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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寄哀思 權利你可知

由 攆榮譽 發表于 歷史2021-05-13

清明將近

我國自古就有

“祭奠故人、寄託思念”的傳統

然而

近年來因骨灰安葬

墓碑署名

舉辦告別儀式等

引發的祭奠權糾紛時有發生

那麼所謂的祭奠權

究竟是什麼權利呢?

發生糾紛後該如何處理呢?

京小槌帶你來看幾則案例

案例一

父親被保姆擅自火化安葬,是否侵權?

小林系趙女士僱傭照顧其父親趙老先生的保姆,並與趙老先生共

同居

住生活。後趙老先生於2018年5月22日死亡,遺體於當日火化。但趙老先生去世後、遺體火化時,小林均未通知趙女士到場。趙女士認為小林擅自對其父親的遺體進行火化,導致其不能進行最後的告別,給其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故訴至法院要求小林進行書面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祭奠權的內容包括一系列權利義務。具體權利包括對死者死亡事實的知情權、對遺體進行告別的權利、妥善安葬死者的權利、對死者進行悼念的權利等。祭奠權的義務包括通知死者近親屬死亡事實的義務、對遺體進行妥善保管的義務、不得擅自安葬死者的義務、不得妨害近親屬祭奠的義務等。小林作為趙女士僱傭的保姆,與趙老先生共同居住生活,趙老先生去世後,小林未及時告知趙女士其父親已經去世的事實,即將趙老先生進行火化並安葬,其行為侵犯了趙女士作為女兒對死者進行祭奠的權利,趙女士的人格權受到侵犯。綜上,法院認定小林應當承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其向趙女士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法院考慮到趙女士未在趙老先生病重期間積極探望照顧,及時詢問其身體情況,亦存在一定過錯,故酌情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為1萬元。

案例二

父親起訴女婿返還逝去女兒的骨灰和遺像

崔老先生83歲時,年近50歲的女兒因乳腺癌去世。崔老先生稱女婿秦先生未通知其即將女兒的骨灰從骨灰存放處取走,令其無處祭奠,精神上遭受了嚴重傷害,其出資製作的遺像也被女婿拿走,故起訴至法院要求秦先生返還骨灰和遺像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秦先生則稱其已妥善安置骨灰併為岳父辦理了骨灰堂寄存卡副卡,對去世的妻子盡到了安葬義務。因考慮到崔老先生年時已高且雙方家人存在多次衝突才未及時告知骨灰安放地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祭奠權是近親屬對於死者進行祭祀的權利。崔老先生作為死者的父親,秦先生作為死者的配偶,在死者去世後均平等地享有對死者的追思、追憶的權利,雙方祭奠權的行使,應當同時尊重對方享有的這一權利。秦先生安葬時應當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權利的崔老先生,便於其祭奠。秦先生擅自移走骨灰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崔老先生的祭奠權利,對其情感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故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最終,法院結合侵權事實、情節及程度等酌情調整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兩萬元。此外,死者遺像由崔老先生出資製作,且其年事已高,對亡女有深深的思念,遺像由其保管有助緩解老人的思女之情,故判決秦先生將遺像返還給崔老先生。

案例三

因墓碑未署名

長子與同父異母的兄弟發生糾紛

周明與周軍系同父異母的兄弟,周明系周某與前妻所生之子,周某與前妻

離婚

後,與吳某再婚組成家庭,並生育一子周軍。自周某再婚後,周明長期與祖父母共同生活。周某於2010年病逝,周軍購買了墓穴用於安葬周某,該墓穴為夫妻合葬墓,墓碑上鐫刻的文字自左至右橫向排列,墓主為周某與吳某,吳某的姓名未著色,立碑人為周軍。原告稱其作為長子理應在墓碑上列名,且應當位於周軍之前,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周軍重立墓碑並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按照我國傳統的殯葬禮儀,一般情況下死者的墓碑應當由死者的後輩直系子孫及其配偶敬立,以體現後人對逝去長輩的孝道和追思。本案中,周明與周軍均為周某的親生子嗣,平等享有對逝去長輩盡孝和悼念的權利,均可列名於周某的墓碑上為立碑人之一。現墓碑上未將周明列名,有損周明的人格利益,故對於周明要求重立碑墓並鐫刻其姓名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重立碑墓的費用由兄弟倆合理分擔。對於周明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周軍的行為雖有損於周明的人格利益,但對其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較小,且周明未提交證據證明對其造成的損害後果,故未予支援。

京小槌釋法

近年來,因祭奠權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件呈逐年增長的趨勢。生活中,涉及祭奠權糾紛的情形主要有:未被通知逝者去世或舉辦葬禮儀式的事宜;因墓碑署名問題引發糾紛;因安葬或處置骨灰引發糾紛;因骨灰安置方案不一擅自取走骨灰引發糾紛等。

那麼祭奠權是什麼,其法律依據是什麼呢?我國現行法律並未對祭奠權進行特別規定,與之相關的法律規定體現在我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司法實踐認為,祭奠權是近親屬之間對於已故親屬的祭祀權,包含權利人對逝者的哀思、懷念等精神利益,近親屬對於逝去親人的祭奠、弔唁符合善良風俗,屬於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故以一般人格權對其進行保護。此類案件存在以下特點:一是雙方當事人多為親屬關係,少數情況下有與死者生前交往密切的朋友,甚至家政人員;二是大多數祭奠權糾紛案件因牽涉遺產繼承、

贍養

問題而導致矛盾較為尖銳;三是當事人訴求較為集中,主要包括告知骨灰存放地點、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等。

因祭奠權發生糾紛後如何處理呢?近親屬間享有平等的祭奠權,各權利人在行使祭奠權之時,應互諒互讓、相互尊重,合法、合情、合理行使權利,以告慰亡者、安慰生者。在處理死者骨灰安置、殯葬事宜時,首先應當在照顧各方親屬情感的基礎上,透過溝通、協商、調解予以解決。在不能達成一致時,應當本著尊重死者生前遺願的原則,按照死者遺囑或者囑託進行處理,如無遺囑或囑託,則應按照與死者親密程度及血緣關係親疏遠近確定骨灰安置、殯葬事宜,切勿擅自處置骨灰、殯葬事宜,傷害其他親屬對亡者的懷愛之情。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故如果侵犯了其他親屬的祭奠權,使其一般人格權受損,權利人可以主張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京小槌寄語

對已故親屬的追思和紀念,既是生者對於死者的祭奠,又是相關人格權的葆有。逝者已矣,來者可追。各方親屬應當互諒互讓,以更多包容諒解開釋前嫌,令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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