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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福多|心的表達理論

由 哲學園 發表于 健康2021-05-08

【意】洛倫佐·瑪格納尼/李平 編

本文譯者為任遠,李靜

哲學園鳴謝

編者按:美國當地時間2017年11月29日,當代著名哲學家和認知科學家、羅格斯大學名譽教授傑裡·A·福多(Jerry Alan Fodor)因病去世,享年82歲。福多1935年4月22日出生於美國紐約,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在語言哲學、認知科學、心靈哲學等領域深有建樹,為心理模組性和思維語言假說奠定了基礎。他以挑釁性的、有爭議的論證方式而聞名,是“二十世紀末二十一世紀初的主要哲學家之一”。

本文是1996年約翰·洛克講座的演講稿,取自作者討論概念本質的著作(Concepts: Where Cognitive Science Went Wr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的第一章。本文概述了心的表達理論,這個理論為當代認知科學的研究和爭論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架構。

心的表達理論(RTM)實際上是若干論斷的鬆散的集合。說得溫和些,它缺乏一個標準的表述。這一理論可以透過下述五個論題的合取來表達,我們大致根據其爭議性的增加來排列這組論題。

第一個論題:心理解釋通常是法則性的,並且完全是意向性的

心理解釋所使用的規律通常表達了心理狀態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些心理狀態由意向性的描述所刻畫,也即,這些心理狀態能透過其內容而被識別。關於信念、願望和行為間的因果關係的規律當然即是這種規律的範例。

我注意到有論者(當然,他們大部分在南加州)認為意向性解釋至多是權宜之計,心的理論最終將會(或者無論如何應該)由設想中的神經科學的純外延性術語來表達。但是我們畢竟缺乏理據來認真對待這一觀點;在後文的論述中我亦不會重視它。

還有某些論者雖然是意向性解釋的熱情鼓吹者,卻否定意向性狀態的規律有形而上學上的可能性。對此觀點我在後文的論述中亦不打算認真對待。這是由於,一方面,我認為那些試圖否定存在著意向性規律的論證令人難以接受;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意向性規律,我們就不能將意向性解釋變成科學,在這種情況下,意向性解釋的地位就僅僅是權宜之計而已。多年以來,很多哲學家向我解釋非法則性的意向性解釋有何用處。表面上,這與意向性領域(或者可能是理性領域)的自主性有關。但是我發現,所有有關這類領域的說法也是難以接受的。無論好歹,我感興趣的問題是,意向性的認知科學如何可能或者是否可能,並且我猜想,意向性法則作為這兩個問題中任何一個的先決條件這一點也是毫無疑問的。

第二個論題:“心理表達”是意向性內容的初始載體

無論從本體論角度還是從解釋的順序來看,命題態度的意向性先於自然語言的意向性;並且,無論從本體論角度還是從解釋的順序來看,心理表達的意向性先於命題態度的意向性。

僅僅為了建立直覺的目的,讓我們在有時被經驗主義哲學家稱為“觀念”的模型上來考慮心理表達。這就是說,把心理表達當作具有因果力和允許語義賦值的心理殊相來思考。因此,存在“狗的觀念”。它被所有的狗所滿足並且只有狗才能滿足。它與別的觀念之間,例如“貓的觀念”,具有聯想的和因果性的關係。因此“狗”的觀念具有語義賦值的條件並且具有因果力,這也正是所有的觀念所要求的。

由於我要談論的有關心理表達的很多東西都包括了經驗主義者關於觀念的論說,因此先討論一下觀念而不是自始至終只談論心理表達,可能會不無用處並且顯得虔誠。但我不打算這樣做。有關“觀念”的觀點,歷史上與觀念是意象(image)的觀點交織在一起,而我不想做出這樣的承諾。作為一個初步的界定,可以認為“存在著心理表達”的觀點是從“存在著觀念”的觀點中扣除“觀念是意象”的觀點。

RTM聲稱心理表達與命題態度以如下方式相關:對於每一形如某生物具有內容為P的命題態度的事件(每個諸如“瓊斯在時刻t相信P”這樣的事件),存在著一個對應的事件,使得此生物以特定的方式與具有內容P的殊型心理表達相關聯。請注意為了保持形而上學的中立性所採取的這種浮誇的謹慎。我不是說(雖然我傾向於這樣認為),具有某個命題態度就是與心理表達(以前面提到的某種“特定方式”),相關聯。

至於那些與心理表達相關聯的特定方式究竟是什麼,對此我也保持中立。我將採納史蒂文·席夫(Steven Schiffer,1987)發明的有用的遁詞:假定每個具有信念的人在其大腦裡都有一個信念盒子。於是,對於任一相信P的事件片段,存在著一個對應的事件片段,使得該事件片段在某人的信念盒子裡具有一個意謂P的心理表達。對於其他的命題態度也可作類似的改寫。

與席夫(1987)一樣,我並不真的認為信念盒子就是真正的盒子,甚至也不認為它們真正是有內容的。我假定要成為信念盒子的本質條件是功能性的。順便說一句,注意到這並不等同於假定“相信”具有“功能性的定義”。我懷疑能否對“相信”給出任何定義。但是,從語義學觀點否定“相信”具有功能性的定義,與從形而上學觀點斷定信念具有功能性的本質(我認為情況很可能是有的),這兩者並不衝突。

RTM斷言,如果沒有對應的心理表達的殊型化的事件片段(tokening-of-a-mental-representation episode),就沒有相信P的事件片段;RTM還設想,除掉心理表達的內容之外,就沒有原初意向性的位置。因此就RTM而言,要解釋某個心理表達具有其意謂是什麼意思,就是去解釋某個命題態度具有其內容是什麼意思。那麼,是否可能存在著某個心理狀態,其內容(就此角度而言)不是來自於相應的心理表達的意義,我認為RTM對這個問題的形而上學可能性沒有做出明確的回答。但是RTM並不把這種情況當作是法則上可能的,這種情況也沒有為命題態度的物件的其他來源提供線索。

最後,根據格賴斯(Grice,1975)及其追隨者,英語從它通常表達的信念、願望、意圖等等的內容中發展出語義學。或者你願意的話,也可以說英語沒有語義學。學習英語不是學習某個理論,這個理論告訴我們英語中的每個句子是什麼意思;學習英語是學習如何把英語中的句子與該句子對應的思想相關聯起來。理解英語,就是理解形如“存在著貓”這樣的詞句,標準地被用於表達存在著貓這一思想;形如“天在下雨”這樣的詞句,標準地被用於表達天在下雨這一思想;形如“天未下雨”這樣的詞句,標準地被用於表達天未下雨這一思想;等等,這樣的例子是無限多的。

根據RTM,由於語言表示式的內容依賴於命題態度的內容,命題態度的內容依賴於心理表達的內容,並且由於這種“依賴”的含義是不對稱的,因此RTM容忍無語言的思想在形而上學是可能的;既然如此,它也容忍無思想的心理表達是形而上學可能的。我料想你們多數人都不贊同這個觀點。我注意到傳聞中有某個論證,大概來自於維也納學派,它證明“原初的”、非派生的意向性必定不是內在於心理表達或思想,而恰恰是內在於公共語言的構造中。如果這樣一種論證真的被找到了,我會很高興,因為幾乎所有我相信的有關語言和心靈的事情都被否決了,那我就無須去為RTM發愁,也不用擔心概念是什麼東西,而最好是去休假,過一種我中意的悠閒生活。然而,不幸的是,要麼是沒人記得這是個什麼樣的論證,要麼它還是個尚未公之於世的秘密。因此我仍需努力。

第三個論題:思維就是計算

心的理論不僅需要描述心理狀態,還需要描述心理過程。如同在別處一樣,在這裡,RTM在精神上與休謨(Hume,1739-1740/1817),而不是維特根斯坦(Wittgenstein,1953)或賴爾(Ryle,1949),更為接近。休謨告訴我們,心理狀態與心理表達相關。RTM也如是說。(正如我們已看到的,兩者主要差別在於,RTM認為並且的確要求,心理表達不是心理意象)。休謨還告訴我們,心理過程(典型的例子如思維)是心理表達之間的因果關係。RTM也如是說。據我所知,與休謨和RTM相比,維特根斯坦和賴爾的邏輯行為主義根本就沒有思維理論(除非算上思維就是自言自語這個拙劣的理論)。我感到這的確令人吃驚。在還沒有正確理解信念固定這類東西的情況下,他們怎麼能夠期望正確理解信念這類東西呢?

RTM認為思維是一種計算。我想這種觀點現在已經成為所有人常識的一部分,當然不是每個人都喜歡這種觀點,但至少每個人都聽說過它。既然如此,就當下的目的而言,我假設它是正確的。簡言之是:殊型心理表達是符號。符號的殊型是具有語義性質的物理物件。作為初步的界定,計算是符號間的因果關係,這些符號嚴格遵守相關項的語義性質。例如,聯想是行為之意義中的真正的計算關係。雖然觀念之間是否存在關聯被認為是取決於它們的頻率、毗連性等等,而不是取決於它們是關於什麼的觀念,然而聯想被認為是穩定地保持語義域的:Jack的思想引起Jill的思想,鹽的思想引起胡椒的思想,等等。因此,休謨的心理過程之理論本身就是某種RTM理論,這個結果令我很高興。

然而,眾所周知,它又是一種不充分的RTM。這個領域的基本問題是解釋思維如何得以可靠地保真,並且,正如康德正確評論休謨,聯想主義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問題不在於聯想是因果關係,或者聯想是符號之間的因果關係,甚或聯想是心理符號間的因果聯絡:問題其實在於,聯想的滿足條件不存在於諸聯想觀念所共同具有的語義性質中。相反,是鹽則排除了是胡椒,是紅色的排除了是綠色的,等等。對比之下,圖靈的“思想作為計算”的理論向我們表明,如何在心理符號之間確定因果關係以使得符號之間具有可靠的保真關係。這就挽救了RTM,使它不至於同聯想主義一道覆滅。我打算完全接受圖靈理論並繼續推進。

然而,首先,這裡我需要做一個補註,而且我忍不住要給出一個旁註。

補註:如果計算僅僅是保持語義值的因果關係,那麼思想是計算這一論題對心理表達所要求的就只是:心理表達具有語義值以及具有保持語義值的因果力。我現在新增進一步的限制:許多心理表達具有組成(部分/整體)結構,並且許多心理過程對於它們所適用的心理表達的組成結構是敏感的。因此,舉例來說,當你在想“…褐色的奶牛…”時通常所產生的殊型心理表達,會把你在想“…褐色…”時通常所產生的殊型心理表達作為其中的構成部分;而且,RTM認為,在從“…褐色的奶牛…”到“…褐色…”的推理過程中所執行的計算,利用了這一部分/整體的關係。要注意這是個補註(雖然圖靈的計算理論就是為此而設計的)。毫無疑問,RTM容許沒有組成結構的概念內容的可能性,因為任何人只要承認的確存在心理表達,他就會認為,至少某些心理表達是初始的,從而是原子的。

我忍不住要給出的旁註是:沿著圖靈(Turing,1992)的思路,我已經藉助內容和表達這樣的語義概念引入了計算的概念:計算就是符號間的某種保持內容的因果關係。然而,這種解釋的順序得以成立,僅當符號的概念本身沒有預設計算的概念。具體而言,它得以成立,僅當不需要利用計算的概念來解釋某物具有語義性質是什麼意思。由此立即可以看到,不同於我的RTM對於思維的解釋,我的RTM理論對於心理表達之語義學的解釋實際上是非計算性的。

然而,假定你的形而上學的觀點認為,某心理表達的語義性質,全部或部分地取決於該心理表達所參與的計算關係,那麼,計算的概念就先於符號的概念。於是你就需要其他的方式去說明:要使心理表達間的因果關係成為一種計算關係,這意味著什麼;這樣的說明不能將諸如符號和內容的概念視為當然。也許這樣一種計算的概念有可能被找到,但我不知道它在哪裡。我所見的各種嘗試最終全都表明或聲稱,任何一個因果過程都是某種計算,這使圖靈提出的只有思想才是計算的觀點變得平淡無奇。

有關心理過程就談這些。

第四個論題:意義可能是資訊

在我住的地區,還有一些哲學家是同意我前面所講的RTM的基本觀點的。然而,這第四個論題甚至在這些人中也被看作是富有爭議的。我將假定,賦予某心理表達以內容的,是與那些歸之於該心理表達的事物之間具有因果性兼法則性的關係(causal-cum-nomological)的那些東西。例如,賦予某心理表達以內容“狗”的,與該心理表達的殊型化由狗引起有關。

除了這個近似的比喻之外,我不想去探究究竟是哪種因果性兼法則性的關係產生了內容。你們中的某些人如果留意到由德萊斯基(Fred Dretske)的《知識與資訊流》(1981)一書所引發的有關意義之形而上學的討論文獻,就會認識到這個問題是無價值的。但是把意義當成是資訊的觀點得到了廣泛認同,並直接影響任何把資訊語義學與RTM結合起來的建議,對於這個觀點我想強調的一個方面是:如果內容是資訊,那麼共指稱的表達就必須是同義的。

當然,這一觀點是如何起作用的,既依賴於這種因果性兼法則性的共變內容是什麼型別的,也依賴於你對該概念究竟表達了哪一類東西(性質、現實物件、可能物件或別的東西)的看法。例如,假定你奉行的某種資訊語義學做出如下斷言:

某表達R,根據具有性質P的東西(在某些指定的環境C中)引起R的殊型化這一法則,表達了性質P。

出於論證的目的,我們再假定“是水”與“是H2O”是相同的性質。於是可得:如果“水”的殊型與水(在環境C中)共變是一條法則,那麼“水”的殊型與H2O(在環境C中)共變也是一條法則。因此,如果某個理論根據前一條法則說“水”意謂著水,那麼該理論也要求根據第二條法則說“水”是H2O。這一平行的推理表明:“H2O”意謂著水,因此,“水”與“H2O”意義相同。

你也許想知道,既然假定意義的資訊理論會得出上述不受歡迎的結論,為何我還要這麼做,並且,我如何才能合理地認為,你也會同意我的這個假定?這兩個問題都不錯。

對第一個問題,我們假定,同外延對於同義根本就不是充分的。因此,持有某個帶著特定內容的概念,應該不僅僅只是持有某個心理表達,這種心理表達帶有資訊語義學所說的那種世界-符號之間的因果聯結。問題產生了:“這個多出來的成分是什麼呢”?眾所周知,對此問題的標準回答是:一個人具有什麼概念,至少部分地是取決於他所打算引出或接受的推論。如果可能有人只持有“水”的概念而不持有“H2O”的概念,那是因為,持有後一概念,則必須包含著接受諸如“如果包含H2O那麼就包含H”這樣的推論,而持有前一概念卻不必包含著接受這樣的推論。簡言之,雖然眾所周知,內容可能部分地是由資訊性的關係構成的,但是除非共指稱對於同義性是充分的,否則內容也一定是由推理性的關係構成的。我把任何採取這種主張的理論稱作推理角色語義學(IRS)。

我不想讓內容由推理性的關係構成,即使是部分地構成。首先,正如我們所看到的,我贊同圖靈的說法,推理可以(透過心理過程)還原為計算,也即,還原到符號上的操作。為了避免迴圈,我不能既給出一個計算理論來說明推理是什麼,又給出一個推理理論來說明內容是什麼。初看上去,如果我接受推理角色語義學,那我就破壞了我的思維理論。

第二,我傾向於相信,推理角色語義學具有不可避免的和難以忍受的整體論後果。我如此喜歡RTM的主要原因在於,心理解釋被意向性規律(即透過內容而被應用於心理狀態的規律)所支配這種說法,很好地符合了心理過程是計算的說法。由於計算被認為是依據內容的,於是RTM可以提供一種機制,使得當某個意向性規律的前件被滿足時其後件也必定得到滿足。但是我認為相當明確的是,如果意向性的形而上學是整體論的,那麼心理解釋不可能被意向性規律所支配。

第三,我的RTM的主要觀點伴隨著某種原子主義的概念理論。粗略而言,我將聲稱,持有某個概念所需要的形而上學的必要條件得到滿足,並不要求持有任何一個其他概念所需要的形而上學的必要條件也得到滿足(幾乎從來都不需要)。現在,概念的原子論地位更直接地依賴於是否共指稱就蘊涵著同義性。如果不是這樣,如果推理角色使得內容與指稱之間產生差別,那每個概念就必定具有其推理角色。但有一個共同基礎是:為作出某種推論,你需要不止一個概念,因此如果IRS是正確的,概念原子論就不是正確的。無疑這種思路可以表達得更精緻,但它確實基本上是合理的。

因此,如果我打算推動概念的原子主義理論,我就不能認為,某人的推理傾向全部或部分決定了他所持有的概念。純粹的資訊語義學使我不必認為,某人的推論傾向決定他持有的概念,因為資訊語義學認為內容完全由符號-世界之關係所構成。

這就是為什麼在我的RTM中需要資訊語義學的原因。當然,我能否獲得這種理論並不重要,因此我所能期待的最好結果是論證概念原子主義是正確的,除非存在著決定性的、獨立的論證來反對把意義還原為資訊。我打算接受這一點,因為我確信不存在這樣的論證。事實上,我認為合理的論證不得不採取相反的方向:是意義的資訊理論、而不是意義的推理角色理論與概念的原子論解釋相符合,這一點解決了兩個理論之間的形而上學問題。並且我相信,存在著令人信服的獨立的理由認為概念的原子論一定是正確的。

如上所述,假定內容就是資訊這一看法成立,我就不能同意,概念“H2O”的內容與概念“水”的內容是不一樣的。但是我完全打算承認這兩者是不同的概念。實際上,我將假定共指稱表達因此是同義的,並且,既然如此,我還將承認,內容的個體化不可能完全等同於概念的個體化。

澄清一下我是如何在當前的觀點與典型的弗雷格主義的立場之間劃界的,會有所幫助。根據後者,不同的概念之間是根據兩個(可能是互不相關的)引數來區分的,這兩個引數即指稱和呈現模式。(因此,舉例來說,概念“水”之所以不同於概念“狗”是同時基於這兩個引數,但是它不同於概念“H2O”則僅僅根據第二個引數)。我的觀點與這一圖式的分歧僅僅在於,我不同意某些弗雷格主義者(如弗雷格本人:Frege,1989)把呈現模式等同於涵義。相比而言,我並不明確規定呈現模式是什麼,只要它們能夠區分不同的共指稱的概念就可以了。因此,我比弗雷格主義承諾的東西要少,另一方面,我認為我也沒有承諾任何弗雷格主義要求否定的東西。

唉,大一統至此必須終結了。我的RTM的第五個(也是最後一個)論題確實不同於標準的弗雷格式體系。

第五個論題:任何能區分共外延的概念的東西實際上是“在頭腦中”

這意味著,類似這樣的東西能夠成為心理過程的近因(或結果)。

據我的理解,弗雷格主義關於呈現模式(MOP)有以下三點論斷:

1。1。MOP是涵義;一個表示式具有其意義就是這個表達具有其MOP;

1。2。因為MOP能在概念之間做出區分,因此它們能夠解釋,如何可能持有兩個共指稱的概念中的一個而不是另一個;例如,如何可能持有“水”的概念而 持有“H2O”的概念,從而如何可能持有關於“水”的(從言)信念而不持有關於“H2O”的(從言)信念。

1。3。MOP是抽象物件,因此它們是非心理性的。

實際上,我同意1。2;它是每一個對弗雷格綱領有所同情的人都必須接受的關於MOP的論斷。但我認為,有很好的理由可以認為1。2是同時排斥1。1和1。3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我是一個忠誠的新弗雷格主義者,但我認為1。1和1。3應被去掉。

1。1有什麼問題?如果像弗雷格一樣堅持MOP等同於涵義,那就不清楚如何還能堅持1。2。關於涵義我們所明確知道的一件事情(可能是唯一的事情)就是同義詞具有相同的涵義。因此,如果MOP是涵義,並且可以(僅僅)根據MOP來區分共外延的不同概念,那麼,兩個同義的概念必定是同一的,並且一定不可能只思考其中的一個而不思考另一個(這就是用於區分呈現模式的所謂“替換測試”)。但是(根據Mates,1962),下述情況有可能出現,即弗萊德想知道“約翰是否理解單身漢是未婚男人”,但弗萊德卻不會懷疑“約翰是否理解未婚男人是未婚男人”。其中的教益似乎是,如果1。2是對的,從而MOP正是“替換測試”所要測試的東西,那麼MOP就不可能是涵義。

這裡有一個相似的論證,得到相同的結論。假定我告訴你傑克遜是個畫家並且波洛克也是個畫家,並且我再沒有告訴你有關他們的任何別的資訊。也假定你相信我所告訴你的東西。如果可以的話,看上去這就確定了名字“傑克遜”與“波洛克”的涵義,而且看上去這兩個名稱被確定了相同的涵義,即“畫家”。(換個說法,這兩個名稱似乎也被確定了相同的推理角色)。然而,在想象的環境中,你完全有理由(並且也是概念融貫的)想知道傑克遜與波洛克是否就是同一個畫家。(此情形不同於下述特殊情況,即你想知道傑克遜是否就是傑克遜,或波洛克是否就是波洛克)。因此,根據弗雷格自己的測試,傑克遜與波洛克被當作是不同的MOP。但是如果具有同樣涵義的概念可以具有不同的MOP的話,那麼顯然,MOP不可能是涵義。順便說一句,這個結論並不特別針對名稱而言。如果我告訴你flang是一種機器部件,並且glanf也是一種機器部件,你完全有理由想知道是否glanf就是flang。

也許我告訴你,傑克遜是畫家並且波洛克也是畫家,根本不足以為兩個名字確定相同的涵義。我不想討論這一點,因為當我們說到涵義的時候,誰能證明什麼東西確定什麼東西呢?但是這並不打緊,因為,經過考慮接下來的要講的東西與意義似乎並不相關。相反,主導性的原則是一條邏輯句法:如果‘a’與‘b’是不同的名稱,那麼從‘F’到‘Fb’的推理在概念上絕不是必然的。(甚至想知道傑克遜是否就是傑克遜,也是合理的,只要兩個“傑克遜”被當作是兩個同音而不相同的型別的殊型)。有關傑克遜與波洛克的說法得到的教益似乎與梅茨(Mates,1962)的有關單身漢與未婚男人的說法的教益是相同的。弗雷格的“替代測試”沒有識別出涵義(Frege,1989)。相應地,如果規定,MOP就是在替換保真中體現出來的東西,則MOP應該比涵義遠為單薄。MOP的個體化更像是詞語形式的個體化而不是意義的個體化。我非常認真地對待這類考慮。

1。3有什麼問題?這要多費一點口舌,這兒只能簡短地說一下。只有假定,對每個MOP恰有一種方式去把握它,才能解釋,當你具有關於水的n個MOP時,你就有n種思考水的方式。此時問題就出現了,是什麼東西(如果存在的話)使這種假定具有合理性?據我目前所知,除非你準備放棄1。3,否則弗雷格主義理論給你的唯一答案就是:純粹的規定。

說些關於術語的題外話(很抱歉要糾纏於這些細節,但不說的話又很容易引起誤會):在我這裡,持有MOP與把握MOP(或者是概念)這兩個術語是可以相互替換的。當然,持有/把握MOP並不意味著思考MOP;正如思考一塊石頭與一個數字,我們有許多方式去思考一個MOP,也即,有無限多的方式——對MOP的每一種呈現方式都有一個。相反,MOP被當作是思想的載體,持有一個MOP意味著用它去呈現以該MOP作為其呈現模式的思想;這是指透過MOP去思考,而不是去思考MOP。題外話至此結束。我的意思是,如果有不止一種方式去把握一個MOP,那麼,從史密斯只有一個水的MOP,不能推出史密斯只有一種思考水的方式。

回到我們目前關注的問題上來,有什麼能保證只有一種方式去把握MOP?由於弗雷格(Frege,1989)認為MOP是涵義並且涵義決定指稱(具有相同涵義的概念一定是共外延的),因此,實際上,弗雷格認為MOP的同一性與概念的同一性是一回事。於是我的問題就可以通過後者來提出:某人思考指稱的方式與他具有的關於指稱的概念一樣多,這依賴於,對每一概念只有恰好一種方式來持有它。除了規定之外,還有什麼能保證這一點呢?

可能下面的(我認為非常接近的)類比有助於把事情弄得更清楚。在許多情況下,有些與弗雷格式涵義不同的東西,可以更可靠更合理地被描述為“呈現模式”,也即,被用來將某思想的物件呈現給關於該物件的那個思想。例如,考慮在關於三角形的幾何推理中利用三角形的圖示。當我們說某人有時透過這樣的圖示來進行有關三角形的推理,這樣做是自然的、無害的、甚至是有啟發的;並且當選擇這樣做時,還會使推理的過程受到影響(如變得更容易)。用一個不會引起爭議的說法,該圖示的作用是將三角形(或三角形性)呈現給思想;到此為止一切合理。

但是請注意,用作呈現模式的圖示與用作呈現模式的弗雷格式涵義之間有一個關鍵的差別:在前面的例子中,圖示能夠呈現的物件不止(遠遠多於)一種。同樣的圖示可以用來一會兒代表三角形、一會兒是等邊三角形、一會兒是一般的封閉圖形、一會兒是一般的三條邊的圖形等等,這依賴於推理者與該圖形之間具有的意向關係,也即,推理者是如何把握它的。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多個概念對應於同一個呈現模式。或者,反過來說,對應於推理者的概念的不是呈現模式本身,而是呈現模式加上意向關係(即呈現模式如何被持有)。

一個圖示可以透過各種不同的方式將事物呈現給思想,但是弗雷格式涵義所要做的是對概念進行個體化,畢竟這是涵義首要的任務。所以問題是,是什麼東西使得涵義的表現不同於圖示?是什麼保證每個涵義只能以一種方式把物件呈現給思想呢?我認為除了武斷的規定外,沒有什麼能做到這些。

據我所知,標準的討論通常未能認識到弗雷格的體系(Fre ge,1989)中存在著這一問題,因此讓我進一步來闡明這個問題到底是什麼。正是由於存在著不止一種方式去思考所指物,才使得弗雷格需要利用MOP去個體化概念;指稱不能對概念進行個體化,因為許多不同的概念可以具有相同的指稱。好。但是,弗雷格認為MOP可以個體化概念;這就是MOP的用處。因此他不允許,不同的MOP可以對應於相同的概念;他也不允許某個MOP可以透過一種以上的方式對應於一個概念。但是,什麼東西(如果存在的話)支援後一個“不允許”呢?弗雷格的理論不可能是:“對應於指稱的每個呈現模式,只存在一種思考指稱的方式,因為只有一種方式去持有指稱的各個呈現模式;而之所以只有一種方式去持有指稱的各個呈現模式,是由於我就是這樣規定的。”弗雷格需要某種東西,既能把指稱呈現給思想又能對思想進行個體化;實際上,他需要一種保證只有一種思考方式的MOP。然而,他不能想要就得到一個;他必須解釋如何可能存在這種東西。

我想,如果MOP能個體化概念而指稱卻不能,那一定是由於MOP是心理物件而指稱不是。心理物件事實上可以作為心理過程的近因,並且我們有理由認為,至少有某些心理物件是透過它們所引起的那種心理過程來區分的(即,它們是根據功能加以區分的)。假定MOP實際上就是這樣被區分的,那麼下述說法就不足為奇,在心靈中只有一種方式去持有指稱的各個MOP:因為根據這種本體論假設,功能上等價的MOP實際上是同一的,因此,你所持有的是哪一個MOP,及當你持有該MOP的時候你的心靈處於哪種功能狀態下,這兩個問題要求給出相同的回答。

弗雷格(Frege,1989)的結構問題是:雖然他想成為關於MOP的外部論者,但他理論的架構卻不允許他這樣。弗雷格想成為關於MOP的外部論者的理由是非常錯誤的,他認為如果MOP是心理的,那麼概念就不會是公共的。但是如果MOP不是心理的,那麼它們是什麼東西,能夠必然使得,對於每個MOP心靈中只存在一種持有它的方式?(或者說,何種心理狀態能夠持有MOP,使得必然只有一種方式去持有每個MOP?)據我所知,弗雷格的說法對於這個問題絲毫不曾提及。

然而,如果MOP確實在頭腦中,那麼它們就可能是心理近因,並且在這種程度上,就適於功能性的個體化。如果MOP既在頭腦中,又被功能性地加以個體化,那麼MOP的同一性可以透過你持有該MOP時所發生的事情來確定。並且,如果MOP的同一性可以透過你持有該MOP時所發生的事情來確定,那麼當然就只有一種方式來持有每個MOP。從形而上學的必然性的觀點來看,所謂的“持有某個MOP的不同的方式”,實際上就是持有不同的MOP的方式。

重複一遍,教益是,如果要堅持1。1,那麼即便是弗雷格(Frege,1989)也必須放棄1。3。甚至如果弗雷格願意在其他方面堅持作為弗雷格主義者,那他就應當是關於MOP的心理主義者。另一方面(可能這是不言而喻的),斷言MOP一定是心理物件,與斷言MOP是抽象物件以及斷言抽象物件不是心理物件,這之間沒有絲毫衝突。其中表面的衝突可以透過下述方式來化解,即把“作為抽象物件的MOP”當作是型別,而把“作為頭腦裡的事情的MOP”當作是該型別的殊型。弗雷格似乎認為如果意義能被共享,從某種程度上就可得出意義不可能同時是殊相。但是使我驚訝的是他為什麼會這樣想。你同樣可以從“作為脊椎動物是一種共相”推出“脊椎不是事物”。

我們幾乎已經解決這個問題了,但我還想告訴你索薩(Ern ie Sosa)教授對我說過的一個富於啟發的評論。我曾對索薩提過,我想弄明白,為什麼儘管有多種方式去把握某個指稱,但是隻有一種方式去把握某個MOP。他對我的擔心表示不屑,並提供瞭如下思路。他說,“你看,只有一種方式去具體例化一種性質,即令某物件具有該性質,這一點是非常清楚的。例如,紅色的性質不可能有時被某紅色的物體來例化,有時又被某綠色的物體來例化。這一點不會也讓你困惑吧?”(我承認我並未為此失眠)“好了,”他繼續說,“如果你對只有一種方式可以例化某個性質這一點不感到困惑,那麼何以會對只有一種方式去把握某個呈現模式這一點感到困惑呢?”

雖然我認為他說得非常清楚了,但我並不認為這就可以說明問題。差別在於:從表面上看,“例化性質P”即是“具有P”,這的確很有道理,“是紅色的”即是“將紅性例化”的全部含義。但是,除非是規定,我們就還不清楚,是否把握某個特定的MOP就完全是處於某種特定的心理狀態中:似乎心理狀態被它們的因果角色(或至少是和其他的東西一起)個體化了。

如果這是對的,那麼如果MOP是對心理狀態加以個體化的東西,MOP就得是心理狀態的因果角色所能引發的那種事物。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如果MOP不在頭腦中,它怎麼能成為心理狀態的角色所引發的那些東西呢。(這就好比,3與4之間的算術差別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解釋思考3與思考4時的心理學差別)。如果它們的非心理物件不能區分思想的因果角色,並且,如果MOP也是非心理的,那麼怎能區分思想的因果角色呢?

紅色的事物是例化紅性的東西,這是自明之理,所以你可以不花任何代價地得到它。但弗雷格(Frege,1989)卻不能不花代價地得到,儘管相同指謂並不意謂著相同的心理狀態,但相同的MOP卻意謂著相同的心理狀態。這一點必定是依賴於思想的物件與思想的載體之間的相當深刻的差別。我臨時能想到的能起作用的唯一差別是本體論上的;它要求MOP是心理的。因此即使我非常贊同我們不應該擔心為什麼只存在唯一的方式可以去例化一個性質,我卻必須擔心為什麼只有一種方式就可以把握MOP。

已經講了這麼多,我們同樣可以明確地假定MOP就是心理表達。因此,一方面假定MOP屬於心理過程的近因決定因子(根據第五個論題),同時又認為心理過程就是結構化的心理表達上的計算(根據第二個論題),這的確是很自然的。圖靈關於心理過程之性質的理論為弗雷格關於心理狀態之個體化的理論(Frege,1989)所獨立要求的MOP條件,提供了合適的候選者,這實際就是RTM理論的基本觀點。如果事實如此,這或許是認知科學裡迄今有過的最好理論。

因此,我打算假定這一理論是正確的。從現在開始,我會理所當然地認為,只要帶有相同滿足條件的心理狀態具有不同的命題物件(例如,想吞沒晨星並且想吞沒暮星),在那些被持有的過程中獲得殊型化的心理表達之間,就一定存在著相應的差異。

“概念‘狗’的結構是什麼?”,把RTM作為背景理論,這個問題就等價於:“透過思考哪些思想把狗當作意向性物件來確定MOP是什麼?”。這個問題又等價於:“心理表達‘狗’的結構是什麼?”根據現有的證據,我的回答是:我們可以合理地假定,這類心理表達沒有結構並且是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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