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榮視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對其第34852880號“C區藝社ART及圖”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託京標智慧財產權律師代理該商標的駁回複審事宜,並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商標資訊
1。註冊號:34852880
2。申請人:申請人杭州榮視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3。委託代理人:北京京標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複審認為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34852880號“C區藝社AR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特委託我司向商標局提出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863203號“A。R。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1745656號“AR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複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法院判決
最終,經過京標知產律師的詳細闡述及證據組織,最終商標評審委員會採納了京標知產律師代理的意見,對第34852880號“C區藝社ART及圖”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多年來,京標知產專注於智慧財產權領域,深耕細作,不斷深化和提高服務要求,未來我們也將抱誠守真,一諾千金,真誠對待每一位客戶,急客戶之所急,想客戶之所想,竭盡所能為客戶創造高價值的產品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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