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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發洩情緒?小心別過線!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體育2022-12-05

朋友圈發洩情緒?小心別過線!

什麼?

他竟然敢詆譭我?

必須發個朋友圈懟回去

不過 網路並非法外之地

宣洩情緒也應有度

這不

有人因為在朋友圈發洩情緒

被起訴了!

案例一

案情回顧

張三與李四曾合作開寵物診所,因工作原因雙方產生矛盾。2020年,在某次衝突後,雙方大打出手鬧到派出所。

2022年的一天,李四聽朋友說張三詆譭自己,氣憤不已,便將張三的照片附上不當言論發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內。張三認為李四的行為對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遂將李四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法院調解

對於名譽權糾紛案件,當事人往往為了爭一口氣,判決有時並不能很好地解決糾紛,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埋下隱患。該案承辦法官在瞭解來龍去脈後,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針對矛盾的核心問題一一解答,對於雙方採取的不當舉措進行批評教育,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承諾不再傳播任何關於對方的不當言論。

案例二

案情回顧

某房產公司和某建設公司,分別為案涉樓盤銷售商和開發商。

因案涉商鋪未按期交房、備案、辦理不動產證,協商未果後,錢某在案涉樓盤銷售部大喊:“店面沒有不動產證,某房產公司老闆李甲、李乙是大騙子”等,並將上述喊話錄製成小影片在其微信朋友圈釋出,配以“某房產公司李甲、李乙是大騙子”等文字。

錢某微信朋友圈的人數達4000人以上,引起其他業主來到銷售部圍觀。某房產公司、李甲、李乙遂訴至法院,要求錢某釋出致歉宣告,並賠償損失20萬元。

法院判決

錢某對該商鋪事宜的處理不滿,本可以透過協商、訴訟等正當途徑主張權利,但其採取的詆譭原告名譽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微信朋友圈人員對原告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原告訴請錢某公開道歉合理合法,予以支援。此外,本案中並無證據顯示侵權行為造成受損的嚴重後果及實際受損的情況,故對原告要求賠償損失2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法院判決錢某以書面張貼和微信朋友圈連續3天釋出致歉宣告的形式向某房產公司、李甲、李乙公開道歉。

法官說法

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在網路虛擬空間透過語言、文字、影片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散佈虛假資訊,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釋出言論者,要謹言慎行。圈內人員、網民要自覺抵制不當言論、惡意攻擊等不良資訊,不輕信、不轉發,自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共同維護文明網路環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來源: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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