生在車輛使用過程中,且傷者符合第三者身份,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金額,法院經審查後,確定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5萬餘元。

本案主審法官馮楠表示,機動車交強險的立法本意是透過強制投保,讓保險人來承擔、分攤社會風險,具有強烈的保障性。而特種車輛的主要用途在於特殊作業而非道路行駛,如將其被保險範圍僅限定為道路交通事故,這就違背了交強險的設立宗旨,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故在保險公司明知是特種車輛投保的情況下,不論是處於行駛還是作業狀態,只要其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第三者損害事故,且保險合同中未明確將作業中發生的事故排除在理賠範圍之外,都應當認定屬於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範圍。

浦東法院在此也提醒投保人,特種車輛在使用性質上與普通機動車有很大區別,投保時一定要看清保險條款中的各項內容,正確投保。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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