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有妻子和家庭的李先生,包養了張女士做情人,並簽訂了《雙方協議》:李先生借給張女士100萬元,用於購買某個城市的某處房產。
給了張女士好處的同時,該協議接著規定:張女士必須承諾終身不嫁他人,一生做李先生的情人。
如果張女士違反協議,則應當返還借款。
如果李先生提出解除情人關係,則張女士有權不歸還借款,將該筆借款充作精神賠償和生活補助費。
之後,兩人又簽訂了《補充協議》:李先生已經出資70萬元,以張女士的名義,購買了某個城市的某處房產,該房產的按揭餘款由李先生支付。
張女士自願做李先生的情人,如果張女士違反承諾,則應退還李先生已經支付的70萬元及按揭款。
如果李先生提出解除與張女士的情人關係,則張女士有權不退還李先生已經支付的70萬元以及按揭款。
最終,這兩個協議簽訂後不久,兩人感情不合,走向破裂,李先生要求張女士退還70萬借款,張女士不退。
於是,李先生一紙訴狀將昔日情人張女士告上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的協議無效,要求張女士退還借款70萬元。
那麼,你知道這個案件該怎麼判定嗎?
判定依據如下:
1。根據《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所謂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行為的內容及目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本案中,雙方的協議雖然用了“借”這個字,但兩者實際上並不是正常的借貸關係,而是附條件的贈與關係。
即李先生以張女士與其保持情人關係為條件而成立的贈與合同。
4。判斷該合同是否有效,不應該依據該協議表面的約定,還需要深入瞭解公序良俗原則。
綜上,因此,李先生與張女士的《雙方協議》和《補充協議》,通通都是無效的!
判決的結果應如下:
1。李先生無視夫妻感情和道德規範,與張女士訂立情人協議,欲以金錢來維繫、制約雙方的情人關係。
該協議的內容和目的,損害了社會善良風俗,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行為。
2。法律行為無效,所得財產應當返回。
所以,最終李先生會勝訴,因為包養協議無效,張女士所得的70萬財產,必須返還給李先生。
當然,同樣因為包養協議無效,張女士自然也沒有了之前的束縛,人身自由和戀愛自由的權利不受控制。
因此,在此奉勸先生們女士們,包養與被包養都是要不得的!是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最後也只是李先生和張女士這樣,竹籃打水一場空罷了!更不要說,對妻子、孩子的傷害和裂痕,是永遠都無法彌合的!
以上案例的講解和判定依據,都來自於《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共計1260條,是日常生活的法律百科全書、民事權利宣言書!
《民法典》和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很多發生的案件應該怎麼解決、如何處理,裡面都有詳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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