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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婚禮前一天出軌,丈夫發現後起訴離婚索賠5萬元

由 愛說故事的啊呦 發表于 美食2022-12-26

結婚是人生大事,婚禮對於結婚來說是最有儀式感的重要環節,甚至在少數地區的觀念裡,完成辦酒席的結婚儀式才算是“結婚”。許多新娘在結婚儀式舉行前興奮得睡不著覺,然而今天故事的女主人公卻在婚禮前被丈夫發現出軌,接下來她會面臨什麼呢?

萬霞(本文均為化名)和劉強經人介紹相識,兩人在尚未完全瞭解對方的情況下按照雙方家長的要求完成了訂婚儀式,並在當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登記結婚後,萬霞與劉強並未共同居住,當地風俗是男女雙方在辦完婚禮後才算真正“結婚”,兩人才能一起生活。萬霞與劉強兩家人商議好了舉行結婚儀式的日期,然而在婚禮前一天劉強卻意外發現了萬霞出軌的事實。

原來,萬霞本來已有男友,但因其男友家在異地,且家庭條件不好,萬霞的父母不同意他們在一起。萬霞迫於家庭壓力與男友分手,此後經人介紹結識了劉強。萬霞父母與劉強父母認為萬霞與劉強條件合適,且年齡也不小了,便催促兩人儘快結婚。萬霞在父母的安排下與劉強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心中仍然放不下前男友。

前男友聽說萬霞馬上要結婚,急忙趕來想要勸其回心轉意。萬霞在婚禮前一天見到前男友,兩人舊情復燃,外出開房,然而卻剛好被丈夫劉強撞個正著。

劉強發現萬霞出軌,要求與其離婚,並索賠5萬元。萬霞同意離婚,但不願意支付賠償金,雙方就離婚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便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

庭審時,萬霞稱,結婚後發現雙方性格不合,矛盾重重,不適合一起生活,才談論離婚事宜,且雙方至今未同居生活。

劉強反駁,雙方不是因為性格不合離婚,而是因為萬霞婚內出軌。他同意離婚,但要求餘霞賠償婚內出軌損害金5萬元。

萬霞在接下來的審理過程中承認了自己婚內出軌的事實,但拒絕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 夫妻一方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萬霞與劉強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劉強在訴訟中明確要求萬霞支付損害賠償金5萬元,因為萬霞自認婚內出軌,其行為已構成重大過錯,劉強的主張於法有據,於理不悖,法院予以支援。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准予雙方離婚,萬霞賠償劉強損害賠償金5萬元。

離婚損害賠償只適用於因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夫妻雙方,並且要求其中主張的一方不存在過錯。如果過錯方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那麼過錯方理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且離婚損害賠償中的過錯情形必須導致了離婚這一結果,才可以適用。

有的人可能會疑惑,本案中,劉強因萬霞婚內出軌索賠5萬元,如果他索賠10萬元,法院會支援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出軌損害賠償的比例,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為準,一方給受害一方損害賠償。法院審判時,會依照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及當事人家庭條件等綜合評判。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都不是兩個人攜手走進婚姻、建立家庭的根本支柱。婚姻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之上,如果不愛請不要隨意承諾。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家庭觀,不要將婚姻當兒戲。希望即將踏入婚姻或者已經踏入婚姻的人,在家庭生活中都切實履行夫妻義務,互尊互愛,共建和睦的婚姻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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