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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士忌小記07:威士忌的爭議

由 晚安魯道夫 發表于 美食2021-07-05

早在1880年初,當調和式威士忌愈來愈熱的時候,市場上出現各式各樣強調純、老、優質以及以蘇格蘭為名的品牌名稱,如“ Finest Selected Old”、“ Old Vatted Highland、“ Specially Selected Old Highland"等等。

更惡劣的是,廣告文字很可能與酒瓶裡的酒液毫不相干,酒標標註“Pure Highland Malt”,很可能只是調和甚至調入90%的穀物威士忌。

麥芽蒸餾業者忍無可忍,要求將穀物烈酒排除在“威士忌”之外,同時一併將調和式烈酒也排除在外。蘇格蘭下議院為此於1890年組成特殊委員會進行調查,同時也討論是否需要規定最少熟陳時間,最後決議如下:

威士忌並無法律上的定義…只要加入的烈酒不含有有毒物質,我們無法限制其使用名稱……強制要求保稅倉庫內所有烈酒的熟陳時間是不需要的,也可能對市場造成傷害。因此並未對威士忌形成嚴格的定義。

20世紀初,陸續發生白蘭地混調穀物威士忌、販賣有毒威士忌等案件,

同一時間,蘇格蘭國會議員提出“威士忌銷售法”草案( Sale of Whisky Bill),目的在於確定所謂的威士忌是否以麥芽為唯一原料,或是包括未發芽的穀物,而後者即稱之為穀物威士忌。

DCL對此評論:“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壺式與連續式蒸餾業者間劃出明顯的區隔,而穀物威士忌之所以比較便宜,並不是因為原料價格較低,而是連續式蒸餾器可以在一星期內做出50000~60000加侖的烈酒,而壺式蒸餾器只能做出2000~3000加侖。”

當時的審議官發現:“ Scotch”調和的是2000加

侖的英格蘭烈酒和500加侖

的蘇格蘭穀物烈

酒,某“ Pure Malt”調和的是穀物烈酒、進口烈酒和麥芽威士忌,又某“ Sc

otch

“Malt”或“ Highland Whisky”則為德國烈酒、玉米、米或糖蜜烈酒等。

案件於1905年開庭,一審完全倒向麥芽或壺式蒸餾業者,法官宣判所謂的威士忌無論是麥芽、穀物或調和式,都必須使用壺式蒸餾器。

再審最後宣佈5:5而無從做出判決,DCL提議“威士忌”應該是個通用名詞,再根據內容物存在的變異來決定名稱。

如“愛爾蘭威士忌”“蘇格蘭威士忌”“調和愛爾蘭/蘇格蘭威士忌”等等。

DCL還提議蘇格蘭威士忌應依地域區分為高地、低地、艾雷及坎貝爾鎮麥芽威士忌,顯然在一百多年前,因地域產生的風土差異已經為人所熟知,但是卻到1970年代才被註記在酒標上。

無論如何,經過長時間的協商,麥芽蒸餾業者的態度逐漸軟化,因為如果繼續堅持穀物烈酒不是威士忌,那麼低地蒸餾業者必須改用壺式蒸餾器來競爭,他們也佔不了太多便宜,而且他們也不得不承認,調和商是麥芽威士忌最重要的主顧。

最後他們建議穀物烈酒須產於蘇格蘭才能稱為威士忌,而調和式威士忌必須包含至少50%的麥芽威士忌,且必須在酒標上註明“ Blended Whisky”。

少數頑固分子堅持威士忌必須以直火加熱的壺式蒸餾器來製作,但這種聲音已經不再受到重視。

由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做出的最終判決於1909年7月出爐,委員認知到無論製作者或消費者都清楚威士忌的原料不是隻有麥芽,還包括未發芽的大麥和其他穀物,而且調和式威士忌的銷售量遠高於所有單一種類的威士忌。

絕大部分的英國人所喝的威士忌都是調和式,因此威士忌(Whiskey)的定義為:“使用麥芽澱粉酶糖化糊狀穀物(不限於麥芽的任何穀物)後蒸餾所得的烈酒,而蘇格蘭威士忌則如同字面意思,必須是在蘇格蘭蒸餾的威士忌。

這個定義在一百多年後的今天依然適用,在當時“威士忌”仍拼寫成 Whiskey,比現在的拼寫 Whisky多了個“e",(現在蘇格蘭威士忌拼寫為

Whisk

y,

愛爾蘭及美國則拼作Whiskey。)

在1915年大衛·勞埃德·喬治(David Lloyd George)的《未熟成烈酒法》( Immature Spirits Act)立法後,這個e才無聲無息地消失。《未熟成烈酒法》還規定蘇格蘭威士忌必須在橡木桶中陳放至少三年。

皆大歡喜的判決和定義對威士忌產業並無實質幫助,國內的消費量從189年的3870萬加侖掉到1910年的2140萬加侖,相對的倉儲量從1899年的1。03億加侖上升到1910年的1。16億加侖。

外銷量稍有成長從1900年的500萬加倉上升到1909年的700萬加侖,但是杯水車薪,無法彌補內銷市場的下滑。

161間蒸餾廠關的關、休停的休停,到1912年僅存120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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