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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婷案件反映出百姓無奈無助!(八)

由 彪海洋觀法 發表于 美食2023-01-18

葉父死亡之前應當查清的基礎事實

根據警方的通報,葉婷父親發生打架的時間為2021年6月28日,當晚23時許葉洪青即送醫院,葉家已報案,警方也已抓捕了劉青藝、劉得見,本人認為警方在這一履職中沒有問題。

但是,辦案不僅僅是把人抓起來,還必須及時進行調查,否則,有些關鍵證據就會滅失,甚至有些事情就再也無法查清楚。葉洪青的死亡時間是7月7日,即

離打架事件發生有9天的時間,根據公安機關辦案程式,一但受案,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特別是是對受害人的調查,這是一個釐清案件真相最最基本的要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工作程式規定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我們可以設想的是,如果在葉洪青死亡前已積極調查,那麼至少誰參與了打架這個事情是很容易調查清楚的,因為葉洪青就是打架的一方,所以葉洪青本人的陳述在整個案件中應當顯得極其重要,這是能否查清事實真相的最直接的證據,也是屬於最重要的當事人陳述。

反過來,如果在葉洪青死亡之後還未調查清楚哪幾個人參與了打架這個案件的關鍵事實,那葉洪青死亡之後,毫無疑問就可能陷入死無對證的情況,儘管有影片和在場的人,但這只是證據的一部分。

所以,關於哪些人參與了打架,直接涉及到法律責任承擔的主體的定位,從法律規定上,這個理所應當是在葉父死亡之前應當調查清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工作程式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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