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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手牽羊拿走別人遺忘在ATM機裡的錢犯法?

由 程舒燕說法 發表于 美食2022-12-16

圖片來自於網路

家住浙江省寧波市的張先生,為了給孩子打學費,

在ATM機上分兩次將2萬元存入自己卡上,方便網上匯款給孩子。在存第二次1萬元時,由於自己違規停車佔道,有人在外催促張先生立即出來挪車,倉促中張先生忘記點確認鍵便匆匆來車駛離銀行,回家後發現卡里只有1萬元,遂即張先生立即報警。

警察透過查閱影片監控發現張先生離開後犯罪嫌疑人吳某發現張先生滯留在AMT機內的1萬元現金,起了佔為己有的想法,於是將此1萬元帶走。目前,吳某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1萬也已追回返還給張先生。

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吳某涉嫌什麼罪名以及要接受什麼樣的刑罰呢?

有人說可以視張先生滯留在ATM機內的現金定義為遺忘物,那麼吳某的行為就是合法佔有張先生的遺忘物,將自己佔有財物轉化為自己所有的財物,應該屬於侵佔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

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構成侵佔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此次的案值1萬元剛剛好立案。

吳某可判處6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

我認為這樣的判罰依據是有瑕疵的。首先吳先生

遺失在ATM機內的現金是否可以定義為遺忘物是存疑的,

對於時間短,距離近,人和物的距離較近,暫時性的遺忘行為是不能定義為遺忘物的。且滯留在ATM機內的現金在張先生離開後

佔有權讓渡

給銀行了,因此嫌疑人吳某不具備佔有這筆錢的主體資格,依然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於吳某已經退贓了,如果認罪態度較好的話,可能判處的刑期為

三年以內有期徒刑,而且有較大可能獲得緩刑,但是要並處罰金。

在這裡我強調一個很坑人的關於銀行卡遺忘的特殊案例,

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中的信用卡取款行為,若信用卡遺忘在ATM中就離開了,那麼這臺ATM機處於可操作的啟用狀態,任何人都可以進行取款、查詢、轉賬、修改密碼等操作。若有人利用這種啟用狀態,實施按鍵取款行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以

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此罪5000塊錢就可以立案,而且起步刑就是5年。

所以某伸手伸手必被捉。

TAG: ATM遺忘吳某先生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