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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不應高估“有償救援”的約束作用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歷史2021-06-16

近日,安徽黃山市文化和旅遊局釋出關於《黃山市山嶽型景區有償救援指導意見》徵求意見函,對於旅遊者不遵守黃山市旅遊景區遊覽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屬地政府完成救援後,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的活動。《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已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有償救援的徵求意見是擴充套件到黃山全市山嶽型景區。

近年來,徒步、登山等戶外運動逐漸興起,可部分“驢友”不走尋常路,任性違規另闢蹊徑,不但自身遭罪,也導致救援工作產生鉅額花費,有鑑於此,多地陸續釋出關於“有償救援”的相關辦法。此次,黃山市準備將“有償救援”適用範圍升級,擴大到全域,針對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的遇險遊客,收取相應的救援費用,意在提高遊客違規成本。

一直以來,社會各界對“有償救援”的爭議很大,並未取得一致意見。近年來,“驢友”遇險求救的事件時有發生,牽涉到救援費用、救援難度、被救人員的不當言辭行為等,衍生出不少事端,令社會各界頗為不快,由是贊同“有償救援”的意見開始佔多數。不過,目前實施“有償救援”的仍是少數,並非主流,而且在實踐過程中,各地景區也有很多的顧慮,收費行為相對謹慎。

《旅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各地在制定相關細則時,也是以此為據。不過,戶外環境複雜多變,遊客遇險原因也不盡相同,不能全部實施“有償救援”,需要根據情況有所區分,比如到底是有意進入未開發區,還是無意中誤入。

“驢友”違反景區安全須知中所告知的內容,進入未開發開放的區域,此時景區對其無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仍有救助義務。而旅遊者在進入未經開發的地方遇險時,也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政府亦有救助的義務。如果對此類違規行為採取“有償救援”,則就要釐清救援費用標準,不能先收費再救援,防範景區坐地收錢,也不能搞成“天價救援”,以免遊客擔心費用過高,而不願求救,觸發道德風險。

而且,寄希望“有償救援“來約束“驢友”,也不現實。事實上,部分“驢友”天生喜歡冒險,有強烈的衝動慾望,甚至不顧生命安危,哪怕違規也要去探險,這也是世界各國都遇到的難題。對此類有冒險天性的“驢友”,無論是否實施“有償救援”,都不會形成有效阻攔。而且,基於人道主義,在“驢友”遇險時,政府必須出手救助,費用問題不能成為“攔路虎”。

可見,“有償救援”受到很多現實複雜條件制約,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見,也很難全面推廣實施。而且,“有償救援”是事後收費,不應高估其對“驢友”的約束作用,反而要保持高度警惕,防範景區利用“有償救援”牟利,或以費用為由,拖延救援行動。

(作者 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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