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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亂後,盛行一時的官本管理,為何在唐後期走向沒落

由 刻苦的慧慧 發表于 汽車2021-07-18

前言

唐後期比部之所以會失去勘會內外諸司的作用,甚至遭到被閒置的命運,固然起因於國家過分重視三司財務,以及方鎮擁有財政自主權,很重要的也是因為唐政府並不真的瞭解財務檢查的意義。

對審計認識的偏差

唐政府視財務檢查為財務控制,以為只要控制諸司或方鎮財務,就能穩穩掌握政權,殊不知財務檢查不僅是國家掌控財務運用,杜絕官吏不法的消極手段,同時還是觀察政府決算執行情況,考核官吏施政績效的積極方式。可惜的是,唐政府頂多知道防止官吏隱欺,卻沒有從健全國家財政的角度去認識比部的審計功能。

故只要求三司及在京各司自勾,而不知道倚重比部的他勾。至於方鎮的坐擁財勢,中央當然不樂見,但也不是從財務檢查的觀點尋求制約之道,而是以集權中央的心態,欲掌控其財務。由於唐中央對審計的認知有偏差,自然沒有充分授權比部,或給予它絕對的信任,故不獨比部勾諸道州府有困難,其權威也罕能伸向三司以外的在京各司。

當比部的他勾無法防杜內外各司預算遭濫用,或官吏違法失職等情事,則國家還能憑什麼方式瞭解內外請司的財務狀況?還能用什麼手法稽查官員的貪盜浪費行為?對於這個斷裂的環節,中央不思重振比部的權威與功能,採取的方式是一則借重御史臺的財經監督權,再則命出使郎官御史巡察地方,三則委觀察使等與所在巡院負稽核之任。總之,不外以延伸中央權力,增加中央耳目的手法,直接向下檢查,彌補比部無力他勾之缺憾。

御史臺是唐代的監察機關,其職司風憲,糾彈官邪,言事諫諍,肅整朝儀,推鞫獄訟,巡按州縣,並有稽查財賦等權力。這裡特別要注意的是它的財經監督權。財賦乃國家命脈,亦最易生貪瀆、隱漏之事,若無人嚴管監督,奸吏必上下其手,國費將損失不貲。唐前期比部尚可發揮審計功能時,御史已執行部分監督財經的工作,如任監倉、使職以推逃亡,或勾當租庸地稅、禁斷惡錢等。而在安史亂後,國家財賦不歸於一元,又面臨方鎮的截留稅賦,於是中央更加倚重御史的監督之責,以緩和國家的財政危機,並加強訪察、彈劾財經犯罪,給國家多增添一分安定的力量。

御史臺的財經監督

御史臺財經監督權中最特別的一項,是其“專掌”戶部錢,《新唐書》卷五五《食貨志》貞元四年條:李泌以度支有兩稅錢,鹽鐵使有榷錢,可以擬經費,中外給用。每貫墊二十,號“戶部除陌錢”,復有闕官體料、職田錢,積戶部,號“戶部別貯錢”,御史中丞專掌之,皆以給京官,歲費不及五十五萬緡。京兆和,度支給諸軍冬衣,亦往往取之。戶部別貯錢存於戶部,由戶部分配支用。御史中丞專掌之,有學者指為戶部掌收,御史臺掌支。三司自理財務,自行勘會,包括在外諸州府或場監院的錢物,也由各司自行檢劫,並未提及要御史臺負責。

但戶部錢由“御史中丞專掌之”,也不是全然無據,《唐會要》卷九三《諸司諸色本錢下》元和九年十一月戶部以除陌五文錢,量諸司食錢不充者,添本出放,敕:宜委御史臺仔細簡勘,具合徵放錢數,及量諸司閒劇人目,加減條疏奏聞。似乎御史臺以類似比部簡勘的權,檢査戶部所分配之諸司錢數,則所謂的“御史中丞專掌之”,其實是御史臺以財經監督權,制約戶部錢物的使用。同前書卷長慶元年三月敕:添給諸司本錢,……以戶部錢充。仍令史臺據司額大小,公事閒劇,為等第均配。

這裡戶部撥給諸司的本錢,就直接由御史臺分配給各司,而且由“仍令”一語可知,這已不是第一次了。此時的御史臺,顯然不只在執行財經監督權,它還依敕令分配財物。或許因諸司本錢原非戶部司的業務,戶部司只是奉命提供財源而已,除非得中央指示,沒有義務為其作等第給付,而諸司諸色本錢又沒有一個全國統籌管理的機構,在事急從權的情況下,姑且委託御史臺暫行分配之。

從這兩條史料看,戶部錢在用於諸司本錢上,確實都涉及御史臺,但我們與其說御史臺直接支配、管理戶部財物,不如說它其實是在監督戶部錢物的運用,執行的是財經監督權,這才是“專掌”的實質意義,而分配諸司本錢,應是臨時特命為之,非其常務也。御史臺與諸司本錢的關係的確非淺,然更可因此印證其扮演的是財經監督的角色,甚至被賦予瞭如同比部的勾檢功能。貞元十二年十二月敕,諸司食利錢“充添修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仍委御史臺勾當,每常至年終,勘會處分”。

這裡的“簡勘”、“勘覆”、“會”等語辭,與審計機關的勾檢意義無別,應該就是御史臺以監察之名,行財務檢查之實。而所謂“御史臺一人專知覆”,指的可能是侍御史,《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侍御史六人,…久次者一人知雜事,…次人知公廨,次一人知彈,次人知西推、贓贖、三司受事,……次一人知東推、理等…次待御史一人分司東都臺。”其中知公廨者,當即專知勘覆公廨費用,包括諸色本錢在內。

御史臺的檢核

御史臺的檢核不同於比部要求京司的四時勾覆,每季一申省,從其對諸司食錢“每常至年終,勘會處分”來看,即使是京司,也是歲終一度。勾覆公廨費用原本是比部的職權,唯唐後期似已不再見比部與諸司公廨有任何關聯,取而代之的竟都是御史臺的檢勘,這大概是中央因應勾檢系統的變化,所採取的相對措施吧!

御史臺的財經監督權,不只是彈官吏的經濟犯罪,還使用執行勾檢的方式來對帳,如元和十年正月御史臺奏:“秘書省等三十二司除疏外,見在食利本錢應見徵納及續舉放所收利錢,準敕並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食錢帳歷在報與御史臺時,已區分應在、見在帳,即欠付、已納兩部分,這與前期出土文書所見之做帳方式是相同的。食錢又因放貸、出舉,應該分列本、利錢二項,帳歷當仿《唐天寶年代燉煌郡會計牒》宴設廚、病坊之本、利錢項而製作。

食錢有部分改案額為“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錢”,準敕亦由御史臺“年終勘會”,其置案曆的方式是:“勒本司據見在戶名、錢數,各置案暦,三官通押,逐委造帳,印訖入案。”此與前文所述之帳歷要項,判案署押,勾司用印,幾乎完全一致,可以說製作帳歷,勾檢文案的整套程式,全盤複製到御史臺的財經監督方面。故至少從京司請色本錢而言,御史臺已取代比部,成為融合財經監督與財務檢査於一體的新制度。

唐後期比部依然存在,除了偶然對天下州府的勾檢表示意見外,鮮少見其處理在京諸司的財務案件,其權力的陷縮是無庸置疑的。然而較特殊的是文宗開成三年七月,因尚書丞郎官入省日每事闕供,故賜尚書省本錢,並日:“每至季終,委都省磨勘,申中書門下。”都省本錢未交付御史臺勾檢,而由自身磨勘。都省是全國最高勾檢機構,以署覆一般行政文案為主,像本錢這類財務,或許還是交由比部來勾檢。此處的季終磨勘,不同於御史臺的年終勘會,而與前期比部的慣例“四時勾會於尚書省”若合符節。

貞元十二年御史臺大規模簡在京諸司本錢數時,都省及六部諸曹司都包括在內,而元和九年簡勘三十二司時,已完全不見尚書省蹤影,是否自此尚書省的財務勾檢又迴歸到比部,則開成三年敕命都省(比部)磨勘,就不能說是特例了。當比部權力弱化,在京勾檢的範圍大幅縮小時,御史臺雖然承擔部分本錢勾檢的責任,但也還是以財經監督與彈劾經濟犯罪為主,並未取代比部的他勾機制。

安史之亂後的財務監察

安史亂後,方鎮的財政自主權擴大,中央為了宣示權威,強化對地方的控制,更為了收回財權,整頓不法,不得不更依靠使職差遣與使者巡行。柳宗元《館驛使壁記》述其職為:“於是有出納奇贏之羨,勾會考校之政。”館驛使於大曆十四年起多以御史為之,亦御史臺監察職權的延伸,當然也包括財務監察在內,所謂“奇贏之羨”即官本來源之一,而“勾會考校之政”可能就在計會官本利。中央不定期地派遣諸使按察各地,且常付予檢查財務的責任,顯然不單在遏止地方之經濟違法,還有勾徵隱漏,增加地方收入,甚至挹注中央財政的用意。

唐後期頻繁而廣泛的遺使巡行,表面上是訪聞、覺察某一特定事項,實則也包含財務、贓狀等具體的檢勘過程,而地方官本的實行情形,想來也是勾檢專案之出使郎官御史的財務檢查,屬於非常態性的臨檢,時而與其並同訪察的所在巡院,則別有專司勾檢的常置吏職。巡院是唐後期三司設在地方的辦事機構,直屬中央而遍及諸道,以負責財務行政為主,但元和以後多帶憲銜,漸發展出監督職能,是中央瞭解地方財務狀況,並舉聞弊政,具有高效率特點的派駐機關。三司官典及諸場庫有專司勾檢的職官,如勾檢、勾覆、勾押等。而同樣隸屬於三司的巡院,既處理地方的財政事務,當然也應有檢查財務的人員,如巡官、巡覆官、勾檢官等即是,三司巡院遍於全國各地,設定次第與等級差別亦有不同。

雖然不能確定各巡院皆有相同的財務勾檢官,但從朝廷屢次要求其與出使郎官御史同訪察聞奏,並指明借重其“計會審”能力,及可知的幾種勾官職務來看,巡院具勾檢職能是確然可信的,它是中央威望不足,與比部權力弱化後,朝廷無力要求地方如實奏報財政狀況,只好委託地方派駐機構協同檢查當地的稅務運用,及貪贓不法事。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觀察,隸屬於中央的巡院,其實具有監察藩鎮財務的作用,或許亦包括簡勘官本錢。至於巡院能否發揮預期效果,似又因時因地而異,未敢太過高估。

唐中央對地方財務的檢查是多方面進行的,後期州的自勾機制並未破壞,所謂“諸道年終勾當”,顯示地方仍在逐級勾,則中央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將指令下達給專責地方官,並由其承當一切後果。錄事參軍既是勾官,又有糾正非違的監察職能,唐後期還擴大它的財政權力,則中央將州府事務責成錄事參軍來處理,其用意是不難理解的,如長慶四年義倉多被盜用沒入,制令諸州錄事參軍專主勾當;大中元年添給諸道諸軍官料錢,敕旨仰觀察判官與錄事參軍同勾當;成通八年州縣病坊賜米及本利錢,委所在刺史錄事參軍縣令糾勘。長官、勾官勾當、糾勘諸事,絕非只是分配錢物而已,重點應在財務檢査。

被破壞的財政體系

自方鎮勢力興起後,唐中央對指揮地方深有不從心之感,諸州府之錄事參軍既仍須將勾帳報於比部,唐中央何不順勢抓緊這個可以控制地方財務,又可抗衡長官的錄事參軍?或許因此唐後期中央在財務方面,多直接指令錄事參軍負責,而少讓刺史專知;也由於錄事參軍的特別受倚重,所以其位秩與禮敬都較前期加一等,蓋尊其任也。唐政府為了觀風俗、察善惡,自貞觀以來已遣巡察、黜陟等使分巡天下,此後使名屢有變動,至開元二十二年設採訪處置使,而其任愈重。

一方面繼承前期諸使之監察性格,他方面則亦關與管內之行政、民生。在至德之後,改採訪使為觀察處置使,併成為道的基本使職。唐後期中央除了加重州府錄事參軍的權力與責任外,也經常要求帶憲銜的諸道觀察使,按舉不法,嚴加覺察財政等事務,如會昌元年置館驛本錢,量事供給前任官等,每至年終由觀察使檢查官錢,併科配論罪。事實上,要了解財務運用得當與否,非檢查財務文書不可,觀察使本身即使不直接從事審勘的工作,也會交代其下的判官來勾檢,這在唐前期似已形成慣例。

安史亂後,中央權威雖然削弱,但州府仍應申勾帳於比部,《唐會要》建中元年比部狀稱:“準大曆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諸州府請委當道觀察判官一人,每年專按覆訖,準限比部者。自去年以來,諸州多有不到,今請其不到州府,委黜陟使同觀察使計會勾當,發遣申省。”在制度上,州府的勾帳應由觀察判官按覆後,再申送比部。只有當州府不依制行事時,中央才要求觀察等使出面調解,但相信觀察等使還是不會自行計會勾當,必仍交由觀察判官來按覆。唐代前、後期官本的財務勾檢顯然有極大的差別,前期財政一元化,自中央至地方官本的會計賬簿先由各司計會,再牒各級勾官進行獨立審計。

然安史之亂打壞了既有的財政體系,自此中央三司並立,互不隸屬,地方藩鎮割據,自擁財權,位卑職輕的比部郎官在沒有朝廷強而有力的支撐下,不但指揮不了三司與在京各司,更別提在外的諸道州府了。但唐政府不願就此任官本利散失,在京司,它靠著加強御史臺的財經監督權,維持中央權威。在地方,它派出使郎官、御史分察天下,借重諸巡院的勾檢吏職,要求錄事參軍盡忠職守,也委以諸道觀察使與判官督責與檢查之任,藉此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力。

結語

從中央多方面的派員或就近監管方鎮財務來看,其與地方爭奪財政控制權的用意是非常明顯的,中央欲藉著財務控制,達集權之目的,反倒忽略了財務檢不僅僅是財務控制,更應優先考慮地方財務的執行績效,及其對人民生計的影響,故隨著比部審計權的弱化與方鎮自主權的伸張,中央與地方已在財務檢査上,悄然展開一場權力競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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