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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離婚後被前夫追加債務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

由 粉紅豬小妹853 發表于 歷史2021-05-25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當事人關注的無非是房產、車輛、存款等。而作為消極財產的債務問題卻容易被男女雙方在離婚時所忽視。比如本律師曾經代理的一起

離婚後財產糾紛

案件便涉及到此類問題。

我的當事人(男方)從事運輸生意。多年前,其在駕駛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後被判需要向傷者支付35萬元的賠償。直至我的當事人與前妻協議離婚時,這筆賠償款仍未付清,尚欠26萬餘元。對於這筆由於侵權產生的債務承擔問題,我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並未提及。現男方已經獨自付清了賠償款,但希望其前妻與其分擔這筆債務。

對於男方的要求,本離婚律師認為是合理的。原因在於:

1、男方從事運輸行業,屬於生產經營行為,從中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既然該生產經營行為能夠使家庭獲益。那麼,作為家庭成員的妻子自然也應與男方共擔由此產生的責任。故在本案中,雖然男方在駕駛車輛時操作不當,發生事故而產生了侵權賠償責任,截至協議離婚時尚有26萬餘元的債務理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於這一點,從事故發生後男方與其前妻曾經共同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支付了部分賠償款的事實也可以輔助證明。

2、離婚協議中,雙方並未提及該債務在日後應該如何處理,故在離婚後男方有權要求女方與自己繼續共同承擔。

該案的審理結果也印證了本婚姻律師的判斷。法官支援了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女方承擔該債務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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