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在10月6號男子透過中介租下了套房子,每月房租是1900元,押一付一,約定是在9號入住,當天中介意外把合同上的日期給寫錯了,第一次交租寫成10月6號,第二次寫成11月21號,等到11月初時,中介就打來電話催租了,說是合同上交租日期寫錯了,讓男子在9號前把房租給交清,然而男子認為合同上既然寫了是21號,他就要按照合同上的日期交。
為了此事雙方鬧得不是很愉快,中介還對男子放狠話,讓他要麼9號前把房租交清,要麼直接搬離租房,不搬中介就要上門趕人,男子也覺得沒意思,就在6號把東西給搬走了,然而在東西搬出去後,去找中介辦理退房手續時,中介卻說是他違約在先,1900元押金不還了,男子覺得很不合理,中介寫錯交租日期,過錯不該由他承擔。
中介的說法和男子有些不一樣,中介交租日期是寫錯了,但是他發現後有和男子口頭說過,男子嫌麻煩不肯重籤合同,男子當場就反駁沒有這個事情,雙方在現場各持一詞,經過記者的協調後,中介答應讓男子接著住下去,也可以自己去找租客,他們會把押金退還,事情到此也就圓滿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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