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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轉私”騷操作,看老闆該是怎麼合法“套現”的?

由 萬企幫財稅 發表于 家居2021-12-08

當過老闆的人常常會有這樣的感受:

取錢,往往比掙錢還難!

明明自己賺的錢,公司賬上也有盈利

卻從不敢輕易拿出來“私用”,

每次要用還得跟“做賊”一樣偷偷摸摸

想想還確實還挺慘的……

財務呢?也愁啊!

老闆都跟你開口說要用錢,

不轉,可能要丟飯碗,

轉了又擔心稅局來查,兩頭不討好

今天,小萬就跟大家聊聊

「公轉私」

這個話題~

一、這樣“套現”是否與稅法相悖?

現實中,股東想把公司的錢轉進自己兜兒,又不想繳納20%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就會費勁心思尋找各種方法。

在網路上能看到的最常用的辦法有兩個,其本質當然是為少交稅而蓄意設計的“套現”。我們分析下這兩種方法的涉稅原理:

套現法一:“私車賣公”的涉稅分析;

套現法二:“稅收窪地”的涉稅分析。

01

“私車賣公”的涉稅分析

公司股東或管理層人員將自己的私車賣給公司,以達成“公轉私”的目的。賣方和買方分別涉稅如下:

附註: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法規:

①《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裝置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裝置、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②《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從以上兩表的分析看,股東把車賣給自己的公司,

(1)個人賣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免徵增值稅的;

(2)股東出售的是二手車,一般是低於原價賣出的,買賣差價是負數,並未產生稅法所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所以未產生個人所得稅;

(3)買賣雙方各需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4)購入車輛有民間常說的“抵稅”功能:

a。購入的車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減少當年的企業所得稅。

b。平時,該車輛產生的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也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減少當年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股東把車賣給公司,雙方只需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公司的錢就由公戶轉入了股東的個人賬戶。

02

“稅收窪地”的涉稅分析

“返稅地區”在民間也有人叫“稅收低窪地”,本質上是各地為了招商吸引其他地區的企業來到本地經營而設立的諸如“按比例返稅”的優惠。

以A縣為例,其地方政府出臺關於到A縣註冊企業可以享受某些稅種的返還政策,來這裡註冊的企業,一般實際經營地並不在A縣,只是在該縣開具發票,這樣,稅金留在當地,再由當地的財政部門按稅收返還政策返還一部分已交的稅金給這家企業。或者允許在A縣註冊的企業就某些稅種按定額收稅(核定徵收),定額的比例定的比較低。這樣,這家在A縣註冊的企業,整體稅負是下降的。

從全國很多地區的實際操作看,在返稅地區註冊成立個人獨資公司是第一步。

以M公司為例,座標北上廣的M公司,想將公司的錢轉給股東或者給某個高管發大額獎金。操作如下:

M公司合法合規的做法:

(1)按分紅扣20%的個人所得稅後,將稅後的分紅打到股東個人賬戶;

(2)按“工資所得”對照7級累進稅率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後,將稅後的工資獎金打到高管的個人工資卡。

M公司為減少上述稅金而設計的做法:

A縣是民間所稱的“稅收低窪地”,M公司的股東或高管在A縣註冊成立個人獨資企業N,該縣的政策規定,為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核定的徵收率是2%。M公司與N公司簽訂某種服務合同,表面上是N為M提供服務,M向N支付服務費,N向M出具等額髮票,N公司產生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其中的增值稅在一定限額內是免徵的,個人所得稅是按2%核定徵收的,如下圖:

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返稅地成立個獨公司

舉例比較稅金

M公司想轉100萬給股東個人,如果按分紅,則需在支付給股東前先扣繳個人所得稅:100萬×20%=20萬元;

M公司在A縣成立個人獨資企業N,M以N為其提供某種服務為由給個人獨資企業N轉款100萬元(公對公),個人獨資企業N為M開具相應的發票,M將該發票作為成本入賬,抵企業所得稅。進入N企業的100萬元,按A縣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率2%計算個稅,N需要繳納個稅=100×2%=2萬元;

透過這種蓄意設計的方法,對比產生的稅金:

M在A縣成立個獨企業N比直接分紅少繳稅金:20萬-2萬=18萬元。

二、蓄意套現,風險考量

我們需要從稅法遵從度上考量上述兩種方式的稅務風險:

(1)這種私車賣公套取公司現金的方式是否有悖於稅法在個人收入分配上的考慮?

(2)公司購入的車輛如果不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而依然體現為股東的個人消費,那車輛產生的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修理費、保險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3)如果註冊在“稅收低窪地”的企業被風控,那麼風控企業法人對應的其他企業也可能會受到牽連,是否會導致其他企業被稅務機關抽查呢?

(4)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都有“納稅調整”的規定,對企業和個人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有權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三、“公轉私”的9種合理範圍

合理範圍內的公私轉賬還是可以的,我們梳理了一下,大致有如下幾點:

總結:不論是會計還是企業負責人,都一定要懂法;很多法律紅線你可能不經意間就觸犯了,但還渾然不覺,那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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