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上看到一則新聞,不禁拍手稱快!《女大學生扶起跌倒老人反被其子女訛詐》,警察調取監控還了女大學生清白,女大學生堅決要求老人及子女賠償精神損失。
該老人及子女能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指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
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因此,該案中老人及子女要求女大學生賠償5000元已經符合數額較大標準,至於能否構成敲詐勒索?關鍵得看他們是否對女大學生採用了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
女大學生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作為刑事案件的話,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該女大學生可以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為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親屬權、榮譽權。”
因此,該女大學生可以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為由要求老人及子女賠償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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