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看一看官方通報
官方對李易峰的通報
官方對吳亦凡的通報
第一是二者違法性質不同。李易峰嫖娼,屬於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吳亦凡涉嫌強姦,屬於犯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是二者羈押期限不同。李易峰行政拘留,一般為3-7天,最長為15天,期滿即釋放;吳亦凡刑事拘留,一般14天,經批准可延長至37天,期滿後可能面臨取保候審,或者逮捕兩種可能,被逮捕以後的期限會很長。
第三是二者羈押場所不同。李易峰待的地點是拘留所;吳亦凡羈押的場所叫看守所。
第四是二者辦理程式不同。李易峰的行政拘留是公安局內部裁決,由辦案機構即派出所或者治安大隊,報本單位的法制大隊稽核後執行;吳亦凡的刑事拘留程式和李易峰一樣,但報請批准逮捕則由公安局向檢察院報,偵查終結後,公安局再次報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是二者法律後果不同。雖然二者都會被錄取檔案,但違法對職業影響相對較小,畢竟本質上來講,闖紅燈也屬於違法行為;犯罪則影響比較大,如:當兵、公務員考試、入黨等都不被允許。
最後“行拘”和“刑拘雖然同音,但”“刑拘”是專業名詞,“行拘”卻不是,如果你是從事法律工作的,聯絡不要使用“行拘”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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