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有還,再借不難!除了像買房按揭貸款等比較正式的借款場合外,並非所有的借錢都是夫妻雙方同時出面。但是,有時候單單一方借錢也會涉及相當大額的借款。在一個人借錢的情況下,由借錢人個人來償還還是夫妻雙方都有責任償還?從出借人角度來說,是找借款人償還,還是要求夫妻雙方都負責償還?更進一步,借的時候可能還不知道對方的配偶是何許人,因為法院必須知道所告何人才會立案,那麼起訴時又該怎麼找到其配偶的身份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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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雙方以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行為確認共同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01
夫妻雙方共同借貸,既包括明示的形式,如雙方共同簽訂借據或者另一方明確表示同意,又包括預設的情形,例如借款本金匯入另一方名下的賬戶等等。
02
夫妻一方負債用於家庭生活,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
,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以及正當的娛樂、文化消費等,金額和用途應該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在具體認定時,
法院會考慮負債金額大小、借款名義、夫妻生活水平等等
。
03
債權人證明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當夫妻一方負債且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疇時,債權人需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
,例如購買房屋或車輛、裝修、旅行、投資、醫療、資助子女結婚等等。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則是夫妻共同協力經營,經營所得也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大量債務可以歸為夫妻共同債務
,除了明確是由夫妻雙方出具借據的情形,即便是隻有一方負債,但只要債權債務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權人在主張債權時,仍應該爭取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將借款人及配偶列為共同債務人追討。
然而實踐中,也可能
存在債權人對借款人的婚姻狀況以及配偶資訊並不知情
,但在起訴時債權人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資訊,否則法院不會受理,需要調查借款人的婚姻資訊。
目前深圳市的婚姻登記系統與全國聯網,
在深圳市基本可以查到全國的婚姻登記資訊
,2011年之前的婚姻登記資訊可在檔案館查詢,2011年後的資訊則在婚姻登記處現場可查詢。
查詢婚姻登記資訊需要提供以下檔案:
法院立案通知書、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律師事務所所函或者介紹信、律師證影印件。
查詢後,若借款人是在該機構辦理的結婚/離婚登記,則可以直接列印婚姻登記資訊,但非本區登記的,對於跨區的婚姻登記資訊只會口頭告知結果,還需繼續前往借款人婚姻登記機構列印婚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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