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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記!集體土地徵收中你應當知道這五條重要資訊

由 凱諾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美食2023-02-04

集體土地徵收關係到咱農民的利益,不管是耕地被徵收,還是宅基地上房屋被徵收,都涉及我們農民老百姓的“錢袋子”。所以,作為一名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在遇上集體土地徵收時,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比如徵地補償款不合理,知情權、救濟權被剝奪等,在徵收前期一定要及時地瞭解一些相關的知識,一旦發現不合法行為,那麼我們也能夠及時地發現。

那麼,在集體土地徵收中,被徵收人應當要及時知道哪些重要資訊才會對自己有所幫助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土地徵收必須是以公共利益為前提

不管現在有沒有被徵收,被徵收人都應當要知道,無論是集體土地徵收還是國有土地徵收,其徵收的前提都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於公共利益的範疇,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中都有詳細的規定,廣大被徵收人可在百度上搜索上述兩部法律進行查詢,這裡就不再重複說了。

凱諾律師想要說的是,在遇到土地徵收之後,可檢視土地徵收預公告,一般土地徵收預公告中會告知大家土地徵收範圍、徵收目的等事項,如果沒有土地徵收預公告,一定要詢問徵收方是因為什麼要徵收土地,倘若徵收專案並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那麼,被徵收人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

二、土地徵收必須向有關部門報批

在釋出土地徵收預公告、擬定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會,並與被徵收人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且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徵收方需要向有關部門遞交材料,報相關部門批准徵收,一般相關部門批准之後,會做出土地徵收批准檔案,也就是我們口中常說的徵地批文。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未完成前期徵收工作,也沒有將補償安置發放到位時,一般得不到批准,此時,被徵收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申請徵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並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准徵收土地。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自己沒有拿到補償安置利益,徵收方就強行徵收土地,強迫自己搬遷的話,那麼建議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地諮詢專業律師。

三、對個別未簽訂協議的不能強拆

在具體徵收過程中,總會有人以拆遷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對於這種情況,就算已經有絕大部分被徵收人簽訂了協議,也不能對這些未簽訂協議的被徵收人實施強拆、強徵。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對個別未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徵收方都沒有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強佔土地的權利,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否則其行為就是違法行為,被徵收人可以針對違法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他們的強拆、強佔行為違法,並要求給予賠償。

四、土地徵收必須遵循先補償、後搬遷

另外,還有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土地徵收必須要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也就是說,在補償沒有到位之前,徵收方是不可以動工的,否則就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一旦在徵地拆遷中遇到先搬遷、後補償的情形,建議被徵收人一定要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任何人、任何單位不能私吞、侵佔、挪用徵地補償款

除了上述幾點之外,最後一點在實踐中也常常發生,尤其是在集體土地徵收中,經常有村委會以各種理由截留徵地補償款,甚至是全部私吞,擅自挪用等。

但凱諾律師要告訴大家,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貪汙、侵佔、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所以,廣大被徵地農民在遇到自己的土地補償費或是其他的相關費用被村委會挪用或是侵佔後,可以及時地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要求他們返還補償款,若舉報後,相關部門沒有責令村委會返還徵地補償費,被徵收人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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