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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國際公約。。。。

由 麻瓜時間 發表于 健康2021-04-19

探 長

今天是【漢麻情報局】新年開更第一篇,上次探長寫了一篇大麻歷史文章“大麻妖魔化-解讀百草枯事件”,在後臺引起了很多讀者的反響。我認為充分了解歷史,然後再對大麻有充分的判斷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今天探長來講述聯合國1961公約的那些事。

這是探長的第327篇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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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美國對聯合國公約制訂到1961公約修訂的影響力無處不在,國際學界雖偶有論及,然而限於檔案文獻和研究的主旨,多描述不清晰。本文描述了1961公約透過和生效過程的歷史事件,以及美國在國際禁毒體系建立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和發揮作用。

《1961公約》是面對罌粟和大麻非法種植,特別是海洛因的非法生產和販運所導致的美國政府力圖進一步完善麻醉品的國際管制的結果。同時也是,國際社會透過合作強化全球禁毒體系的重要見證,也是冷戰期間,開啟多邊合作與論戰緩和的一個戰略縮影。

本文參考

探長新書《大麻:世紀的陰謀》

張勇安教授的《美國大麻政策研究》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決定承擔起制定和實施國際麻醉品管制體系的責任。1946年由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於紐約召開了第一次會議,成立了麻醉品委員會。該委員會成立初始就想做兩件事,

一方面是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將1948年的《巴黎協議》在20世紀40年代出現的許多新型合成毒品置於既有的管制體系內。另一方面,麻醉品委員會還嘗試建立全球範圍內的鴉片專賣制度。

但是,麻醉品委員會的這一期望遭到了世界各鴉片生產國的強烈反對,最終不了了之。整個20世紀50年代,該委員會首先考慮的就是,怎樣用一個簡化的國際禁毒體系來取代此前各國的禁毒條約。

面對國際禁毒體系的制定,麻醉品委員遇到的首要問題就是

大麻問題

。而此時面對大麻問題主要是有以下幾個瓶頸,第一,大麻藥用性的認證,以及大麻針對個人使用而產生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影響;第二,大麻成癮性的循證,還有印證安斯林格提出的“踏腳石理論”(即大麻是鴉片、海洛因等毒品間的過渡性毒品);第三,大麻在國際禁毒管理體系中的劃定。

其實在麻醉品委員會接手針對建立國際禁毒體系之前,一直由“國際聯盟”負責此事。20世紀30年代,國際聯盟曾建立大麻研究小組委員會,該委員會力求對大麻問題進行清晰的解釋和明確的定論。但是在30年代的收集資訊與意見整理的幾年中,該委員會始終沒有給予大麻明確的定論。

1950年

,聯合國《麻醉品單一公約》的第一份草案出臺。

這意味著

聯合國將採取全面的行動以控制非法麻醉品的買賣,同時也將國際禁毒外交相關政策進一步的推動和加速。

而聯合國秘書處對大麻問題也給出了方向性的提案,兩種方案都認為,娛樂大麻是有害的,而且應該被嚴格禁止!

第一種方案對大麻的評判是,大麻沒有任何合理的藥用價值,而那些藥用價值可以被其他害處更少的藥物替代。同時還建議,除少量用於科學研究之外,印度大麻的生產應該被完全禁止。第二種方案則認為,大麻的消費有著合理的醫藥價值。基於此,各國需要建立大麻的專賣制度,以壟斷大麻的生產和貿易。這一方案希望各國採取一系列的措施來保證大麻不會從專賣體制中流出,進入“非法貿易渠道”。

隨後的結果更為複雜,以蘇聯為代表的國家完全贊同禁止大麻的第一種方案,並且該方案得到了埃及、土耳其、墨西哥等國家的完全支援。而另一方面,以法國和荷蘭為首的國家則對此堅決反對。於是,關於大麻政策的推行政策予以擱置。1953年,麻醉品委員會秘書長宣佈:“關於印度大麻問題“內建”有許多困難,它們使得尋求一種最為有效的問題解決途徑將變得異常艱辛。要想達成共識,除了繼續收集和整理相關的證據外,還需要另尋方法才可以”。

1954年

,麻醉品委員會批准了世界衛生組織對大麻問題的看法,大麻製劑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同時為了在公約中得到多數國家的“彈性支援”,還在公約中補充了一些“彈性政策”。即除少量用於科學研究之外,以生產毒品為目的的大麻種植應該被完全禁止。

但即使是這樣的提議,依然遭到了反對大麻政策國家的反對。這其中印度在會議中列舉出了諸多大麻關於藥物和民眾因大麻受益的直接證據。印度代表表示:“印度本土醫學中的尤納尼和吠陀系統都使用大麻作為藥物,並且在印度已經存在了數百年之久,它們有著系統的基礎,大量的印度民眾因此受益。”印度的強烈反對,挫敗了麻醉品委員會和世界衛生組織宣稱大麻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醫用價值的努力。

1955年

,麻醉品委員會再次召開會議,這時的麻醉品委員會手中已經握有了大量關於大麻負面的影響證據。世界衛生組織就大麻的使用對身體和心理的影響做出了確定性的宣告,並供會議討論。該宣告是由世界衛生組織成癮藥物專家小組前秘書長帕巴洛。奧斯瓦爾多。沃爾夫(Pablo Os-valdo Wolff)用大量的“出版刊物”和收集的報紙剪報而成。這些資訊大量來自安斯林格提供的相關證據,雖然沃爾夫認為這些資訊存在一定的“誇張性”,但是沃爾夫認為大麻的確有機會會引起犯罪。

時任麻醉品委員會主席、法國代表查爾斯。威爾(Charles Vaille)對沃爾夫和安斯林格的報告非常認可。眾人一致同意沃爾夫的建議應該和麻醉品委員會的報告一道被提交給委員會的上級組織(即: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

1961年3月20日

,在紐約舉行的特別國際會議上通過了一份具有普遍共識性和適用性的《麻醉品單一公約》,該公約是日後有關麻醉品國際立法的基礎。其目的是,將麻醉品的生產、製造、出口、進口、分銷、貿易、使用和佔有僅限於醫學和科研研究的範圍內。

締約國除了科學和醫學用途之外,以公共衛生的名義禁止大麻的種植,但不包括工業大麻、籽用大麻還有園藝性質的大麻。公約中開篇定義了何為“大麻”、“大麻植物”、“大麻脂”等。其中,對大麻(即Cannabis)的定義中,印度方面對大麻葉的意見最終也得到了贊同,並模糊化“締約國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阻止濫用、非法交易大麻葉”。而《1961公約》中還包含了國藥藥物管制制度,要求締約國對麻醉品需求的估計、種植管理、生產和製造管制方案,還有國內貿易銷售和國際貿易銷售環節的指導。

關於大麻探長還想說個具有諷刺意味的事:

世界衛生組織毒品裁決專家委員會(ECDD),是負責對所有的管制毒品進行科學和醫學評價和評級分類的組織。而這個委員會在2014年稱:“毒品裁決委員會從來沒有對大麻與大麻脂做過任何科學的評審”。而大麻之所以被列為1961年的國際公約和1971年的國際公約,完全是聯合國成員國舉手投票的結果。世界衛生組織毒品裁決專家委員會曾多次建議要對大麻及THC做重新評審,降低毒害登記標準,並建議將大麻和大麻脂從1961年公約中刪除。

【引用: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E/CN。7/2014/10, 2014, p。 18】

公約的施行代表著全球面對非法麻醉品渠道進入了全面的管制。與此同時,面對冷戰時期,公約的施行也代表著冷戰期間緩和時代的到來。因為國際社會面臨非傳統安全問題凸顯,尤其是在公用衛生安全方面的治理顯得尤為重要。而就毒品問題而言,儘管生產國、製造國和消費國間的矛盾一時難以調和,而且冷戰意識意識形態的衝突也不時地出來作祟。但是,隨著非法麻醉品的種植、生產、非法販運、濫用及由此衍生的有組織犯罪等問題的“全球化”,國際社會越來越意識到,必須把這些問題納入到多邊體系的框架之內進行解決。特別是新獨立的國家、不結盟國家等中堅力量的不斷壯大,國家間的合作將成為解決這些問題的必然選擇。正因為如此,從全權代表大會到麻醉品委員會、經社理事會及聯合大會透過的各項敦促各國批准和加入議定書的決議,國際社會出現了高度的一致性,沒有一個國家投反對票,甚至投棄權票的國家也寥寥無幾。

《大麻:世紀的陰謀》第二版已正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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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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