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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刷後沒掛失卡里的錢又少了 銀行是否應賠償持卡人損失?

由  發表于 歷史2023-01-20

法院:再次被盜刷的損失由持卡者自行承擔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王楠 通訊員 黎鳴

小陳發現手中的銀行卡被盜刷800餘元,各種遲疑之下沒有掛失。結果三天後,他的銀行卡竟連續七次被盜刷,在多家商鋪共刷卡消費5700餘元……17日,記者從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瞭解到一起因銀行卡盜刷引起的糾紛案件。

案件回顧

被盜刷後沒掛失再次被盜刷

小陳有一張銀行借記卡,平時作為工資卡使用。2018年12月25日,小陳收到手機簡訊通知,稱其借記卡剛消費了850餘元。小陳當即打電話給銀行客服了解情況。銀行客服建議小陳掛失並儘快報警。

小陳琢磨著,工資卡掛失麻煩,卡內餘額不多,且所失金額較小,怕公安機關不受理,因此沒有采納客服的建議。之後,小陳還透過微信等第三方平臺使用該銀行卡進行線上交易,並透過該銀行卡收取工資。

三天後,小陳再次收到消費通知簡訊,顯示該卡一連在多家店鋪進行七次消費,共計5700餘元。這可把小陳急壞了,他當即向銀行客服申請辦理了銀行卡永久掛失,幾天後向派出所報警。

因與銀行就損失賠償問題協商無果,小陳向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卡銀行賠償損失6500餘元及交通費。

關注焦點

銀行是否應賠償持卡人損失

銀行辯稱,小陳於12月25日第一次因卡無故消費致電客服時,客服已明確提醒他卡內資金存在風險,建議立即掛失賬戶,但小陳並未採納建議,而是在案發十天後才報警。小陳在明知銀行卡存在交易風險的情況下,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範,且不能證明案發時持有銀行卡,也不能證明存在多次盜刷交易即涉案多次交易是透過銀行卡介質進行。

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12月25日第一筆交易發生後,小陳即致電銀行客服電話反映情況,12月28日七筆交易發生後,致電銀行客服辦理掛失並其後報警,可以推定涉案交易並非小陳或小陳授權發生的正常交易,即涉案交易應為盜刷。現銀行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涉案交易是透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線上交易,故採信小陳關於涉案交易是由他人持與小陳借記卡相同卡號的偽卡進行的主張。

荔灣區人民法院認為,對於12月25日發生的交易,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是小陳的行為造成借記卡密碼洩露或被竊取,而銀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銀行卡介質,導致銀行卡遭克隆、偽卡交易支付成功,銀行應對小陳的損失承擔80%的主要責任,小陳承擔損失的20%即170元;因12月25日交易發生後,銀行已向小陳傳送簡訊,履行了告知義務,並建議小陳辦理掛失,履行了風險提示義務。若小陳及時辦理掛失止付,又或在明知賬戶存在資金風險的情況下不再增加賬戶內的資金,該銀行卡便無法在12月28日被成功盜刷,故小陳應對當日發生的七筆交易所產生的損失5700餘元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最終,荔灣區人民法院判決銀行向小陳支付680餘元,駁回小陳的其他訴訟請求。判後雙方均服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支招

如何防範銀行卡被盜刷?

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刷事件頻發,持卡人到底該如何防範?荔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鄧詠詩為廣大市民支招:開通餘額變動簡訊等交易提醒業務,及時掌握銀行卡內資金變動情況;使用銀行卡的過程中,嚴防密碼洩露;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立即辦理掛失止付,防止損失擴大。同時,可以馬上持銀行卡到最近的ATM機進行查詢、存取等操作,可以固定電子證據證明銀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時間在異地刷卡消費。此外,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保留好報警回執。

【來源:金羊網】

TAG: 銀行卡掛失12餘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