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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勇打人風波未定,湖南邵東城管隊長當街掌摑商販以身試法

由 阿甘說法 發表于 美食2023-02-05

瀏陽市荷花街道廖勇上門溝通工作過程中毆打業主,剛被瀏陽市紀委監委做出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網上又有一段影片將湖南這個地名推向了熱搜,只不過這次的事情發生在湖南邵東。

12月5日,一段城管當街掌摑水果商販的影片進入頭條熱搜,引發了網民關注。

影片顯示,幾名城管工作人員站在一輛裝滿水果的三輪車旁邊,跟一位雙手拄著柺杖的水果商販大聲爭吵著,隨即,一名城管照著商販的臉就是一巴掌。商販開始大聲喊叫,這時,打人的城管可能覺得穿制服影響發揮或是覺得穿制服打人會造成不良影響,於是就脫掉了自己的制服外套交給身邊的另一名執法隊員,旁邊的工作人員怕事態擴大,打算上前阻攔,誰知他掙脫了隊友,衝到商販跟前又給了一巴掌,期間還用腳將商販的柺杖踢到在地。

被打的商販不知是因為雙手拄著拐還是因為害怕自己遭到更嚴重的毆打,全程沒有還手。

當時,不遠處站著幾名圍觀群眾,全程目睹了城管打人的過程。

前幾天,廖勇入室打人的事情刺痛了廣大網民的神經,引來了社會輿論一邊倒地對公職人員以權壓法,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強烈不滿。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這次又有城管執法人員“頂風作案”,而且毆打的物件是一名拄著雙柺的水果商販。

不管商販有沒有存在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等違法情形,城管執法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都應當遵循法律規定,我國法律並未授權哪一類公職人員可以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可以隨意動用私刑。

“扇耳光”這種舉動,既具有人身傷害性,又具有人格侮辱性,給被打者帶來身體上的傷痛,還會帶來嚴重的精神的痛苦,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有任何理由都不能毆打他人,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據權威媒體報道,當地政府迴應,打人者是當地城管隊長,已被開出公職並拘留5日,這件事反映出他們監管失職,已對受害者進行賠禮道歉,併購買了受害者全部橘子。

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相關部門做出處罰的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本案中,被打的商販雖然手持雙柺,但不能就證明其是殘疾人,有可能是剛剛受傷後或手術後正在恢復期,殘疾人必須是經過傷殘鑑定,持有殘疾人證的人員。從處理結果來看,按照情節較輕的情形給予5日拘留。

根據政務處分法第39條規定,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本案中當地政府認為城管執法工作人員動手打人,造成事件在網上大肆傳播,帶來極壞的影響,情節嚴重,予以開除。

前幾年,城管執法人員暴力執法的案件層出不窮,近幾年,隨著執法人員素質的提升、群眾監督舉報的意識不斷增強和各級監管處罰的力度不斷增大,暴力執法的案件很少再進入公眾視野。

該名城管隊長以身試法,給一線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執法人員再次敲響警鐘,遇事不要衝動,用權不要任性,如果遇到不配合工作或使用暴力阻礙執法等情形,果斷報警處置,切勿隨意動手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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