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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賣完銀行卡,又掛失提現“黑吃黑”,00後被判五年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體育2022-12-30

用身份證辦張銀行卡出售就能賺到上千元,出租一次銀行卡就能按流水抽取佣金;用身份證辦張電話卡出售也能賺到上千元,遇到這種“好事”您心動嗎?當心你可能會攤上大事!

案例引入

近日,長清法院審理一起涉出售“兩卡”刑事案件,被告人苗某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盜竊罪,數罪併罰一審獲刑五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2020年至2021年,苗某在明知鍾某從事非法活動的情況下,以4000元價格將6張銀行卡出售給鍾某,發現出售銀行卡獲利快、成本低之後,苗某又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6張、王某名下的銀行卡5張、薛某名下的銀行卡8張、英某名下的銀行卡5張蒐羅起來,一併出售給從事非法活動的傑某,獲利45688元。

得利4萬餘元后,苗某很快揮霍一空,在發現賣出去的銀行卡有高額資金轉入,便萌生了“黑吃黑”念頭,於是透過將銀行卡掛失方式,將卡內12萬餘元提現,用於償還債務和消費,後公安機關在辦理相關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中,發現苗某的銀行卡被犯罪分子用於轉移其他人的被詐騙款項,遂將其抓獲歸案。經查,苗某所出售銀行卡在他人用於非法結算期間,交易流水1697萬餘元,支付結算金額100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苗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盜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苗某犯二種罪,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出租、出售銀行卡、電話卡,一旦被用於電信網路詐騙,成為犯罪“幫兇”,定會身陷囹圄,“黑吃黑”也會涉嫌犯罪,廣大群眾切莫貪小利,堅決自行抵制和預防電信網路詐騙。

以案釋法|賣完銀行卡,又掛失提現“黑吃黑”,00後被判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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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銀行卡處罰金苗某或者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