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火災的定義-----第一個關鍵點
1、火災的法律定義
目前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火災概念主要有兩種定義:一種是把火災解釋成一種災害,一種是火災解釋為一種燃燒現象。其中災害說是因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對火燃燒的控制造成的災害。燃燒說是指火災是失去控制的燃燒;是火失去控制蔓延的一種災害性燃燒現象。我國《火災統計管理規定》
第4條明確規定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同時《消防基本術語:第一部分》(GB 5907-1986)也將
火災定義為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自本段以後,下文我們所指的火災就是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GB/T 5907-1986消防基本術語:第一部分——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GB/T 14107-1993消防基本術語:第二部分——不涉及對火災的定義
GB/T 5907。1-2014消防詞彙:第1部分:通用術語——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
2、保險條款中的火災定義
2。1目前國內保險險種條款中的火災定義: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2。2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
第二、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
第三、燃燒失去控制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因此,僅有燃燒現象並不等於構成本保險中的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燬站汙的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同於火災責任。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於火災責任。電機、電器、電氣裝置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所造成的本身損毀,不屬於火災責任。但如果發生了燃燒並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構成火災責任,並對電機、電器、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失負責賠償。
目前涉及火災的險種有:財產一切險、安全生產責任險、企業機器損壞保險條款等。
3、國外保險險種條款中的定義:
火災”是指爆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火災,但以下原因引起的火災除外:
a。 地震、暴動、民眾騷亂
b。 因自燃而對被保險財產造成的財產損失。
不同險種條款會根據險種的特性對火災進行重新定義。
二、
火災的分類----第二個關鍵點
根據《火災分類》(GBGB/T 4968-2008 )按照可燃物的型別和燃燒特性將火災分為六個登記將火災分為A、B、C、D、E、F六類
(1)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餘燼。如木材、乾草、煤炭、棉、毛、麻、紙張等火災。
(2)B類火災指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煤油、柴油、乙醇、石蠟、塑膠等火災。
(3)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等火災。
(4)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火災。
(5)E類火災指帶電火災,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
(6)F類火災指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火災。如動植物油脂燃燒的火災。
三、
火災事故及火災事故的等級----第三個關鍵點
1、火災事故等級
根據
《火災統計管理規定》、《關於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的通知按照人員傷亡數量和直接財產損失的數額,
分為四個等級。
2、火災事故的管轄機關
不同等級的火災事故由不同消防機構負責。
其中消防機構分為消防總隊、消防支隊、消防大隊、消防中隊四類。
據此,火災事故認定書根據做出單位的不同分為不同的種類。
鐵路、港航、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其消防監督範圍內發生的火災
法律依據:《消防法》、《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3、火災調查的調查程式
3.1分為三個程式:簡易程式、一般程式、複核程式。
3。2簡易程式的四種情形:
(一)沒有人員傷亡的;
(二)直接財產損失輕微的;
(三)當事人對火災事故事實沒有異議的;
(四)沒有放火嫌疑的。
3。3一般程式
一般程式有:現場查勘、檢驗鑑定、火災損失統計、事故認定
現場查驗
檢驗鑑定
火災損失統計——火災事故認定
注意事項:
1、簡易程式調查人員僅一人,一般程式調查人員兩人;
2、檢驗鑑定時間不計算在火災事故認定書30日內;
3、當事人的範圍:是指與火災發生、蔓延和損失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和個人;
4、送達人員及數量:當事人,數量未規定,正常情況一人一份;
5、送達方式:當場送達,公告送達,事故認定書出來後7天內;
6、享有查閱複製卷宗的權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查閱、複製、摘錄火災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筆錄和檢驗、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提供,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移交公安機關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不予提供,並說明理由;
7、受損單位和個人財產損失申報義務。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並附有效證明材料。對損失進行鑑定。
3.4火災複核程式
3。4。1複核的主體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複核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當事人:“當事人”是指與火災發生、蔓延和損失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和個人。
3。4。2複核的程式
複核程式
3。4。3申請複核的期限(15日)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複核機構提出複核申請。
3。4。4作出複核決定的期限(7日+30日+30日)
複核機構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機構應當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火災事故認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申請人、其他當事人和原認定機構。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為二十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對需要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或者火災現場複核勘驗的,經複核機構負責人批准,複核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
複核流程
3。4。5複核的幾種結果
(1)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
原火災事故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起火原因認定正確的,複核機構應當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
(2)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
複核機構直接作出火災事故複核認定或者責令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並撤銷原認定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原認定機構接到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複核決定後,應當重新調查,在十五日內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
3。4。6複核程式
送達火災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複核申請、符合審查、作出複核決定
四、火災事故認定書——-第四個關鍵點
1、火災事故認定書的型別:
(1)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
(2)火災事故認定;
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
火災事簡易調查認定睡
火災事故認定書
2、災事故認定書的內容結構
2。1標題(兩種標題) :
某某市某某區消防救援、公安消防大隊/支隊火災事故簡易調查人數認定書
某某市某某區消防救援、公安消防大隊/支隊火災事故認定書
2。2主文
(一)火災事故基本情況
(二)起火原因認定
1)起火時間
2)起火部位
3)起火點
4)起火原因
(三)事實和證據依據
(四)法律救濟途徑
2。3蓋章
2。4送達
2。4。1直接送達——直接在當事人簽收處簽字
2。4。2公告送達——媒體送達、事故發生地公告送達
3、火災事故認定書性質分析
法律規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定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 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消防法》第51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 負責調査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 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 有關的情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 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證人證 言、鑑定意見等八種
《刑事訴法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目前針對火災認定書的性質存在三種觀點:一種是鑑定意見說,一種是書證說,一種是綜合說。本人認為應採納綜合說。即火災事故認定書兼有書證和鑑定意見的性質。理由如下:
3。1、書證部分的證明力——根據製作者的身份不同,可以將書證分為公文書和私文書。
“公文書證”,是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依職權制作的文書。我國機關、企業事業 單位、社會團體在其職權範圍內製作的文書均屬公文書。私文書,又稱“私 文書證”,是公民個人製作的文書。一般認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其職權範圍以外製作的文書,也是私文書。
公文書證的證明力優於其他書證。根據《證據規定》第77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 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火災事故認定書基本事實部分主要是依據現場勘查筆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作出的。現場勘查是公安消防人員親身感受的結果,當事人陳述也是在事 故發生後及時獲得。火災事故認定書在時空上接近事故本身,從這個角度說,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較強。
事故發生後,隨著時間的推移,當事人 的心理會發生變化。事故剛剛發生時,當事人的心理處於空白期,還沒有擺脫事故發生瞬間的緊張、恐懼狀態,此階段是訊(詢)問的最佳時期,此時對當事人訊(詢)問獲取的筆錄材料是最有價值的。
在當事人逐漸平靜後,進入心理上的回憶期,此時當事人敘述的內容也基本屬實,但是當事人的心理進入推脫期後,當事人即開始尋找理由為自己開脫責任,敘述的事實也會摻雜一部分主觀想象對自己有利的成分。最後一個時期是固執期,心理進入該階段的 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對自己有利和不利的方面充分知曉,已經編造好了為自己開脫責任的謊言。
3。2、鑑定意見部分的證明力
《證據規定》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為 《消防法》規定的出具事故認定書的機構,屬於法定的事故鑑定機構,其出具的認定書中屬於鑑定意見部分的證明力,也應參照該條的規定確定。
火災事故認定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消防機構對火災現場事實的描述,是公安消防機構在其專業領域內按照專業標準、利用專業知識、技術等對火災產生原因的專業技術鑑定行為和客觀評價,是建立在消防機構現場詢問、現場勘驗、技術鑑定等科學實證活動基礎之上,火災事故認定書並未對火災事故責任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3]14號第十八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定製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根據以上相關規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技術性專業性認定,法院對該事故責任書應當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對該型別的案例,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應該處理的一般性的標準,又規定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並給當事人維護自己權利的機會。有一般性的標準又有例外,法律及司法解釋靈活的處理案件,具有嚴謹的科學性。 推翻的是事故認定書的對事實的證明力 ,並不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頭條創作挑戰賽##我要上 頭條##律師來幫忙#
未完待續
猜你喜歡
- 2023-02-04煤爐烤鞋引發大火,一家三口被困火場!
- 2023-01-30這些外賣小哥變身消防志願者!遇火災他們能給消防車帶路
- 2023-01-09冬季消防安全莫大意 當心電熱毯變“導火毯”
- 2023-01-05江蘇消防釋出火災案例,室內燻艾、酒精消毒要注意!
- 2022-12-27安全教育-消防知識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