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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醫患糾紛中護理工作法律風險防範

由  發表于 歷史2022-12-27

□周子涵

近年來,因護理不當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糾紛的發生有醫護技術不到位等客觀原因,但護士法律意識不強,特別是對舉證規則不甚知曉等主觀原因亦是重要因素。需加強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以期減少執業中的潛在法律風險。

醫患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實踐與發展

患者到醫療機構治療,醫療機構為患者提供治療服務,雙方形成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糾紛時,患者既可主張醫療機構違約,也可對因其醫護人員的過錯行為而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權益損失,主張侵權賠償。此時,存在著違約與侵權的責任競合,患者可以擇一行使。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然由於醫療行為的專業性過強,該原則對於患者明顯不利。為平衡舉證能力,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該規定出臺並實施後,醫療機構被判承擔賠償責任增多,醫療機構反映強烈。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對此進行了調整,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中,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和過錯,仍應由原告進行舉證證明。僅在患者不具有醫學知識,對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證明難度較大時,方實行舉證責任倒置。201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亦是該觀點。此後,民法典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確立了過錯責任為原則,過錯推定為例外的醫療損害歸責規則。

護理醫患糾紛中護士執業法律風險特徵

護理不僅要有較強的專業技術,還要有較強的責任心。部分護理人員不能適應這些要求,易引發護患糾紛。

(一)護患關係的特徵

1。直接性。醫生開出治療方案後,由護士按照診療方案向患者實施。手術前、手術中的器械準備和實施,嚴重病患的各種輔助治療等,也由護士負責落實。

2。廣泛性。護士與病人和家屬接觸密切,大到手術,小至測體溫,從臨床醫療到一日生活起居。

3。高強度性。護士工作強度大,特別是夜班,護士基本不能休息,高強度的工作,使得出現失誤的機率增高。

(二)護士執業中的法律風險1。不適當執行醫囑中的法律風險。護士是醫生醫療計劃方案的落實和執行者。在非特殊情形下,護士必須執行醫囑,但個別護士沒有準確理解醫囑的真實含義,又不及時請教醫生,忽視了個體診療的差異,為醫療糾紛埋下隱患。

2。不適當履行觀察病情中的法律風險。護士與患者接觸較多,更有機會和時間去觀察、捕捉典型症狀體徵發作時的表現等一手資料。護士應及時向醫生報告或詳細記錄,如果護士對此不予記錄或虛假記錄,則可能導致醫生誤診。

3。不適當書寫、管理病歷中的法律風險。一些護士的護理記錄內容不規範、不準確,護理病歷書寫不及時、不真實,隨意補記等,易引發糾紛。

4。不適當履行患者的隱私權和資訊權保護風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了醫務人員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保密的義務,但仍有個別護理人員不重視,有意、無意洩露患者隱私和個人資訊,引發糾紛。

完善護理執業法律風險的建議

(一)強化證據意識

要強化護士的證據意識,嚴格按照規範書寫護理病歷,以書面或影片形式,完整記錄護患溝透過程,確保護理行為的規範化、合法化。

(二)依規防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條例》《醫療機構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等系列醫療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即是規範醫護行為的依據,亦是保護醫護人員合法權益的主要途徑。應加強護理人員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學習,學會在新形勢下,用法治觀念來規範和約束護理行為,使之成為高質量護理服務的行為準則和要求。

(三)以制防範

臨床上對護理工作有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操作常規和規範標準制度。這些制度對減少事故差錯具有重要的作用。要不以任何理由、藉口抓好制度的落實,無論什麼操作都要按程式辦事,使護理工作有章可循,避免糾紛發生。

(作者單位:鄭州大學護理與健康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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