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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上的抓捕

由 秦淮司法 發表于 美食2023-01-20

2019年12月,珠海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民警對港珠澳大橋上過境的穿梭巴士進行例行檢查,發現一名嫌疑人鍾某明,經比對確認,正是七年前涉嫌組織粵港兩地貨車司機走私手機,被立案通緝的嫌疑人。

隨後,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鍾某明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提起公訴。2020年4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經過海關統計,該走私團伙在2011年到2012年間,總共走私8萬多部手機,偷逃稅額將近2000萬元。

鍾某明對走私手機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認為自己受僱於葉某輝(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次要、輔助的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公訴機關舉證認為,鍾某明是團伙的其中一個老闆。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團伙主犯葉某輝及多名貨櫃車司機指證,查明鍾某明在香港組織貨櫃車司機綁藏手機走私到內地,再與葉某輝平均分贓,故不認為鍾某明是受葉某輝僱請。

一審法院經審理,根據鍾某明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及歸案後的認罪態度,於2020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鍾某明不服,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鍾某明及其代理律師提出內地司法機關在港珠澳大橋上對其抓捕,違反了屬地管轄原則。

法院審理

鍾某明在港珠澳大橋珠海轄區被抓獲,根據“屬地原則”,旅客或車輛在大橋珠海段發生任何違法行為,即使沒有抵達口岸完成入境手續,內地執法機關仍然可以行使執法權,鍾某明在這裡被扣押、被羈押,符合我國刑事管轄權法律規定,此外,現有相關證據足以證明鍾某明在整個團伙中主犯的地位和作用,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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