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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工資與利潤隨勞動與資本的用途不同而不同

由 怎麼才能吃胖啊 發表于 美食2023-01-14

在不同的用途中,勞動和資本的收益有所不同,但大體上說,在同一地區,勞動與資本收益都是基本相等的,或者是不斷趨向於相等。同一地區中,如果某種用途的收益比其他用途明顯有利,勞動與資本就會朝著有利的用途蜂擁而至。反之,則會競相離去。結果,這種用途很快就不再明顯優於或劣於其他用途了。至少在任由所有事物順其自然、每個人都能自由選擇職業和隨時都能自由更換職業的社會,情況是這樣的。利益自然會驅使每個人追求自認為有利的事業,避開不利的事業。

事實上,在歐洲各地,不同用途的勞動所得的貨幣工資,不同用途的資本獲得的貨幣利潤都是大不相同的。這種不同,一方面是由各種用途本身的性質造成的(這些情況,實際人們都能想象得到,某些職業雖然收益微薄但卻有補償,某些職業雖利益優厚卻另有減損)。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歐洲各國施行的限制市場完全自由發展的政策造成的。

為了討論二者的影響,我將分兩節來闡述本章內容。

第一節 基於職業本身性質的不平等

根據我的觀察,某些職業雖然收益微薄卻另有補償;而某些職業雖利益優厚卻另有減損。影響勞動者工資和資本利潤的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第一,有令人愉快的職業和令人不愉快的職業之分;第二,從業前學習有的難,有的較為容易,而且培訓費用有高有低;第三,工作本身有的很安定,有的則不安定;第四,職業中的工作職責有的很重,有的較輕;第五,有的職業容易成功,有的職業很難有所成就。

第一,工作有難有易、有汙穢有潔淨、有尊貴有卑賤,勞動工資隨這些情況的不同而不同。

例如,就年度所得而言,在許多地方,縫工的收入比織工低,因為縫工的工作比織工容易。織工的收入比鐵匠低,因為織工的工作乾淨得多。鐵匠雖屬技工,但他12小時的勞動收入,往往還不如一個煤礦工人8小時的勞動收入,因為鐵匠的工作沒那麼骯髒和危險,又是在陽光普照的地面上進行的。對於體面的職業,它帶給勞動者的榮譽感可算作報酬的一部分。綜合各種因素,從事這類職業的勞動者,其所得的貨幣報酬一般較低,這一點我會在後面加以說明。而那些低賤的職業,情形則恰好相反。屠戶是既粗魯又野蠻的職業,但在大多數地方,他們的收入往往會高於其他普通職業的勞動者。劊子手可以說是最令人嫌惡的職業,但是,他們的工作量很低,可是他們的報酬卻遠高於普通職業的勞動者。

在未開化社會最受重視的漁獵活動,在社會進步以後卻成為最令人愉悅的消遣。古時漁獵是生計所迫,現今漁獵卻是為了娛樂。所以社會進步後,以別人的消遣樂事為職業謀生的人都是極其窮苦的。西奧克里塔斯時代以後,漁夫的生活都是十分貧困的。所有的偷獵者,幾乎都是英國各地最貧苦的窮人。在私獵被禁止的國家,即使是特許狩獵者,其生活條件也不見得好多少。許多人從事這種職業並不是為了獲得優越舒適的生活,而是出自他們對這類職業的喜愛。而且他們勞動生產物價格不高,與他們勞動量不成比例。從事這樣的工作,其收入僅僅夠維持最基本的生活資料。

不愉快和不體面對資本利潤的影響,與其對勞動者工資的影響是一樣的。小旅店或小酒館的老闆似乎從來不是自己店鋪的真正主人,他們不得不忍受那些喝醉了的顧客的野蠻和無理。他們的職業既不令人愉快也不體面,但是少有哪個普通的行業能以這樣小的資本贏得這樣高額利潤。

第二,勞動工資隨職業學習的難易、學費的高低而不同。

高價購置機器,當然希望它在報廢以前所完成的作業可以收回所投入的資本,至少獲得一般利潤。花費許多時間和精力去學習一項特殊的職業技能,也可以看作是購進一臺昂貴的機器。學習的人也當然希望參加工作之後能在獲得普通勞動工資的基礎上,掙回所有學費,並至少獲得一般利潤。並且,鑑於人的壽命的不確定性,所以還要求要在一定的期間內實現這個目標。這就像考慮到機器的使用壽命,必須在確定期間內收回投資並獲取利潤一樣。熟練技工的工資和一般勞動者的工資之所以不同,就是這個因素造成的。

在歐洲,各國的政府大都規定,機械師、技工和製造師的勞動屬於熟練勞動,而所有農村勞動者的勞動則為普通勞動。這種政策似乎認定前者的勞動比後者更加精細巧妙。在某些場合,情況的確如此,但在更多的場合,事實並非如此,這一點我會在後面加以說明。所以,歐洲各國的法律一般都有這樣的要求:要想從事技師之類的職業,必須先做學徒,以獲得相關資格。各地的要求寬嚴不一,對於想從事農村勞動的人,則不加任何限制,放任自流。在學徒期間,師傅佔有學徒們的所有勞動。在大多數情況下,學徒的生活費都是他的父母或親戚供應的,衣服則幾乎全由父母或親戚置辦。不僅如此,依照傳統,學徒還得向師傅繳納一定的學費。付不起錢的學徒就要拿勞動時間來抵償,也就是說,他們做學徒的時間要超過一般的年限。不過,由於學徒往往流於懶惰,因此這樣做對師傅不見得有好處,而對學徒卻是絕對不利的。農村勞動則不同,勞動者往往在從事簡易勞動的同時也學會了比較複雜的工作。不論在受僱期的哪個階段,他都能靠勞動養活自己。從這一點說,歐洲諸國的機械師、製造師以及技工們的工資,一般比農村普通勞動者的工資略高,這也是符合情理的。這種情況,使他們的生活確實優越了一點。不過,這種優越程度十分有限。單色亞麻布廠和呢絨工廠裡普通工人的平均日工資或周工資,只不過比普通勞動者略高而已。由於他們的工作比較穩定和單一,因此他們的年度總收入或許多一些,但是,這也不過恰夠抵付他們的職業學習的費用。

需要精巧勞動的藝術職業和特殊勞動的自由職業,學習起來更加耗資費時。所以,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際上,畫家、雕刻家、律師以及醫生的貨幣報酬比普通勞動都高得多。

但資本利潤卻跟所投資的行業是否容易學習關係不大。大城市裡較為普遍的投資技巧,其學習的難易程度幾乎都差不太多。不論是國內貿易還是國際貿易,沒有哪個行業的投資方法比別的行業更難學習。

第三,勞動工資因各種職業的工作穩定性而有所差異。

與其他職業相比,某些職業要穩定得多。大多數的製造業工匠,只要尚有勞動能力,一年到頭幾乎天天都有活幹,而泥水匠或磚瓦匠每逢嚴寒酷暑或惡劣天氣就完全無事可做。而且,即便是天氣再好,他們是否有活幹仍不確定,因為這取決於顧客是否有需求。因此,他們長時間沒有工作也是可能的。這就要求他們在被僱時的勞動所得不僅要足夠維持無工作時期的生計,還要對他在不穩定處境中遭受的焦慮與沮喪做出補償。所以,大多數製造業工人的日工資和普通勞動者相差無幾,但泥水匠和磚瓦匠的日工資卻是普通勞動工資的1。5倍乃至2倍。如果普通勞動者每週收入四五先令,泥水匠與磚瓦匠的收入為七八先令;前者若得6先令,後者就會收入9~10先令。要是前者得9~10先令,後者所得則是15~18先令。而在各種熟練勞動中,再沒有比泥水匠與磚瓦匠的工作更容易學習的了。我聽說,到了夏天,倫敦的轎伕有時會轉行充當磚瓦匠。所以,泥水匠們的高工資,與其說是對他們嫻熟勞動技能的報酬,倒不如說是對他們工作不穩定的補償。

建築木匠的工作似乎比泥水匠更精細,也更注重技巧。雖不能說所有的地方,但在大多數地方,建築木匠的每日所得卻趕不上泥水匠。其原因是他們是否有活幹,雖然與泥水匠一樣,都是由顧客的臨時需要決定的,但他們對顧客臨時需要的依賴沒有那麼嚴重,並且也不像泥水匠那樣受制於天氣。

較為穩定的職業工資通常和普通勞動工資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如果某種一般情況下都能提供穩定工作的職業突然不能提供穩定的工作了,那麼該職業的工資必定會上升,超過原有的比例。同其他各地的短工一樣,倫敦一切下層技工都是按天或按周被僱用,並且隨時都可能被解僱。因此,即使是最低階的裁縫,一天也能有半克朗的收入,而普通勞動的日工資僅為18便士。在小城市和農村,裁縫和普通勞動者的工資基本是相同的,但在倫敦,裁縫連著幾個星期沒事做的情況很常見,夏天尤其如此。

如果一種工作既不穩定,又艱難,不愉快並且骯髒汙穢,那麼即使它只是最普通的工作,其勞動者的工資也會超過最熟練技工的工資。在紐卡斯爾,按件計酬的煤礦工人的工資,通常是普通勞動工資的兩倍左右。在蘇格蘭大多數地方,他們大約是普通勞動工資的三倍。他們所得的高報酬,是因為從事艱苦、不愉快和骯髒的工作。大多數情況下,只要他們願意,就總會有工作等著他們。和煤礦工人一樣,倫敦運煤工人的工作同樣辛苦、不愉快且骯髒,由於運煤船的到達時間總是不確切的,所以大部分運煤工人的工作都很不穩定。因此,既然煤礦工人通常能拿得到2~3倍於普通勞動的工資,那麼,煤炭運送工人拿到4~5倍於普通勞動的工資也是可以理解的。數年前的調查結果顯示,運煤工人每天的收入是6~10先令,按照當時工資率,這大約是當時倫敦普通勞動工資的4倍。一種職業的最低工資往往可看作是該職業絕大多數從業者的報酬。儘管運煤工人的工資看起來過高,但如果除了補償職業上的種種不如意之外,剩餘是不多的。在這個沒有壟斷自由競爭的行業裡,如果剩餘很多,很快就會出現許許多多競爭者,最終導致工資回落。

而所有行業的資本的一般利潤,都不受資本的使用是否固定的影響。資本的使用是否固定,取決於經營行業的人,而不取決於行業本身。

第四,勞動者的工資與其所應承擔的責任有關係,責任的大小,決定工資高低。

在所有的地方,金銀珠寶匠人的工資不僅高於需要同樣技巧的其他許多職業的勞動者,甚至還高於技巧性更強的其他職業勞動者。這是因為他們承擔著貴重材料的託管責任。

我們把生命和健康託付給醫生;把自己的生命、榮譽和財產託付給律師。顯然,那些卑微平庸之輩絕對承擔不了這樣重大的託付,所以醫生和律師們得到的報酬必須能夠使他們維持一定的社會地位,以承擔相應的託付責任。維持這種社會地位,還有從業前必須接受長期教育並花費鉅額費用,都會抬升他們的勞動價格。

一個只使用自己的資本經營事業的人,根本沒受到任何委託。至於他能否得到他人的信任,不取決於他經營的是何種性質的行業,而取決於別人對他的財產、人品和能力的看法。因此,各個行業利潤率的不同,與經營者是否受到委託以及委託程度無關。

第五,勞動工資與勞動者取得從業資格的可能性有關。

參加學習的人獲得所學行業從業資格的可能性的大小,因職業的不同而差異甚大。對於大多數的機械工作,學習成功的機率是百分百的;但就某些自由職業來說,卻不是太有把握。例如,送孩子學制鞋,毫無疑問他能夠學會這項技術;但若送孩子去學習法律,那他能夠精通法律並以此為生的可能性僅為5%。就完全公平的彩票來說,中獎人的所得應是全體未中者的集體損失。就成功率僅為5%的職業來說,其中的那個成功者,應該享有20名失敗者該得而未得的全部。因此,對於普遍到40歲才能靠法律維持生計的律師來說,他所獲得的報酬,應在充分補償他因受教育耗去的大量時間和不菲花費的基礎上,還要充分補償那些失敗者所有的受教育時間和花費。有時候,律師的收費高得過分,但事實上,他應得的報酬遠不止這些。核算某地鞋匠或者織工等普通工人的年收入總額和支出總額,你會發現,他們的總收入通常都多於總支出。而以同樣的方法核算所有律師及見習律師的總收入與總支出,你就會發現,即使你儘量高估他們的年收入,並儘量低估他們的年支出,其收入也只相當於支出的很小一部分。因此,對律師這個具有彩票性質的行業來說,總體上看是不划算的,也是不公平的。律師和其他一些自由職業或受尊崇的職業,從金錢報酬來看,實在都太有限,難償從業者的付出。

但是,這些職業仍然能夠與其他職業一樣發展。狹窄的出路難免令一些人沮喪,但這絲毫不妨礙那些有抱負的慷慨大度之士競相進入。鼓舞他們奮力以求的原團不外乎兩個:第一,希望在這些行業中拔得頭籌,爭得榮譽;第二,所有人對於自己的能力或運氣,都抱有天生的自信心。

一個人如果在一種能達到中等水平都實屬不易的行業裡做到出類拔萃,那他就是所謂的天才,一定擁有卓越的才幹。因為這種才幹而贏得的人們的讚譽,可歸於他報酬的一部分。至於這部分報酬的高低,則依其所獲讚譽的大小而定。對醫生來說,榮譽佔報酬的一大部分;對律師而言,所佔報酬比例更大;至於詩人或者哲學家,榮譽幾乎是他報酬的全部。

有幾種非常愉快稱心而且優美高雅的才能,若能具備,定能博得世人讚譽,但若用以謀利,就會遭世人唾棄,被認為是出賣人格。因此,運用這種才能的人所得的金錢報酬,不僅得補償他訓練此等技能所花的精力、時間和費用,還須補償他因謀利而招致的聲譽損失。藝人、歌劇演員、舞蹈家之所以獲得超高報酬,就是緣於這兩方面:一、擁有少見的美妙才能。二、由於運用這才能而聲名受損。我們一方面在人格上鄙視他們,另一方面卻在報酬上給他們豐厚的回報。乍看上去,這頗為矛盾、荒唐,然而,或許正因為我們在人格上鄙視他們,才要對他們的才能予以厚報。一旦世人對這種職業的偏見有所改變,很快就會在他們的金錢報酬上得到體現,他們的收入就會降低。因為會有更多的人來加入這些行業,競爭加劇勢必會導致勞動價格降低。這些才能雖不一般,但也絕不像人們想象的那麼罕見。有許多人完全具備這種才能,卻不屑以此謀利。如果運用這種才能謀生而不會招致罵名,一定會有更多人能夠學得它。

關於自己的才能,大多數人總是自信滿滿,這是歷代哲學家和思想家所言的人性中固有的通病。但人們對於自己運氣的過高估計,卻往往不為自身所察覺。事實上,人們對自己運氣的荒謬臆斷,比對自己才能的自負還要普遍。一個人只要身體健康、精力旺盛,就總會相信自己屬於幸運者。每個人都會過高地預估了獲利的機率,而低估虧損的機率。身體健康、精力旺盛的人,很少正確地估計虧損的可能性。

人們會自然而然地過高估計獲利機率,這一點,從大家購買彩票時的心理就可以看出。那種完全公平的彩票,也就是說全部落獎者的損失都歸於中獎者的所有彩票,從來都沒有,也永遠不可能有,否則,彩票的經營者便無絲毫利益可圖。就國家經營的彩票而言,購買者所付的價格實際上並非彩票的實際價值,市場上的售價通常都超過其實際價值的20%、30%甚至40%。人們對於中大獎的夢想和希冀,是產生這種需求的唯一原因。就算一個頭腦清醒、行事穩重的人,即便明知道購買彩票時支付的金額高於中獎機會的實際價值的20%或30%,也不認為花費小錢去釣取1萬鎊甚至2萬鎊的大獎是愚蠢行為。獎金在20鎊以內的小額彩票,雖然在各個方面都要比普通國家經營的彩票更近於完全公平,但這種彩票的需求量很小。為了增大中大獎的機率,有的人會同時購買幾張彩票,有的人會購買更多的分條彩票。但你買入的彩票數越多,虧損的機率就越大,在數學上,這是再明確不過的法則。假若你購入所有的彩票,那就必虧無疑。你買入的彩票的數量越多,你的損失就與上述的必然損失越接近。

從保險行業的微薄利潤我們可以看出,人們往往會過低估計虧損發生的機率。要經營火災險或海損險之類的保險事業,所收的保險費不僅要足夠賠付一般損失、支付經營的費用,還要能向投資人提供經營其他一般事業所能獲取的利潤。只繳納普通數額的保險費的投保人,所付的顯然只是危險的真實價值,也就是說,只付了他所預估的最低的保險價格。雖然許多人透過經營保險賺得一點小利,但很少有人依靠這項事業發大財。可見,一般的利潤與虧損的平衡,對保險業不是太有利,不像其他那些賺錢的行業。但是,儘管保險費數額普遍不大,很多人卻因為低估風險而拒絕投保。拿英國來說,為房屋繳納火災保險的人家不足5%,甚至不足1%。在許多人看來,海損比火災更可怕,因此,投保與未投保船隻的比例應該比房屋火災險大得多。但實際情況卻是仍有許多未投保船隻不分季節時令、不避戰爭地在海上航行。不過這種做法也不完全是因為忽視風險。如果一個大公司或者一個大商人,其所擁有的二三十艘船同時在海上航行,那麼它們就可以相互照應,由此節省下來的保費一般足以補償海上航行可能蒙受的損失。可是,在更多的時候,船隻、房屋不投保,都是思慮不周的結果,都是流於輕率以及輕視風險的魯莽行為。

輕視風險以及奢望成功的心理,在人的一生中以青年時期擇業上的表現最為突出。在這個時期,對成功寄予的厚望大大降低了對不幸的畏懼。這一點,在興致勃勃地準備參軍或出海的普通青年們身上,還有迫切渴望從事自由職業的上流社會青年們的身上表現得十分明顯。

普通士兵可能遭遇的危險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在新戰爭一開始,青年們就會奮不顧身,踴躍應徵入伍。升遷的機率幾乎為零,但這絲毫不妨礙青年們大肆幻想立功和獲得榮譽。這些渺茫而又虛幻的希望,就是他們甘願拋頭顱灑熱血的全部動力。他們得到的報酬還不及普通勞動者,付出的艱苦卻比普通的勞動者大很多。

海軍這個彩票性質的職業,總體來說還略比陸軍這個“彩票職業”有利。一個好名譽的工匠之子,可能會得到父親的準允去參加海軍。但是,如果他想去參加陸軍,就需要瞞著他的父親了。如果說前一種職業還能讓人看到幾分成功的希望,那麼後一種職業,除了他本人,再不會得到旁人的認可和支援了。陸軍上將要比海軍上將更受民眾崇拜,在陸軍中服役也比在海上服役獲得的成功更加榮耀。不僅是上將,兩個兵種中所有級別的將官都存在著這樣的差距。依據規定,海軍上校和陸軍上校的階位是一樣的,但在人們的心目中,前者根本比不上後者。由於彩票的大獎較少,所以小獎就比較多。同理,普通海軍士兵比普通陸軍士兵更容易獲得名利和升遷。正是這種中小獎的希望,鼓勵著普通青年去參加海軍。海軍士兵一生都在不停地跟困難和危險作鬥爭,所以,普通海軍士兵的技巧與熟練程度,幾乎強於所有技工。可是,在他們的海軍生涯中,除了在運用自己的熟練技巧克服危險困難時所獲得的些許快感之外,幾乎沒其他任何報酬。他們的工資,並不比決定海員工資率的港口普通勞動者的工資高。由於海員頻繁往返於各地港口,所以,與各港口其他勞動者的薪資相比,他們的月薪更加趨於一致。而且,因為出入倫敦港的海員數量最多,所以這裡海員的工資率往往決定著其他港口海員的工資率。倫敦各類工人的工資大多是愛丁堡同類工人工資的兩倍,但是,從倫敦出海的海員比由利斯港出海的海員的月工資高出三四先令的情況都極為少見。一般情況下,倫敦商船上的海員的月工資大約是21~27先令。然而,按每週9先令或10先令來算,倫敦的普通勞動者月工資為40先令乃至45先令。誠然,海員的所得除了工資外還有食品,但食品的價值未必能填補他的工資與普通勞動者工資之間的差額。即便偶爾超過這個差額,超出的部分也不是海員的淨收入,因為他無法和自己的家庭成員分享這些食品,只能用工資來養活家人。

潛在的危險和艱難的生活非但不能讓青年們望而卻步,有時反而還成為他們選擇這類職業的誘因。下層民眾中的母親,通常不願把兒子送到海港城市讀書,她們擔心自己的孩子看到海船,聽到海員們談論那些冒險經歷,因而受到引誘赴海遠航。未來可能發生的危險,並不能震懾我們,因為我們期待憑藉自己的機智勇敢來擺脫困境,所以這種危險構不成提高這類冒險職業工資的理由。但在那些機智與勇敢不起作用的職業裡,情形就不同了。至於汙濁骯髒的職業,其勞動工資總會特別高。骯髒汙濁本身令人生厭,它對勞動工資的影響應歸入不愉快這一項。

各種資本投向的一般利潤率,會隨著收益的確定性與否而多少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對外貿易的收益比國內貿易更具有不確定性,而對外貿易的某些部門又比另一些部門更有不確定性。例如,對北美貿易的收益,就比對牙買加貿易的收益更為確定。一般來說,危險程度高的職業,其利潤率也較高,但利潤率增高的幅度與職業的危險程度並不成正比。也就是說,增高利潤部分不一定能完全彌補危險帶來的損失。在最危險的行業中,破產相當常見。所有行業中最危險的莫過於走私。如果冒險成功,所獲當然不菲,但是最終走向破產是這種行業的必然結果。如同其他行業一樣,成功的幻想在這裡所起的作用誘使大量冒險家參與其中。競爭如此激烈,以至於他們的利潤減少到不足以抵償危險的程度。這些冒險家的一般收益除了資本普通利潤外,不僅能夠彌補所有隨時可能出現的損失,還要提供一種與保險業同樣性質的利潤,這樣才能完全補償其中的危險。如果一般收益能夠充分滿足這些,那麼,破產在這種行業中就不會那麼常見了。

由此可見,導致各行業勞動工資存在差別的五種原因中,影響資本利潤的只有兩種,那就是工作是否愉快和職業是否存在危險。就愉快與否來說,在絕大多數的資本用途中都相差不大,或者沒什麼差別,但在各種不同的勞動用途中差別卻很大。而且,資本的一般利潤雖然會與危險程度一同增高,但增高程度不一定與危險成正比。由此,我們可以推論,在同一社會或同一地區,各種用途的資本平均或一般利潤率,比各種用途的勞動工資更為接近,並趨向同一水平,而事實也確實如此。普通勞動者和業務繁忙的律師與醫生的貨幣報酬之差異,要比行業間一般利潤的差異大得多,這是顯而易見的。再者,表面看到的不同行業的利潤差異,往往都不真實,因為很多情況下我們習慣於把工資和利潤混為一談。

藥劑師的利潤早已成了暴利的代名詞。但是這種看上去大得過分的利潤,往往只是他理應得到的勞動工資而已。藥劑師的技能,要比其他技工的工作更加精細巧妙。他所承擔的責任也比一般人重大。他不僅是貧民的醫生,在疾病不太嚴重或病情不太危急的時候,他還是富人的醫生。因此,他的報酬,理應與他的技能和所受的委託成比例,他的藥品售價自然應當將這些報酬包含在內。在商業大城市中,生意最好的藥劑師每年的製藥成本也許只有三四十鎊,他的所得卻有三四百鎊。也就是說,他將出售的藥物獲利在10倍以上。但事實上,這利潤或許僅是他應得的工資。因為除了將工資加在藥品價格上以外,他再也找不到別的辦法來獲取自己應得的這部分。

在一些小型港口城鎮,小零售商僅以百鎊資本就可能獲得4%甚至5%的利潤,而大批發商卻很少能以萬鎊資本獲得8%~10%的利潤。對當地居民的來說,雜貨貿易能給他們帶來便利,是十分必要的。但由於市場狹小,這個行業容納不下過大的資本。而那些小零售商不僅需要靠此行業維持生活,還須具備堪當此任的資格。他不僅要有小額的資本,能夠閱讀,能寫會算,還得能準確地判斷五六十種以上的不同商品的價格和品質,還須有能力以最低的價格購進這些商品。總而言之,一切大商人需要具備的知識和能力,他都得具備。而他不能成長為大商人的原因,只是資本額不足而已。一個兼具這麼多項才能的人,每年獲取三四十鎊的勞動報酬絕不為過。從他的表面上很大的資本利潤裡除掉上述部分,剩下的那些不一定會高於一般利潤。所以,這種情況下的表面利潤,其大部分也不過是真實工資罷了。

在城市,零售商與批發商在表面利潤上的差異,要比在農村和小城鎮小得多。在雜貨貿易行業能容納1萬鎊資金投入的地方,相對於這巨大資本的應有利潤,零售商人的勞動報酬就微不足道了。所以,在城市裡,生意興隆的零售商與批發商的表面利潤更接近於同一水平。正因為此,城市裡商店的零售價格與村鎮小商鋪的售價同樣低廉,甚至比農村價格更低。一般來說,城市裡的雜貨比小城鎮及農村便宜得多,而麵包和肉類價格往往差不多。雜貨運送到城市的費用與運到小村鎮的費用差不多,而穀物和牲畜運送到城市的費用則高得多,因為它們大都來自離城市很遠的地方。雜貨的進貨價格,在城市和農村都是一樣的,所以,在貨物價格中,附加的利潤越少售價就越低。麵包和家畜肉的進貨價格,大城市要比農村高,雖然大城市所加利潤較低,但這些物品的零售價格卻不一定較低,而是與農村大體持平。就麵包和肉類商品而言,在城市利潤減少的原因,就是進貨價格的增加。由於市場範圍大,一方面因為湧進的資本較多,因此表面利潤減少;另一方面,由於供貨地較遠,因此進貨價格增加。這表面利潤的減少和進貨價格的增加,在許多情況下視為相互衝抵。這就是穀物及牲畜的零售價格在全國各地大不相同,而麵包和肉類的零售價格在全國大部分地區一般來說都差不多的原因所在。

雖然一般來說零售商及批發商的資本利潤在城市比在小城鎮和農村少,但以小額投資賺了大錢的人,在大城市比比皆是,在小城鎮和農村卻是鳳毛麟角。由於小城鎮和農村的市場狹隘,資本的增加空間有限,貿易無法更好地擴大,因此,雖然這些地方的某些商人利潤率很高,但他的利潤總額卻很有限,每年的積累額也不是很大。相反,大城市的貿易可以隨著資本的增加而擴大,一個商人如果足夠勤勉和節儉,他的信用會比資本增加得更快。這樣,隨著信用及資本的大幅增加,他的營業額自然能同比擴張,而他的利潤總額也會隨著營業額的增長而同比增加,他每年所積累的資金也會因此而大大增加。然而,即便是在大城市,一個人憑藉經營一種廣為人知的穩賺不賠的正常行業而發大財的情況也不多見,他之所以能發財致富主要緣於自己長期的勤儉節約和苦心經營。誠然,大城市中不乏從事投機生意而一夜暴富的人,但投機商人經營的並不能算作廣為人知的穩賺不賠的正常行業。他可能今年是穀物商,明年卻成了酒商,後年又變為糖商、菸草商或茶葉商。一旦他預見到某個行業的利潤有可能高於一般利潤,他便立馬加入;一旦預見到該行業的利潤將要減少到和其他行業相等,他又馬上離開。因此,他的利潤和虧損,不能和其他任何廣為人知的穩賺不賠的正常行業的利潤與虧損等而視之。一個大膽的投機商,可能因為兩三次的偶然成功驟然大富大貴,但也可能因為兩三次的投資失誤而債臺高築。這種生意在大城市以外的任何地方都沒辦法進行。因為只有在商業最發達、交易最頻繁的地方才能獲取經營這類生意所必需的資訊。

上述五種情況,雖然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勞動工資與資本利潤的較大的不均衡,但是在不同用途的勞動或資本中卻沒有造成任何真實的或想象上的利害不平等。上述這些情況,一方面補償了某些金錢報酬較少的用途,另一方面消減了那些金錢報酬較多的用途。

但是,如果想要使勞動和資本所有不同用途的利害在總體上趨於平等,即使是在最自由的地方,也必須具備下面三個條件:第一,勞動或資本的用途,必須已經於所在地區確立很久並且廣為人知。第二,這些用途必須處於一種普通狀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自然狀態。第三,這些用途必須被經營者當作唯一或者是最主要的用途。

第一,這些用途只有在當地確立很久並且廣為人知,平等才會產生。

在所有條件都基本相同的地方,新行業的工資一般都比舊行業高。經營者在擬建新產業之初,所提供的工資必須高於其他行業以及本行業的平均工資,這樣才能使其他行業中的工人轉投過來。而且,直到很久之後行業穩定了,才能把工資降到平均水平。某些製造業的需求完全取決於時尚和大眾一時的喜好,它總是在變化,很少能夠長久持續,因而這種行業極難維持到成為老製造業。相反,另一些製造業的需求基於產品的效用和必要性而很少有變動,同一形式和相同結構的產品可歷經數百年仍為人們所需。因此,前一類製造業的工資就可能比後一類要高。伯明翰製造的產品大多屬於前者;謝菲爾德製造的產品大多屬於後者。我聽說,這兩個地方勞動者的工資差異就很符合製造業性質的差異。

任何時候經營一種新的製造業、商業或農業,並期望由此獲得超常的利潤,都是一種投機行為。這樣的利潤有時頗為巨大,有時也許極微小,但總的來說,這種新興產業的利潤並不與當地及周邊原有產業的利潤保持衡常的比例。如果經營成功,最初的利潤會非常高。可是一旦這種行業穩定了,被更多的人知曉了,由於競爭加劇,其利潤就會降到與其他行業同樣的水平。

第二,只有處於自然狀態下的時候,勞動和資本的所有不同用途的利害才會在總體上趨於均等。

人們對每一種勞動的需求幾乎都會時大時小。勞動需求大的情況下,勞動用途的收益會增加到普通水平以上,勞動需求小的情況下,勞動用途的收益會減少到普通水平以下。在鋤草期和收割期,對農村勞動的需求比一年中任何時期都要大,其勞動工資也隨著需求的擴大而增高。戰爭期間,原先為商船服務的多達四五萬的海員,被強制轉為為國家服務。因為人員的短缺,商船對海員的需求大大增大,這個時候海員們的工資會由每月21~27先令增加到40~60先令。相反,日益凋敝的製造業中許多勞動者,因不願放棄原來的職業,只能無奈地拿到與他們的工作性質極不相稱的較低的工資。

資本的利潤隨使用這一資本生產出來商品價格的變動而變化。當一種商品的價格超過其普通的或者平均價格的時候,至少為該商品生產銷售而使用的部分資本的利潤會上升到原有水平之上;當該商品價格下降時,相應利潤也會降到原有水平之下。所有商品的價格多少都會有所變動,但一些商品的價格變化幅度可能比其他商品大得多。就人類勞動生產的產品來說,每年所用的勞動量必然受每年需求的支配,以使年平均產量儘可能地接近於年平均消費量。前面已經講過,在有些用途中,等量的勞動總會生產等量或幾乎等量的商品。例如麻布或者呢絨的生產,同一數量的勞動者每年製造的麻布或呢絨的量幾乎不變。因此,這類商品的市場價格的變動只可能是需求的偶然變動導致的。國喪期間,黑布的價格就會升高,但是,由於人們對素麻布和呢絨的需求沒什麼變化,因此它們的價格也基本不會變動。在有些用途中,等量的勞動卻不一定能生產出等量的商品。拿穀物、葡萄酒、啤酒花、砂糖、菸草等商品來說,同一數量的勞動者每年生產的產品數量大不相同。所以,這類商品的價格不僅受需求的影響,更受商品產量頻繁變化的影響,因而其價格波動非常大。經營此類商品的那些商人,其利潤必然也隨商品價格的變化而增減。很多投機商人大都依靠經營此類商品獲利。他們預見到此類商品價格將要上升就立刻買入,預見到此種商品價格將要下降就馬上賣出。

第三,勞動和資本的這些用途,必須被經營者當作唯一或者是最主要的用途,才會產生這樣的利害均等。

當一個人從事的職業並不佔用他的大部分時間時,他往往會在閒暇時候兼營另一種職業,即便由此獲得的報酬低於和工作性質相稱的水平,他也毫不介意。

在蘇格蘭很多地方有一種僱工,雖然數量比前些年明顯減少,但至今仍然存在。他們相當於地主與農場主的外僕。通常,僱主會給他們一間房屋,一塊小菜園,一塊能夠養一頭母牛的草地,另加一兩畝較為貧瘠的耕地。每當僱主需要他們的時候,有時每週還會向他們提供價值約為15便士的兩加侖燕麥片。一年之中,他們只需要為僱主提供少量的勞動,有時甚至完全不需要為僱主勞動。至於他們自己的小塊耕地,也不會佔用他們太多的時間。所以,據說在這種僱工數量較多的時候,任何人都可以以極少的報酬僱用他們為自己工作,哪怕這報酬遠低於其他勞動者。在古代,這種僱工遍佈歐洲各地。如果不採用這種方式,在耕作不良、人口稀少的國家,大多數的地主和農場主根本無法在農忙時節加僱到自己需要的臨時勞工。這些勞動者從僱主那裡得到的菲薄的日酬勞或周酬勞,顯然不是他們付出的全部勞動價格。僱主無償給予他們的小塊耕地,構成了他們勞動的全部價格中很可觀的一個部分。可是,有些學者似乎把他們為僱主勞動時所得日酬勞或周酬勞當成他們的全部勞動價格,這些學者在蒐集了以往勞動以及食品價格的資料之後,總會自以為是地宣稱,二者的價格都相當低賤。

這類勞動產品在市場上的售價,往往比它應有的價格低。蘇格蘭不少地方出產的手工編織襪子比其他任何地方生產的機織襪子的售價要低廉很多。這是因為那些編織襪子的勞動者主要依靠其他職業獲取生活資料。設德蘭每年都向利斯出口1000多雙襪子,每雙襪子的價格從5便士到7便士不等。據說,在設德蘭群島的首都勒韋克,普通勞動者的日工資平均為10便士。但是,在設德蘭群島,他們所織的毛襪卻有每雙售價超過1幾尼的。

在蘇格蘭,紡亞麻線的活計也和織襪子一樣,主要的勞動者大多是兼職做這項工作。這些人希望靠這兩種工作來補貼家用,但賺取的報酬卻非常有限。在蘇格蘭,一個每週能掙20個便士的女紡工,就稱得上其中的佼佼者了。

富裕國家的市場一般都很廣闊,基本上任何一個行業的勞動和資本都能全部被容納並且得到充分運用。依靠一項主業謀生,又兼職一項副業以賺取些許額外收入的情況,多半在貧窮的國家才會存在。然而,與上面所述相類似的情況,卻在一個很富裕國家的都城出現。我相信,在歐洲再也找不出一個城市的房租能高於倫敦的了。但是,要說傢俱齊全、租金低廉的分租房屋,那麼整個歐洲也首推倫敦。倫敦的分租房不但比巴黎低廉很多,也比愛丁堡同等房屋低廉很多。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分租房租金低廉的原因之一,竟是整租房租金過於高昂。大城市房租居高不下的原因不外乎:勞動價格高昂、建築材料昂貴(一般需要從遠方運來)、地租昂貴(壟斷了地皮租賃市場的地主們,對又髒又亂街區一畝地的要價,往往比百畝良田還要高)。倫敦的房租高昂,除了上述原因外,還有一個——按照當地特有的風俗習慣,戶主在租賃房屋時,一般會將整所住宅全部租下。住宅這個詞,在法國、蘇格蘭以及歐洲其他地方,常常指建築物的一層,而在英格蘭,卻指同一屋頂下的所有房屋。在倫敦,商人們不得不在顧客所在城區租下整棟房子,底層作為店鋪,頂樓作為自己和家人的住房,中間兩層則分租給他人,以收回部分房租。他主要靠自己經營的生意來養活家人,並不指望以分租的租金過活。而在巴黎和愛丁堡,往往有人依靠分租房間所獲的利潤來謀生,所以,第三方支付的分租房租金,不僅能使承租人支付房租,還須足夠承租人維持家庭。

第二節 起因於歐洲政策的不平等

由以上論述可知,就算是在完全自由的地方,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中的任意一項,勞動與資本不同用途的利害,必然會出現上述的不均等現象。更何況歐洲的政策對事物完全自由的發展有所限制,由此便產生了比前面所說的更多的不平等。

歐洲政策造成上述不平等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個:第一,限制某些職業中的競爭,使一部分原本有意願加入這些職業的人無法加入;第二,人為增強某些職業中的競爭,使這種競爭超越其自然限度;第三,阻止勞動和資本從一種職業轉向別的職業,或從一個地方向其他地方轉移。

第一,在歐洲,由於限制某些職業競爭的政策,使一部分原本有意願加入這些職業的人無法加入,因此造成了勞動和資本的所有不同用途的利害出現嚴重的不平等。

歐洲政策限制某些職業從業人數的主要手段,就是同業聯盟的排外特權。

一個有同業聯盟組織的行業,它的排外特權勢必只允許特權所在城市中的那些有經營權的人相互競爭。要想得到這種經營權,就必須得在當地有相應資格的師傅門下做一段時間的學徒。同業聯盟有時會限定每位師傅所帶的學徒人數而且往往會規定學徒的年限。這兩條規則,目的都是限制行業中競爭者的人數,使一部分有意願加入的人無法加入。限定學徒人數是直接限制競爭,而規定一個較長的學徒年限,等於增加了學習者的費用,是間接限制競爭,這種方法也同樣奏效。

按照聯盟規定,謝菲爾德的刀匠師傅最多隻能帶一個徒弟,諾福克和諾利奇的織匠師傅所帶徒弟人數不得超過兩個,如有違規,則須每月向國王交納5英鎊的罰款。英格蘭本土及各英屬殖民地的帽匠師傅所帶的徒弟人數也不得超過兩個,違規者也須每月上交5英鎊罰款。罰款的一半歸國王,一半歸告發者。這兩項規定,雖經王國公法確認,但顯然是受了謝菲爾德同業聯盟規定的影響。倫敦絲織業組織聯盟還不到一年,就規定了每位師傅不能帶兩個以上的徒弟。後來,透過議會法令的干預,才使這項規定得以廢止。

以往歐洲大部分有聯盟組織的行業,幾乎都規定學徒期為7年。這樣的組織在過去都稱為“university”,這的確是一個適合於任何組織的拉丁文名稱。鐵匠university、縫工university等,在古時城市的許可證中很常見。現今被稱為大學(university)的那些特殊組織,在剛剛成立的時候,所規定的取得碩士學位所需的學習年限,明顯參考了以往行業聯盟有關學徒年限的規定。就像一個人必須得拜在符合資格的師傅門下學徒7年,才能獲得一般行業上的稱師授徒資格一樣,一個人也必須在符合資格的碩士門下學習7年,才能成為某學科的碩士、教師或學者(這些詞在古代屬同義詞),有資格收授學生或學徒(二者在古代也是同義詞)。

在伊麗莎白五年(1562年)頒佈的一項被稱為《學徒法》的法令規定,一個人如果想在英格蘭從事任何一項手藝,都至少須做滿七年學徒。這樣一來,以前各地那些同業聯盟自己制定的規則,變成了英格蘭所有行業例行的公法。這項法令的文字表意很籠統,似乎整個王國都包括在內,但依據解釋,該法令只在城市發揮效力。至於農村勞動者,可以任意從事幾種不同的行業,哪怕他對於其中任何一種都不曾學習7年。為了給農村居民提供足夠的便利,一人兼營幾種行業是完全必要的,而且要把農村手工業者按一定比例分給各個行業,人數顯然也不夠。

另外,依照嚴格解釋,這項法令只適用於伊麗莎白五年之前英格蘭境記憶體在的各種行業,而對以後新建的行業則不起效。這種對不同時期和行業的區別限制,作為一種政策,簡直是愚不可及的。例如,按照法令規定,馬車製造者無權自行製造車輪或者僱人製造,他必須從車輪製造者那裡購買。因為在伊麗莎白五年之前,車輪製造業已經存在。而馬車製造業則出現於《學徒法》頒佈以後,所以不受這項法令限制。故而,一個車輪製造者,雖然沒有做過馬車製造者的學徒,卻可以自行或者僱人製造馬車。在曼徹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漢普頓等地,由於許多製造業都建立於伊利莎白五年之後,所以按照這種解釋,它們可以不受《學徒法》的拘束。

在法國,不同城市、不同行業規定的學徒年限也不同。在巴黎,儘管大多數行業規定的學徒期為5年,但是一個人若想在某項行業中取得做師傅的資格,就必須再做至少5年幫工。這5年,他被稱為師傅的合作伙伴,所以這5年就被稱為合夥期。

蘇格蘭對於學徒年限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不同聯盟組織規定的學徒年限也不一樣。在年限規定得較長的地方,通常可以透過付費的方式來縮短年限。並且,在大部分城市中,只需繳納很少的金額,就能買到任何同業聯盟的成員資格。蘇格蘭最重要的製造業者,如亞麻布與大麻布製造業的織工,以及各附屬行業,如車輪製造業、紡車製造業的從業人員等,即便分文不出,也可以在自治城市中自由從事這些行業。自治城市裡的所有居民,都可以在每週的法定日裡自由販賣肉類。蘇格蘭的學徒年限通常為三年,就算那些要求有非常精湛技藝的行業也一樣。迄今為止,我還沒聽說過歐洲有哪個國家的同業聯盟法規像蘇格蘭那樣寬鬆。

一個人對自己勞動的所有權是其他一切所有權的基礎,它是最神聖不可侵犯的。對一個窮人來說,體力和技能就是他的全部財產。禁止窮人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以適合於自身的方式使用自己的體力和技能,顯然就是對這種最神聖權利的侵犯。不僅勞動者的正當自由被侵犯,僱主的正當自由也被侵犯了。妨礙一個人在適合自己的職業上付諸勞動,就等於同時妨礙了另一個人僱用自己需要的勞動。一個人是否適於被僱用,完全可以由利益相關的僱主自行決斷。立法者假裝出於對僱主僱用到不合適的勞動者擔憂而對此橫加干涉,實在是無禮僭越。

長期學徒制並不能杜絕市場上不合格產品的出現。市場上經常出現不合格產品,並非製造者無能所致,而是由欺詐行為造成的。學徒年限再長,也不能保證沒有欺詐。因此,必須制定一些完全不同的法規,來防止這一流弊。金屬器皿上的純度標識,麻布、呢絨上的質檢印記,這些向購買者提供的保證,都比《學徒法》的規定有用得多——一般人購買商品,都只會看標識和印記,而不會刻意詢問製造者是否7年學徒期滿。

長期學徒制不利於青少年養成勤勞的習慣。那些多勞多得、按件計資的勞動者自會勤奮工作,學徒們的勞動所得和自己根本沒什麼相關,所以免不了偷懶耍滑。對於從事低階職業的人來說,勞動的樂趣完全取決於報酬。越早感受到勞動的樂趣,就會越早對勞動產生興趣,而且能早早地養成勤勉的習慣。一個年輕人,長時間地無法從勞動獲取任何利益,自然而然地會厭惡勞動。公共慈善機構送出的做學徒的孩子,其年限大多長於普通學徒,結果這些人大多成了疏懶無能之人。

古時候並沒有學徒制度,而所有近代法典中,涉及師徒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佔了很大一部分,但是,古代的《羅馬法》完全不曾述及。在我們現代人的心目中,“學徒”一詞的含義為:一個人在某行業拜師學藝,為師傅無償服務一定年限,在此年限內,師傅也要履行相關授業的義務。但我無法從希臘或拉丁語中找出一個表達同樣意思的詞語(我確信這兩國文字中不存在這樣的字眼)。

規定一個很長的學徒年限完全沒有必要。即使是那些比普通行業技巧要求更高的製造業,比如掛鐘和手錶製造業,也沒有什麼需要長期教授的秘密技藝。這些作為人類聰明才智結晶的精妙機械,包括用以製造這些機械的種種器具的發明,固然需要經年累月的思考和反覆試驗,但是,一經發明成功,要將它們的製造方法和使用方法詳細地教授給年輕人,根本就用不上幾周,有時僅僅只需要幾天時間就能完成所有講解。對於那些普通的機械工藝,幾天的講授就已足夠。誠然,即便是那些最普通的技術,不積累足夠的實踐和經驗也難以得心應手。但不可否認,如果在一個年輕人學習之初就將他算作幫工,依據他的工作量支付他相應的報酬,對他因自己技術不精和經驗不足而毀損的材料,讓他賠償相關費用,那麼他肯然會嚴格自律,勤奮學習。他受教育的效果也必定更卓著,所用的時間和花費也必定更少。當然,這樣一來,師傅自然會蒙受損失,因為他要支付徒弟7年的勞動報酬。另一方面,學徒本身也會蒙受損失,行業的門檻降低了,他的競爭者就會增多,等他成為一個真正的勞動者時,他的工資將大大少於眼下。行業內的競爭加劇,不僅師傅的利潤會減少,工人的工資也會降低。影響所及,所有從事手藝、工藝和技藝的勞動者都將蒙受損失,而社會大眾卻成為受益者,因為各種製造品的售價都將大大降低。

同業聯盟的排外特權以及大部分聯盟規則之所以存在,目的就是透過限制自由競爭,避免出現這種價格下降,進而阻止工資及利潤的下降。古時候,歐洲的許多地方要想成立聯盟,只須得到所在自治城市的認同即可。在英格蘭,還須取得國王頒發的特許狀。不過,國王行使這種特權的目的似乎不在於防止壟斷、捍衛自由,而在於榨取民眾的錢財。只要向國王繳納一定金額,特許狀一般很容易取得。如果有技工或者商人在未經國王特許的條件下私設了聯盟,這些聯盟所謂的不正當排外特權未必會被剝奪,只要每年向國王繳納一定數量的罰金,依然可以得到默許。一切聯盟以及這些聯盟制定的適合自己的行規,都由它們所在的自治城市直接監管。因此,對聯盟實行的任何管制,一般並非來自於國王,而是來自於自治城市,各行業聯盟都依附於自治城市而存在。

在當時,自治城市的統治權力完全掌握在商人與技工手中。他們所說的嚴防產品在市場上的存貨過多,實際上就是使各自的產品在市場上存貨不足,供小於求,這明顯是在滿足他們自己的利益。各個階層都迫不及待地制定適合自己的規則,以期達到這個目的,並且在自己這種做法被允許的條件下,也支援其他階層這樣做。最終,各階層都得以比高於規則制定之前的價格從市內其他階層那裡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而他們自己的產品,也同樣能賣得高價。這樣一來,如同他們自己所說,買賣相抵,誰都不吃虧。在同一市內,任何階層都不會因為這些規則而遭受損失,但他們卻從對農村的交易中得到很大好處。正因為有這樣的交易存在,各城市才能得以維持並走向富裕。

城市的全部生活資料與工業原料都來源於農村。城市支付這些資料與原料費用的方法主要有兩種:第一,把一部分原材料加工、處理,製成成品後返銷農村,由於這些原材料上面附加了勞動工資和投資者的利潤,因此其價格就提升了。第二,把一部分從外國進口或從國內其他較遠地區購進的粗製品或者精製品向農村銷售,由於這些產品上面附加了水陸運輸的勞動者工資及投資者的利潤,因此其價格也提升了。前一種商業利益是城市透過製造業獲得的,後一種商業利益是城市透過國內貿易和對外貿易獲得的。勞動者的工資和各種投資者的利潤,就是這兩種商業活動的全部利益。因此,只要是使工資和利潤有所提高的規則,就能使城市用較少的勞動量去購買農村較多的勞動量。由於這些規則,城市裡的商人和技工所獲取的利益要比地主、農場主和農民所得利益大得多。因此,城市與農村商業上應有的自然平等,便遭到了人為破壞。社會勞動的年產物,全部都要在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中進行分配。這些規則的存在,導致城市居民享有的份額多於應得的,農村居民享有的分額自然少於應得的。

對於每年由農村輸入的食品和原料,城市所支付的實際價格是它每年銷往農村的製造品和其他商品的數量。這些輸出品的售賣價格越高,輸入品的購買價格越低,對城市產業來說就更加有利,對農村產業而言就更加不利。

無須作任何周密的計算,只簡單觀察一下,我們就會知道,歐洲各地的城市產業都比農村產業處於更有利的地位。在歐洲,那些經營城市產業,依靠小本起家而最終發跡的商人和製造業者有100個;同樣以小本起家,經營農村產業,透過改良和耕種土地來獲取天然產物而最終發了大財的也難有一人。因此,城市產業的回報率絕對比農村產業優厚。城市的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也明顯要高於農村。資本與勞動會自動向最有利的用途靠攏,所以它們自然會盡量遠離農村而聚集於城市。

城市居民居住比較密集,很容易產生聯合。於是,即使是城市中最最一般的行業,在某處也會有同業聯盟組織。就算有些地方沒有這種組織,也會有最起碼的聯合精神,比如說,他們排斥外地人、不樂意收學徒、不願把行業上的秘訣教給別人。由於沒法用規則去禁止,因此他們往往受聯合精神的指引而自願聯合或訂立約定去阻止自由競爭。從業人員不多的行業裡最容易出現這類聯合。比如,區區五六個梳毛工,就能供應一千名紡工和織工下一步操作之所需。這幾個梳毛工就會聯合起來,不收學徒,此舉不僅能夠壟斷這種工藝,還能有效控制整個羊毛製造業,而且能夠使他們自己的勞動工資大大高過與其行業性質相符的標準。

農村居民一般散佈在相距較遠的各地區,不容易聯合起來。他們向來沒有聯盟,甚至從來不具備聯合的精神。他們的觀念裡,從來沒有說必須經過學徒期才能獲得從事農業生產的資格。可是,事實上除了所謂的美術和自由職業以外,沒有哪種行業像農業這樣要求如此複雜的知識和經驗。那些用各國語言著成的難以計數的農業書籍可以證明,即使是最具學識和智慧的國民,也沒有小覷農業生產的複雜性。並且,一些普通農民都具備的農業生產知識,在書中都沒有記載。可是其中還有一些粗鄙的作家,在提到農民時竟然一副嗤之以鼻的態度。相反,所有機械行業的相關操作指導書籍,都是些薄薄的小冊子,此許文字再附帶些插圖,就能詳盡地介紹各種機械的操作方法。現今法國科學院出版發行的《工藝史》就是用這種方法對各種工藝進行說明的。此外,農業操作要隨氣候和諸多意外事故而變更,這方面所需的思考和判斷,永遠比那些一成不變的機械操作所需要的多得多。

不單農業上的技術活是如此,就連農村中許多低階勞動也一樣,比大多數機械工藝所要求的技能和經驗多得多。加工銅鐵的工人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其性質、用法都一樣,或者大同小異,但驅使牛馬犁地的農民,卻要參照牲口的健康狀況、體力和性情來使喚,還要在不同情況下使用不同的工具工作。他所使用的原材料也同樣多變,這都需要他準確判斷、謹慎處理。雖然“莊稼漢”向來都是愚昧無知的代名詞,但他們幾乎都具備這種判斷能力與思考能力。他們雖然不像城市機械工人那樣擅長社會交際,他們的口音和語言也可能是粗俗的和難以理解的,但他們的理解力卻因為經常得到鍛鍊而比那些終日從事迴圈往復的簡單機械勞動的人強得多。不管是出於業務需要還是好奇,但凡你曾經與農村的下層人民和城市的下層人民有過接觸,你就能看得出,農民的確比普通工人優秀。我聽說,在中國和印度,農村勞動者的社會地位還有勞動工資,都高於大部分技工和製造工人。如果不是由於同業聯盟的排外法規和聯合精神的阻礙,也許各國在這方面的情況都會和中國與印度一樣。

不過,歐洲各地的城市產業之所以比農村產業更得利,並不完全是同業聯盟的排外特權及聯盟法規的作用。還有其他許多法規促成了這種局面。對一切從外國進口的商品徵收高額關稅,也會加強這種傾向性。同業聯盟的排外特權法規,使城市居民得以抬高自己產品的價格而不必擔心國內的自由競爭導致價格降低,高關稅又保證了城市居民不必為外來的競爭憂慮。在這兩種法規共同作用下提升的物價,全都由農村的地主、農場主和勞動者承擔。對於這種壟斷,農村人幾乎從不反抗。一般來說他們既沒有結成聯盟的傾向也不適合結成聯盟,更何況還有那些詭辯的商人和製造者們廣造輿論,讓他們誤以為這歸於社會一小部分人(而且是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乃是全社會的公共利益。

過去,英國城市產業相較於農村產業的有利程度似乎比現在還要大。與上世紀和本世紀初葉比較,現在的農村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更接近於工商業的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應該說這種變化是以前過分鼓勵發展城市產業導致的必然結果,只不過直到最近才呈現出來罷了。城市累積的資本,最終達到了某個巨大數額,以致全部投入這個城市的特有產業中已經基本無利可圖。同其他所有產業一樣,城市的特有產業也存在著一個限度,資本的持續增加致使競爭不斷擴大,這樣資本利潤勢必會減少。既然城市的利潤菲薄,資本必定會轉流至農村,農村的勞動需求增加了,勞動工資必然會提高。資本自行轉移——如果我可這樣說的話——到農業用途上,回到了農村。其實,本來大部分資本就是以犧牲農村利益為代價而於城市中累積起來的。歐洲各國農村的深度改良,都是因城市資本回流到農村而實現的,我將在後面說明這一點,並同時指出,雖然有些國家經歷此過程之後變得更加富裕,但這個過程本身是極其緩慢、充滿不確定因素,並很容易遭到意外事故的干擾。無論從哪一方面來說,這個過程都是與自然和理性相悖的。對於造成這種情況的各種利害、社會偏見、法律和習俗,我會在本書第三篇和第四篇詳細說明。

同行們即便是以娛樂和消遣為初衷而進行集會,他們的談話內容也往往離不開策劃陰謀以對付公眾,或是商量聯合抬高價格。誠然,透過法律來禁止同行們舉行這樣的集會,免不了會違背自由和正義,因而很難施行,但是至少法律不應該鼓勵這樣的集會,更不應使這種集會成為一種必要。

規定同一城市內所有同行都要將自己的姓名住址登記在冊,就方便了這種集會的舉行。因為這樣一來,許多本身無緣結識的個人被聯絡在了一起,所有人都能由此獲知其他人的住址。

規定同一行業的人須為該行業中的貧病孤寡者捐款的做法,就以涉及公共利益為理由,使這種集會的召開成為必要。

同業聯盟的排外特權,不但使這種集會非召開不可,而且使多數人透過的決議對全體成員都具有拘束力。在自由行業中,未經同行們全票透過,就不可能結成有效的聯盟,並且只有在所有人的意見都繼續保持一致的情況下,聯盟才可能繼續存在。在享有排他特權的同業聯盟中,只要多數人同意,就可以訂立規則,還能規定相關的懲罰措施。這種規則對於限制競爭所起的作用,比任何的自由聯盟組織都更持久、更具效力。

有人會說,同業聯盟的存在對於行業管理的有效進行十分必要,這毫無根據可言。真正對工人們起有效作用的監督,不是來自他們所屬的聯盟,而是來自他們的顧客。正是出於對失業的擔憂,工人們才會毫不懈怠。而聯盟的排外特權必使這種監督力量受到削弱。由於排外,即便一批工人素質參差不齊,也得悉數僱用。因此在許多有聯盟存在的城市,哪怕是一些最關鍵的行業中,也有濫竽充數的工人。如果你想得到滿意的作品,就必須到郊外找人定做,因為那裡的勞動者不存在排外特權,他們憑靠的都是真功夫。但是,你想把成品運到城市裡,就必須得私下裡偷偷進行。

歐洲的這種政策,將某些行業中的競爭人數限制在比願意加入者要少的範圍內,從而導致勞動和資本不同用途的利害產生了嚴重的不平等。

第二,歐洲的一些政策,強化了一些職業裡的競爭,使從業人員增加到超越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勞動和資本不同用途的利害有了另一種不同於上述情況的不均等。

人們往往認為,某些行業適當培養一些後備人才是十分必要的,所以一些公共團體或者熱心的個人便設立基金,因此而提供助學金、獎學金、貧困生津貼之類的獎勵。結果必然導致這些行業的人數大大超過其自然限度。我覺得,所有基督教國家大部分神職人員的教育費用都來自於此,他們中完全自費接受教育的人很少見。這樣一來,那些自費學習的人所花的功夫、時間和費用,可能就得不到相應的回報,因為教會中願意接受低報酬的人比比皆是,哪怕這個報酬遠低於他們應得報酬。窮人紛紛加入競爭,這樣就奪去了富人應得的報酬。也許我們拿牧師或者牧師助理同一般行業的幫工作比較不太合適,但他們的薪水和幫工的工資明顯屬於同一性質。三者都是按照自己和上級訂立的契約來獲取勞動報酬的。根據14世紀中葉以前的幾次全國宗教會議的規定,英格蘭教區牧師助理的薪水為5馬克,它和現在的10鎊貨幣含銀量大致相同。在同一時期,泥水匠的工資為每天4便士,與現在的1先令含銀量相同,泥水匠幫工的工資為每天3便士,與現在的9便士含銀量相同。如果這兩種勞動者經常性地被僱傭,那麼他們的所得將比牧師助理優厚得多。假如泥水匠全年能有2/3的時間在職勞動,他所得的薪金便和牧師助理相等。安妮女王十二年第十二號法令規定:“由於發給牧師助理的給養和獎勵不夠充足,因此某些教區的牧師助理生活很是貧困。茲特授權各地主教簽字蓋章,提高薪金以維持牧師助理的生活,牧師助理的年薪不得高於50鎊,亦不得低於20鎊。”如今,牧師助理年收入40鎊,就算待遇非常好的了。儘管上述法令規定了最低年薪的標準,但事實上很多牧師助理年收入都低於20鎊。而倫敦製鞋業的幫工,有人年收入卻達到40鎊;同一個城市中,隨便找一個勤勞的工作者,其年收入都能超過20鎊。20鎊,確實低於許多農村的普通勞動者所得。每次法律試圖規定工人的工資,效果總是適得其反,工資不但不降低,反而會升高。統治者曾經多次想以法律手段提升牧師助理的薪金,並且為了維護教會的尊嚴,命令教區長給教區牧師助理提高薪酬,發放超過他們甘願接受的極微薄的報酬。在這兩種情況下,法律都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它既沒有將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提高到預期的程度,也沒有將勞動者的工資降低到預期的程度。對於牧師助理們因處境困窘、競爭者眾多而甘心接受低於法定薪金的報酬這一狀況,法律無力阻止;對於僱用主們急於獲取利潤而樂於競相僱用工人,致使工人獲得超過法定薪金的報酬這一狀況,法律亦無能為力。

儘管教會下級職員待遇很差,但上層神職人員的優厚薪俸以及其他宗教上的威嚴,卻能使教會固守崇高地位。而且,神職人員們在社會上受到的尊敬,也彌補了他們金錢報酬上的不足。在英格蘭和所有天主教國家,在教會這種彩票性質的職業,希冀中獎的人遠遠超出了實際需要。透過蘇格蘭、日內瓦還有其他一些新教教會的事例,我們就能確切明白,對於一個聲譽如此崇高、受教機會多多,並且容易獲取職位的職業,僅僅是獲得聖俸的這一希望,就足以誘使眾多德才兼備的人去謀求牧師之類的神職。

對於沒有固定薪資的律師與醫生這類職業,如果也可以享受公費教育,那麼這類職業的競爭很快就會變得十分激烈,進而大大削減從業者的貨幣報酬。如此一來,自費讓子女接受這些職業的教育就很不划算了。這類職業中的職位,就會被被慈善事業所資助的人才全部佔據。由於他們人數眾多而且都很貧窮,因此都能滿足於很微薄的薪金。最終,律師與醫生這些職業將會失去人們現有的尊重。

通常,那些被我們稱為窮酸文人的不得志之輩,正處在我們假設的律師和醫生將遭遇的窘境。在歐洲各地,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本是受過教育、打算謀聖職的,但由於種種原因而未償所願。他們接受的一般都是公費教育,並且,這樣的人在各地都是供過於求,因此他們的勞動價格通常低得可憐。

在印刷術尚未發明的時候,擔任公私教師是文人以自己的才能謀求薪酬的唯一方式,也就是把自己掌握的知識傳授給別人。比起印刷術發明以後,那些以為書商寫作謀生的人,教師們的職業確實更受尊敬,更具價值,而且通常更能獲利。然而,要成為一名優秀教師,所需花費的時間和功夫,所需具備的天賦、知識和勤奮,至少得和一個知名律師或者醫生不相上下。可是,一個優秀教師所得的報酬卻遠遠不及律師或醫生的一般報酬,因為教師行業裡,接受公費教育的窮人扎堆,而律師或醫生的行業裡,則多是自費受教育的人。雖然現在公私教師的一般報酬已經很低了,但如果那些更窮苦的靠筆桿子餬口的文人也加入競爭行列,那麼教師們的報酬肯定會比現在更微薄。在印刷術誕生以前,學者與乞丐幾乎就是同義詞。那時候,各個大學的校長經常給學生們發乞討證。

在為使貧困子弟能夠從事神學、醫學和法學類的職業而設立各種助學基金,資助他們接受教育的慈善事業出現之前,出色教師的報酬似乎高得多。蘇格拉底在反詭辯學派的演講中,曾諷刺那時候的教師言行不一致。他說:“他們向學生打包票,說要把學生培養成睿智、正直的人,帶給學生幸福,但對如此重大的勳勞,他們只求能有4邁納或5邁納的微薄回報。”接著他又說,“授教於人者,首先自己定當是明智之士。但是,肯以這麼低的價格兜售自己的學識,此人必定會被認為是愚不可及。”蘇格拉底對當時教師報酬所作的評價,沒有絲毫的誇張。當時教師的報酬,的確就是這麼點兒。4邁納,合現在的13鎊6先令8便士;5邁納,合現在的16鎊13先令4便士。當時雅典城內優秀教師的一般報酬應該不低於5邁納。蘇格拉底向每個學生收取10邁納,合33鎊6先令8便士。據說,有100多名學生到雅典聽他講學。我想,這恐怕只是他某一時期的聽講人數。在雅典這麼一個大城市,像蘇格拉底這樣出類拔萃的教師,況且所授又是當時最為流行的修辭學,100多個學生,肯定不能算多。因此,每期授課他至少能賺1000邁納,也就是3333鎊6先令8便士。在當時另外的地方,有一個普魯塔克的教師,說自己每期授課所得通常有1000邁納。那時候許多優秀教師似乎都積累了大筆財產。喬治·阿斯曾將自己的自塑金像贈與德爾菲神廟,我不敢斷言他的這尊金像是否與他本人一樣大,但柏拉圖曾說,喬治·阿斯,還有當時另外兩位知名的教師皮阿斯和普羅特格拉斯,生活都過得相當闊綽,甚至可以說是奢華。柏拉圖自己的生活據說也很奢華。亞里士多德曾任亞力山大王子的老師。大家都認為王子及其父腓力二世給予亞里士多德的報酬必定相當豐厚,但亞里士多德卻覺得回雅典講學更划算。當時的教師人數,與後來數十年相比要少些。在之後的幾十年裡,由於人數增多,競爭加劇,教師的勞動價格,還有他們受尊敬的程度,都有所下降。但是其中能力超群者享有的報酬和尊崇,似乎仍然優於今天該職業中的任何一員。學園派大師卡涅阿德斯和斯多亞派大師第歐根尼曾代表雅典人民出使羅馬,他們那份威嚴和榮譽令人無比欣羨。儘管當時的雅典已失去了往日的輝煌,但畢竟還是一個知名的獨立共和國。況且,作為一個巴比倫人,卡涅阿德斯能被素來排斥外人出任公職的雅典人委以如此重任,足見雅典民眾對他的尊敬程度。

或許從公眾角度來說,上面所述的不平等總體上利大於弊。雖然公職教師的地位有所降低,但教育費用低廉絕對是有益的,它大大抵消了這個微小的弊端。如果歐洲大部分地區的學校和學院組織能比現在更合理的話,公眾由此獲得的收益將更大。

第三,歐洲有關政策阻止勞動和資本從一種職業向其他職業,或從一個地方向其他地方轉移,使勞動和資本不同用途的利害出現非常大的不均等。《學徒法》阻止勞動的自由流通,甚至在同一地區之內勞動者也不能自由轉換職業;同業聯盟的排外特權,也使勞動的自由流動和轉移受到妨礙,即使在同一行業也不能隨意換到其他地方工作。

我們發現,某一行業的勞動者待遇優厚,而另一行業的勞動者卻不得不接受僅維持基本生活費用的現實,這種情況很常見。前一種行業處在快速發展狀態,需要不斷吸納新的勞動者,後一種行業則處於衰退狀態,勞動者過剩的情況不斷加劇。這兩種行業,可能在同一城市內,也可能在相鄰的城市,但它們彼此之間無論如何也起不到一點互助作用。或許在前一行業中,《學徒法》的存在妨礙它們協作,在後一行業中,《學徒法》和排外特權同時發揮著阻礙作用。但是,有很多不同種的行業,生產中的操作方法十分接近,如果沒有這些阻礙力量,勞動者很輕易就能變更職業。例如,織素麻和織素絲所用的技術幾乎毫無分別。織素羊毛,雖略有不同,但也差別不大,麻織工或絲織工經過數日的學習,都能勝任羊毛織工的工作。因此,如果這三種製造業其中任何一個出現衰退,該行業的勞動都可以改行從事另外兩種職業,這樣一來,繁榮行業的工資不會過高,衰退行業的工資亦不會過低。誠然,由於特別法令的頒佈,現今的英格蘭麻布製造業開放了,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從事該行業,但由於麻布製造業在英格蘭分佈不是很廣泛,所以只能為其他衰退行業的勞動者提供極其有限的就業機會。在《學徒法》發揮效力的地區,衰退製造業的工人只好求助於慈善教會,或者充當普通勞力。不過,由於習慣使然,他們更適合從事製造業,而不大適合當普通勞工。因此,他們普遍更傾向於請求教區救濟。

妨礙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因素,也同樣會妨害資本的自由流動。因為一種行業上所能容納的資本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行業所能容納的勞動量。不過,相對來說,同業聯盟法規更偏向於阻止勞動的自由流動,而對資本由一地向另一地轉移的阻礙較小。不管在哪,富商獲得自治城市中的經商權,總比貧窮技工獲得自由城市中的勞動權容易得多。

我確信,在歐洲各地,普遍存在著同業聯盟法規妨礙勞動自由移動的現象。而據我所知,《濟貧法》對這方面的阻礙卻為英格蘭所獨有。自從出臺了《濟貧法》,貧民離開了自己所屬的教區,就很難獲得居住權,也很難找得工作。同業聯盟法規只是妨害了技工和製造工人的勞動自由,而對居住權的限制,卻將這種妨害擴大到了一般勞動者身上。英格蘭的不良政策,在這方面體現得尤為突出。我們對它的產生、發展及現狀作一些說明,還是值得的。

英國貧民素來靠宗教機構施捨,修道院被毀,導致對貧民的接濟和庇護受阻。幾次補救無果之後,伊麗莎白女王三十四年頒佈了二號法令,規定各教區有救濟其所屬貧民的義務,教區每年都要指定管理人同教會執事一起徵收救濟金,以滿足貧民需要。

依據這項法令,教會對教區內所有的貧民都必須救濟。但是如何界定貧民是否屬本教區所轄呢?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幾經波折之後,終於在查理二世十三年(1673年)及十四年出臺了相關法令,將這一問題的答案明確下來。法令規定,只要某人在某教區連續住上40天,就可獲得該教區的戶籍。但在這40天之內,新住戶必須向治安官繳納令他滿意的保證金,擔保放棄原教區戶籍,或者租賃年租金10鎊的土地,否則,依教會執事或貧民管理人的申訴,新住戶就得被遣回之前居住的教區。

據說,這項法令的實施也導致了一些徇私舞弊的事情發生。教區職員有時會賄賂區內貧民秘密前往其他教區,居住40天以獲得新戶籍,從而從原教區戶籍中除名。為防治這種弊病,詹姆士三世一年的法律規定:任何人為獲得新教區戶籍而連續居住的40天,一律從他向當地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遞交書面材料,報告他的新居地址及家庭人數那天算起。但是,教區職員對於自己的教區未必那麼關心。對於遞交書面報告的新住戶,他們有時放任自流,不採取任何適當措施。教區的原住民為了自身利益通常都希望儘可能地阻止外人闖入。因此,在威廉三世三年(1691年),又做出如下規定:40天的居住期,起算日為星期天禮拜後,書面報告在教堂公佈的日子。

伯恩博士指出:“公佈書面報告之後,繼續留居40天並獲得戶籍的人實為少數。這款規定的目的,不是讓人獲得戶籍,而是阻止人入住教區。因為遞交報告書,就是為了給教區一個合適的理由來攆走新移民。但是,如果遇到了無法確定是否能夠迫使某人遷回原教區的情況,那麼教區在接到該人的報告書後,通常有以下兩種選擇:一、准許他留居40天,對他不加拒絕,最終給予戶籍;二、施行權力,即刻打發他離開。”

因此,按照這項法令,窮人再想按連續留居40天獲得新戶籍的老辦法,就基本行不通了。於是,作為補救措施,法律又規定了遞交或公佈報告書以外的其他四種取得戶籍的辦法:一、向教區繳納賦稅;二、當選教區職員,任期一年;三、在該教區做學徒;四、在教區持續進行某項工作一年以上。

沒有人可以按照前兩種辦法取得戶籍,除非取得全教區的民眾的一致同意。但是,教區內的所有人都明白,按照課稅或推舉為教區職員的辦法把一個除自身勞力之外身無長物的人收容進本教區的結果會怎樣。

已婚者都不能通過後兩個辦法獲得戶籍。做學徒的人大多未婚,而對於已婚的僱工,法律還專門規定其不得靠受僱一年的方式獲取戶籍。採用透過被僱傭方式取得戶籍這個辦法,造成了英格蘭一種沿用已久的老習慣被破除。這種習慣是,如果僱傭期未經議定,則通常以一年為準。但是,僱主不一定都願意在一年以後便給僱工戶籍,而僱工也不一定會願意在被僱一年後入籍新教區,因為這樣一來他們的原戶籍就被取消,他們就得離開故土,離開父親、母親和親友們的居住地。

顯然,不管是普通勞工還是技工,沒有人能透過做學徒或被僱用而得到新戶籍。因此,當他帶著一技之長來到一個新教區,無論他多麼強壯多麼勤奮,也只能選擇透過租用年租金10鎊的土地這個方式獲得戶籍,或者是向治安官繳納令他滿意的保證金,擔保放棄原教區戶籍,不然的話,教區委員或者是貧民管理人隨時都能讓他退出。但是,對於除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來說,前者根本不可能。誠然,保證金數額的多少完全由治安官說了算,但他們提出的數額絕不會低於30鎊。因為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凡購入的世襲不動產價值低於30鎊者不給與戶籍,因為這不足以作為消脫原來戶籍的擔保。而以勞動維生的人,能付得起30鎊的不多。並且在實際中,治安官要求的數額會遠高於30鎊。

勞動的流動自由幾乎被各種法律法規完全限制了,為了補救,當局制定了發放證書的措施。威廉三世第八年與第九年的法令規定,任何居民,只要持有上一個合法居住教區頒發的的證書,這種證書由該教區執事和貧民管理人署名,經兩名治安官認可,並註明任何教區都有義務收留,那麼,證書持有人即將前往的教區就不得以他會加重負擔為理由驅逐他。但這個人如果到了必須接受救濟的地步時,則又有其他的規定:發放證書的教區有義務負擔其遷移費及生活費。為使證書持有人不至於因貧困而牽累新教區,同一法令又規定:移居者必須租有年租金10鎊的土地,或自費為教區服務一年,才能得到新戶籍。這樣一來,他不論是遞交報告、做學徒、被僱用,還是繳納教區稅,都難以取得戶籍。除此之外,更有安妮女王十二年法令第一號第十八條規定,持證書的僱工和學徒都不能取得所住教區內的戶籍。

頒發證書這個舉措,究竟能否恢復被各項法令剝奪殆盡的勞動移動自由,能恢復到什麼程度,從伯恩博士下面這段頗有見地的話中,我們就能瞭解個大概。博士說:“遷入教區會以種種理由要求遷入者交出證書。入住教區的證書持有人,不管是做僱工、當學徒、遞交報告書還是繳納教區稅,他們都不會給與新戶籍。他們不會給學徒和僱工新戶籍。如果這些人成為累贅,所在的教區很清楚要把這些人趕到哪裡去,又讓哪個教區來承擔這些人的遷徙費用和相關的生活費用。如果這些人生病,無法遷移,頒發證書教區有義務擔負這些費用。所有的這一切,離開了證書都萬萬不可。新教區迫使遷入者交出證書的這些理由,同時也是原教區拒絕頒發證書的理由。因為那些領證人很可能被驅趕回來,而當他們回來時,境況只會更糟。”伯恩博士這段話似乎意在表明新教區通常要求遷入者必須持有證書,而原教區通常不肯發放證書。這個聰明的作家在他的《濟貧法史》一書中又說:“發放證書這個辦法背後隱藏著多少殘酷的真相,因為它,教區職員簡直可以說有權將貧民終身幽禁,哪怕貧民繼續在原籍居住是多麼不適宜,而他意欲移居的地方又是那麼有利於他。”

雖然證書所確認的只是領證人的所屬教區,而對持證者的品行操守毫不涉及,但證書的頒給與否,完全操縱在教區職員手裡。據伯恩說,有一次,政府諭令高等法院,命教區委員與貧民管理人給人簽發證書,但高等法院視其為荒誕提議,竟然拒絕了。

在英格蘭,相距很近的地方,其勞動價格可能很不均等,其根本緣由大概就是英格蘭的居住法阻止沒有證書的貧民到別的地方勞作吧。強壯又勤奮的單身者或許能夠得到寬容,就算沒有證書卻也可在以其他教區獲得戶籍,但已婚者也想這樣,就肯定會被大多數教區驅逐。等到單身者結了婚,恐怕也難逃這樣的處境。因此,蘇格蘭以及所有無戶籍障礙的國家那種一個教區勞力不足,可由其他教區過剩的勞力補償的情況,絕對不會在英格蘭出現。在這些國家,儘管大城市附近或是對勞動有特別需要的地區工資高一點,而遠離這些地方的工資則處在一般水平,但是絕對不會像英格蘭這樣,就連鄰近地區的工資都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英格蘭貧民要打破教區間的人為隔離,往往比翻越由高山或海灣構成的國家之間的自然隔離還困難。

將一個連輕微罪行都沒觸犯過的人強制驅逐出教區的做法,明顯違背自由和正義。儘管英格蘭的群眾如此渴望自由,但他們跟其他大部分國家的普通民眾一樣,從來不也沒有真正理解自由的含義。近百年來,他們一直甘願忍受這種壓迫而不予反抗。一些有思想的人有時也會抱怨《戶籍法》,可是,它從來沒像搜查證那樣,引起群眾熱議和公憤。搜查證雖說也是一種流弊,但它造成的壓迫畢竟不像《戶籍法》那樣普遍。我敢說,英格蘭現今40歲以上的貧民,沒有任何一人能夠逃脫這項荒謬法律的殘酷壓迫。

我將用下面的話,來為這冗長的一章作結。在過去,要規定工資,首先得參照王國的一般法律,然後再依從各郡治安官的特殊規定。但現在,這兩個要求都被廢棄了。伯恩博士說:“400多年來,種種經驗告訴我們,企圖強行精確規定那些性質上無法加以準確限定的事物的愚蠢做法,到了該廢止得時候了。假如讓相同職業的工人領取同等的工資,就會扼殺一切競爭。這樣一來,也就不會再有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了。”

可是,直到現在,仍有不時冒出的個別法案想去規定某些行業或地區的工資。喬治三世八年(1767年)的法令規定,除非國喪期間,否則倫敦以及附近5英里內的裁縫每日所得工資不得超過2先令7便士,而其僱工也是如此,違者從重處罰。在確立僱主與僱工關係時,立法當局一向只諮詢僱主。因此,對勞動者有利的法規,總是公平公正的,而對僱主有利的法規,則往往有失公平正義。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業僱主須以貨幣而不得以貨物支付工資的法律,是完全正當而公平的。它並沒有給僱主們造成什麼實際的不利,僱主們原先雖有支付貨物工資的打算,但並未實施過。法律只不過要求僱主們把這種構想改為付給工人貨幣工資。這種法律對勞動者當然是有利的,但喬治三世八年的法令卻對僱主有利。當僱主企圖減低勞動工資而互相聯合時,他們通常是秘密結盟或締結一種協定,相約不許向工人支付超過定額的工資,違者必懲。但是,若是工人們也成立聯盟與僱主對抗,相約不得接受僱主低於定額工資,違者必究,那麼,法律就會從重處罰工人。如果法律確實公平,就得以同樣的辦法對待勞動者和僱主。但喬治三世八年的法條,卻使僱主們企圖透過結盟來建立的那種規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工人們經常抱怨這種規定,說它把最能幹、最勤勉的工人和普通勞動者等同視之,這種抱怨不是沒有理由的。

以前企圖透過規定食品與其他商品的價格來限制商人利潤的做法也常常出現。就我所知,這種習慣的唯一遺存就是當前麵包的法定價格。在那些排外同業聯盟存在的地方,對面包(生活第一必需品)的價格加以規定也許是恰當的。但在沒有聯盟的地方,在調節物價方面,競爭所起的作用比法規大得多。喬治二世三十一年(1757年)所制定的關於麵包價格的規定,由於法律自身的缺陷而無法在蘇格蘭實行。法律明確該規定由市場管理員來執行,但蘇格蘭當時並沒有市場管理員。直到喬治三世三年,這個法律缺陷才得以彌補。之前,蘇格蘭並沒有法定價格的規定,也沒有什麼明顯的不便,而今,在執行法定價格的地區,也沒見它帶來什麼利益。在蘇格蘭大部分城市裡,都存在有排外特權的麵包業聯盟,只不過這種特權沒有受到嚴格的保護。

前面已經說過,勞動和資本在不同用途上的不同工資率與利潤率的比例,受所屬社會的貧富、進步退步或停滯狀態的影響不大。公共福利上的變革,雖然能夠影響一般工資率和利潤率,但總的來說會對所有不同用途產生同樣的影響。所以,不同用途上的工資率與利潤率的比例,必會保持不變,至少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不會因上述變化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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