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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自訴案件中在判決被告人構成重婚罪的同時 是否可以一併宣告自訴人與被告人的婚姻無效

由  發表于 歷史2023-01-20

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案情】

徐某某在與劉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不知情的李某辦理結婚登記,李某發現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人民法院追究徐某某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並請求宣告雙方婚姻關係無效。

【分歧】

重婚刑事自訴案件中,在判決認定被告人構成重婚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根據自訴人的訴請一併判決宣告雙方婚姻無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相較於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的程式較為靈活,從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訴累的角度,可以根據自訴人的訴請一併宣告雙方婚姻關係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刑事自訴程式仍然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婚姻無效不屬於刑事訴訟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範圍,不宜在刑事判決中作出此類判項,可告知自訴人另行透過民事途徑依法解決。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涉及的法律關係不同,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外不應在同一判決中一併作出處理

刑事判決本質上是人民法院以法定的程式,確定被告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承擔何種刑事責任,並附隨處理相關犯罪物品及涉案財物、確定是否賠償因犯罪行為對被害人所直接產生的物質損失,以及特殊情況下基於特殊預防的考慮對被告人處以某些非刑罰處罰措施的一種法律後果宣告方式。民事判決則是人民法院針對各類民事法律關係的確認與撤銷、民事責任的承擔與調整而依據法定程式作出的民事法律後果宣告方式。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調整和處理的法律關係並不相同,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一特殊情況外,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應當互不理涉、相互獨立,判項內容也不應在同一個判決中作出,以防刑事判決判項內容被不當擴大,偏離刑事判決的功能屬性。就本案而言,重婚刑事案件的審理只是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重婚罪以及判處何種刑罰,儘管被告人構成重婚罪必然滿足了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但對於婚姻無效仍然需要經過法定程式另行宣告,而不宜在刑事判決中一併作出。

2。刑事判決判項的型別和內容應當具有刑事法律依據

刑事判決定罪之有無、判刑之輕重,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有著決定性宣告意義。因此,刑事判決主文部分的類別、內容以及判項表述應當受到來自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嚴格限定。根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判決的判項型別主要包括三大類,第一,觸犯的罪名以及宣告的刑罰,如判決有罪、判決有罪但免於刑事處罰、判決無罪、判決不負刑事責任等;第二,犯罪物品的處理,如違禁品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追繳或退賠;第三,非刑罰處罰措施,如緩刑考驗期或管制執行期間的禁止令、職業禁止、對犯罪的外國人驅逐出境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還涉及是否支援被害人的賠償請求。上述各類刑事判決的判項內容,實際上都源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本案中,自訴人提出的宣告雙方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並無任何來自刑法、刑事訴訟法或相關司法解釋上的依據。在重婚刑事判決中作出宣告雙方婚姻關係無效的判項無論在實體法還是程式法上,都面臨著於法無據的困境。

3。宣告婚姻無效也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

有觀點認為,本案中自訴人在訴請法院追究被告人構成重婚罪刑事責任的同時,一併訴請宣告婚姻無效,屬於實質上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筆者認為,該觀點對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理解有誤。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收案範圍僅限於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而對於本案中自訴人提出的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並非犯罪導致的被害人方物質損失的範疇,基於現有法律,難以被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範圍。

4。刑事自訴案件的判項處理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便利當事人訴訟應當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刑事自訴案件也不例外。此類案件雖然規定了一些不同於刑事公訴案件的審理程式,比如,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然而,刑事自訴的目的仍然是懲罰犯罪、實現對有罪被告人的追訴,在性質上屬於刑事訴訟程式,部分程式雖然不同於公訴案件,但並不意味著自訴案件程式可以任意為之,也不意味著自訴人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都應當在自訴案件中處理,其仍然應當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程式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對自訴案件,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和本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因此,刑事自訴案件的判決方式同公訴案件並無實質不同。就本案而言,對自訴人提出的宣告雙方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並無實體或程式法律依據,故無法在刑事判決中支援,只能告知其待刑事案件生效後另行提起婚姻無效之訴,引導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釋出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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