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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借貸(注意3種情形)

由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發表于 歷史2021-06-09

說起“借錢”,很容易讓人將其與“民間借貸”關聯起來,而支付方式多為“轉賬”。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需要區分原、被告之間的“轉賬”行為是否確係民間借貸。對於這類案件,法官必須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個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定。

1、僅有銀行轉賬憑證,是否可認定為民間借貸關係?

袁先生自2017年12月開始,與妻子共同經營一家餐飲公司。目前,餐飲公司仍在經營當中,但是開業後有虧損,未審計具體虧損數額。

高先生與袁氏夫妻系朋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間,高先生先後5次向袁氏夫妻轉賬共計15萬元。一年多以後,高先生以袁氏夫妻借款未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袁氏夫妻返還本息合計15。8萬餘元。

高先生主張雙方之間是民間借貸關係。但是,高先生不能出具《借條》《借款合同》等債權憑證,僅有銀行轉賬記錄。而袁氏夫妻則主張雙方之間是投資合作關係,辯稱高先生交付的15萬元並非借款,而是餐飲公司的投資款項。為此,袁氏夫妻出具了餐飲公司股東群的聊天記錄、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佐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先生向袁氏夫妻轉賬支付15萬元屬實。袁氏夫妻提交的股東群聊天記錄等證據,能夠證明高先生向兩人所轉款項是基於共同投資餐飲公司的目的而為,而高先生卻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用以證明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關係。因此,雙方之間應認定為投資合作關係。因餐飲公司尚在經營中,且雙方對此前盈虧等具體經營狀況未做審計,故高先生現在要求袁氏夫妻返還本息,依據不足。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高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投資與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兩者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有著本質區別,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從法律上來說,如果是借款關係,那麼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後有權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是投資關係,那麼意味著利潤風險共擔,投資人無權隨意要求撤回投資。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告,要承擔兩方面的舉證責任,一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間借貸案件在舉證責任上的分配。若原告僅有轉賬憑證,可以按民間借貸進行主張,但是如果被告能夠提供合理的抗辯並能證明轉賬並非借款,原告還要繼續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否則,原告必須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2、戀愛期間,對方父母轉賬給另一方的非彩禮性質金錢如何定性?

陳某(男)與王某系男女朋友關係。陳某大學畢業後前往國外留學。在雙方準備結婚之際,因陳某想繼續留在國外,其父母提出,要王某以留學形式獲得簽證,從而與陳某在國外團聚並結婚。由於王某經濟能力不夠,陳某父母向女方轉賬10萬元,用於辦理出國簽證。王某先後兩次向陳某母親發簡訊表示,“向叔叔阿姨借的錢會歸還。”但是,待到王某拿到留學簽證,陳某卻提出分手,王某因此並未外出留學。又因兩人分手時已經過籤,王某的學費不能退還。不久,陳某父母以王某拒不償還借款為由,向嶽麓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王某歸還欠款10萬元。

庭審中,陳某父母明確表明,轉賬給女方的10萬元是為了給王某打流水做留學簽證,以便於其出國與自己兒子在國外結婚。王某抗辯稱,10萬元系陳某父母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該案中,陳某父母向王某轉賬支付了10萬元。王某前後兩次透過簡訊形式向陳某母親明確表達了借款的意思,故贈與一說不成立。但是,王某出國留學的目的是與陳某匯合並結婚,且讓王某出國留學是陳某父母與其兒子商量的結果,陳某父母在庭審中對此表示認可。因此,該筆借款應認定為男女二人向陳某父母的共同借款。況且王某是將上述款項用於辦理留學簽證等事宜,與陳某之間的感情破裂的主因在於男方。綜上,該筆借款應由陳某和王某二人各自承擔一半。

綜上,法院判決,由王某償還陳某父母5萬元。

法官說法

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一方父母給另一方的非彩禮性質的金錢給付如何定性,目前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承辦法官認為,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既要尊重公序良俗,也要注重弘揚正確的婚戀觀。一般而言,對於一方父母在特定節日給付的小金額金錢,應認定為贈與關係較為妥當。對於一方父母給予另一方之較大數額的金錢,如果有明確的借貸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存在借貸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借貸關係而非贈與關係。所借款項若是戀愛男女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為共同意思表示,且用於戀愛雙方的共同生產、生活或共同事務支出的,應認定為戀愛雙方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

3、個人向公司借20萬元用於拓展公司業務,是借支,還是借貸?

某醫療裝備公司與馬某簽訂勞動合同書,醫療裝備公司聘請馬某為黑龍江區經理,代理公司在黑龍江省的銷售業務。該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合同還對勞動報酬、工作職責等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因醫療裝備公司為拓展市場銷售業務需要,馬某向公司申請借支居間服務費用,並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馬某借公司現金貳拾萬元整(200000。00),還款期限6個月內。”醫療裝備公司於當日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20萬元借支給了馬某。款項到期後,馬某未還款。醫療裝備公司認為上述款項繫馬某個人借款,要求其歸還,而馬某則認為款項系借支的居間服務費,且已作為居間服務費支付給了案外人。雙方為此發生爭議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20萬元款項的性質認定。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借支條、勞動合同、績效考核表、電話錄音等證據分析,可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馬某系醫療裝備公司黑龍江區銷售經理;從醫療裝備公司提供的銀行轉賬及財務憑證上已註明爭議款項20萬元為借支,且該行為發生在馬某任職期間;馬某依據居間協議將上述借支款項支付了案外人,但是至今沒有履行公司財務報銷衝抵手續。由此可以證明,前述爭議款項為借支,並非借貸,繫馬某履行公司市場拓展業務而支付的居間服務費。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醫療裝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員工向公司借支款項用於公司事務不屬於民間借貸。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借支是單位內部財務行為,是工作人員向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預支一定款項用於辦理單位事務,在辦理完畢後據實報銷的一種行為。借支屬於單位內部事務,基於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產生。因此,就員工向公司出具借條,公司財務轉賬的行為性質問題,應當根據該筆款項實際目的與用途確定。對於款項用於辦理公司事務的行為,應當定性為內部借支關係,從屬於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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