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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部長信箱の土壤專場 | 涉及土地分類、監測因子、土壤調查等常見問題

由 環評雲助手 發表于 家居2021-12-11

關於《土壤汙染防治法》問題的回覆

來信:

《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中規定的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相關分類說明與依據是什麼?

回覆:

國土空間規劃分類建議參考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自然資辦發〔2020〕51號),指南整合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海域使用分類》等分類基礎上,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國土空間用地用海分類。上述指南對“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有具體說明。

關於“土壤汙染隱患排查”中監測因子的選擇問題的回覆

來信:

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監測汙染因子的選擇依據。

如果透過自行監測發現土壤或地下水中存在企業特徵汙染物之外汙染物超標情況如何處理。

回覆:

根據《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的監測指標分為初次監測和後續監測兩種情形。

初次監測,原則上所有土壤監測點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GB 36600表1基本專案,地下水監測井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GB/T 14848表1常規指標(微生物、放射性除外)

。企業內任何重點單元涉及上述範圍外的關注汙染物,應根據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汙染特性,將其納入企業內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監測點的初次監測指標。後續監測,按照重點單元確定監測指標,每個重點單元對應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該重點單元對應的任一監測點/監測井在前期監測中曾超標的汙染物,及該重點單元涉及的所有關注汙染物。這是因為考慮到初次監測時,企業對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並不清楚,監測土壤與地下水標準基本專案中與企業工藝無關的汙染物因子,可以有助於企業掌握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防控土壤汙染風險。

如透過自行監測發現土壤或地下水中存在企業特徵汙染物之外的汙染物超標的,可以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汙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開展土壤汙染責任人認定。

關於道路臨時佔地的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問題的回覆

來信:

土壤汙染修復施工結束後,施工臨時用地是否需要開展土壤汙染狀況調查?

回覆:

根據《汙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25。5-2018)有關要求,土壤修復完成後要對土壤修復二次汙染區域布點取樣。潛在二次汙染區域包括:修復設施所在區,運輸車輛臨時道路、修復過程汙染物遷移涉及的區域等可能的二次汙染區域。

關於建設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相關問題的答覆

來信:

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中是否需提出回填土的判斷依據並說明回填土來源。

回覆:

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目的是查明地塊基本資訊、汙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地下水是否受到汙染等情況。根據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工作需要,如需對回填土來源等情況進行初步判斷,可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有關要求,透過第一階段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階段,開展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進行識別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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