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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2年到底啥意思是過2年後再行刑嗎恐怕你的理解是錯的

由 寄瑤娛樂 發表于 汽車2021-06-04

喜歡看案件的朋友應該對“死緩”四字並不陌生,“死緩”全稱是“死刑緩期2年執行”,不過很多人並不明白死緩到底是個啥意思?是過2年後再行刑嗎?恐怕你的理解是錯的。

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還是出現了不少損害國家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其中部分沒有血債、民憤不大、未達到最嚴重程度但又罪該處死的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於是實施了死緩,是我國獨創的一項法律制度。

死緩制度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從明清時期的死刑監候制度演變而來,明代時將秋後處決的犯人稱為“監候待決犯”,雖然判處了死刑,但暫時監禁監候,不會立即執行死刑,待至朝審、秋審時,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現代在執行死刑緩期期間,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並且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可以減刑為無期徒刑,也就是說2年後,該名犯罪分子不一定會被執行死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不過如果表現良好,有重大立功者,服刑2年後可以減刑,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我國有期徒刑是不能超過25年,如果是罪犯不是減為有期徒刑,而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法分則的法定刑中,凡是規定幾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沒有指明上限的,這個上限是15年;凡是規定幾年以下,而沒有指出下限的,這個下限是6個月。

此外,因為貪汙賄賂犯罪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人,法院會根據其犯罪情節等情況,同時決定在其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後還有一種情況,即限制減刑,犯人死緩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刑期不可少於25年,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少於20年。

法治是國之根本,法律是國民最低的底線,我們都希望“惡有惡報”,犯了罪的人自然要受到懲罰,而法律無情又有情,任何東西都不是死的,一些犯人雖罪該處死,但犯罪情節還沒有達到最嚴重,那麼也會依法根據其情節、在監獄的表現來判定是否應該剝奪犯人的性命。

生命對人來說無疑是最重要的,而死刑緩期二年也是對生命的敬重,願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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