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
。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
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
;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特點是將夫妻的婚後生活視為一個整體,共同管理、使用、處分其婚後所得財產,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現實,使夫妻的經濟生活與身份關係趨於一致,有利於婚姻關係的穩定。
父母
留的
遺產算夫妻共同財產
嗎?
一般情況下,父母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具體情況來定。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
如果父母已經在遺囑中確定了遺產只歸夫妻中的一方的,那麼該遺產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時如果沒有在遺囑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那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需要看有沒有將遺產確定給某一方,才能判斷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構成遺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遺產必須是財產。
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這是由現代繼承法作為財產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製相區別。
(二)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
這裡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智慧財產權、股權等各種複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三)遺產必須是非專屬於死者自身的財產。
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後則該種權利歸於消滅。
(四)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在遺產分割時,首先應當正確確定遺產的範圍,將遺產與他人的財產區分開。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有合夥關係的,其在合夥財產中的份額,列入遺產。
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認定?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
,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透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
合法財產
,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製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將夫妻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合併為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關係終止時分割。基於共同財產的範圍不同,共同財產制還可分為一般共同制、動產和所得共同制、婚後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等多種形式。夫妻財產製不僅規範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規定靜態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規範夫妻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保護動態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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