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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長期出軌想毒死丈夫,兩次網購均為假毒藥,構成犯罪嗎?

由 昭烈名臣 發表于 美食2023-01-29

俗話說,家和萬事興,一旦家庭出現不和睦的現象,夫妻雙方的生活,感情,事業,未來等等都會受到影響。

夫妻能走到一起,的確是一種緣分,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這話還真的是對的,只不過緣分一定是有的,至於說是不是孽緣真的就不知道了。

有的夫妻,在一起時間長了,很多的天天盼著對方趕緊出事,更有些極端的例子,直接就動手殺死對方,下面這個案子非常奇特,關於是否否成故意殺人罪,其實是有爭議的。

基本案情

李芳和丈夫李某結婚多年,早就沒了激情,而李芳仗著自己還有些姿色和美貌,早就在外面有了情人,而丈夫李某一直不知道。

李芳深知丈夫的個性,是肯定不會離婚的,為了能夠達到和情人長期廝混的目的,李芳絕對毒死丈夫。

李芳在網上搜索毒藥,經過聯絡以4800元的價格向QQ暱稱“特殊藥”的商家購買毒藥一瓶,給丈夫李某投毒後發現無效。

李芳不死心,再次以人民幣7600元的價格向QQ暱稱“曼陀羅”的商家訂購毒藥兩瓶,想要再次給丈夫下毒,沒想到這次還是沒能成功。

後來,經過鑑定,李芳購買的毒藥,全部都是假藥,根本沒有一點毒性,換句話說,李芳這是在網上遇到了騙子。

那麼李芳,兩次想要毒死丈夫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呢?

案情分析

本案看似簡單,但是關於李芳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卻有著巨大的爭議,甚至關係到刑法理論的根本問題,弄明白李芳是否構成犯罪,能夠讓我們明白,刑法的基本理論是什麼。

傳統的犯罪論是四要件說,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就從這四個要件如果,這是個要件費被是,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

我們拿這四要件說,來分析一下這個案子,主體是李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主觀方面,是李芳想要毒死丈夫,有殺人的故意。

客體,李芳想要殺死丈夫,因此客體就是丈夫的生命權,客觀方面,李芳購買了毒藥,並且已經實施完成了投毒的行為。

透過四要件說,我們能夠清晰地看到李芳這個就是妥妥的故意殺人罪呀,只不過是沒有既遂,屬於故意殺人罪(未遂)。

但是,四要件看起來很完備,但是這裡面,有個巨大的問題就是,李芳購買的是假藥,完全不具備殺死丈夫的可能性,連一點危害可能性都沒有,這種行為真的構成犯罪嗎?

這就要說道,一個比較新的犯罪理論,跟之前的四要件說不一樣,這個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採用的是階層犯罪構成理論。

女子長期出軌想毒死丈夫,兩次網購均為假毒藥,構成犯罪嗎?

這個階層說,簡單講就是一層一層,只要達到了第一層,再去談第二層,如果連第一層就達不到,根本就不去談第二層的事情,這兩層分別是不法和有責。

階層論以法益侵犯為核心要素,如果一個不可能侵犯法益或連法益侵犯的危險都沒有的行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不可能評價為犯罪行為。

這就是第一層,如果一個行為,根本連第一層不法這個層面都沒有達到,就不要去談後面的這個有責,這個又分為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

女子長期出軌想毒死丈夫,兩次網購均為假毒藥,構成犯罪嗎?

行為無價值,更注重行為本身,比如李芳的行為,本身是噁心,積極採取了想要殺死對方的行為,因此這就已經達到了不法的狀態。

而結果無價值,更看重結果,一個沒有造成犯罪結果,或者連犯罪的危險可能性都沒有的結果,是不可能構成犯罪的。

李芳的行為,按照階層說的結果無價值,就屬於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且是兩實際危害結果的可能性都沒有,因此李芳是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

女子長期出軌想毒死丈夫,兩次網購均為假毒藥,構成犯罪嗎?

這個結果無價值,目的就是防止主觀歸罪,一個人想要殺死某人,但是行為上完全不具備任何的危險的可能性,比如說弄得小人扎,這根本不可能殺死人,但主觀上的確想殺人,這個就是結果無價值,是不構成犯罪的。

關於李芳,你認為他構成故意殺人罪嗎,歡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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