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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賣淫真詐騙,47名男子嫖娼不成反被騙50多萬

由 歐陽資訊 發表于 汽車2021-06-04

本文轉自【瀟湘晨報】;

原標題:假賣淫真詐騙,47名男子嫖娼不成反被騙50多萬

正在網上“衝浪”的你收到這樣一條訊息會怎麼做?

心有小九九的男士

看到這樣的邀請

是不是躍躍欲試

蠢蠢欲動?

色字頭上一把刀,這不,就有47位“心動男士”落入陷阱財色兩空,看得到吃不著,滿腹委屈和誰都說不著。7月16日,南山區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通報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被害人李某陳述了他的經歷:

2019年8月16日下午4點多,某QQ群聊裡一個叫“甜心一條龍”的人添加了他,對方天花亂墜地介紹了價位在1500-2000元,時長為90-180分鐘的“特殊服務”內容,心動不已的李某隨即按對方要求到達指定地點等待會所司機接送。

誰知到達會所後,最便宜的服務也要3000元,李某咬牙給了錢,在享受服務時發現為他按摩的女子雖衣著性感,動作曖昧,言語挑逗,卻遲遲不進入“正題”,李某便詢問其還有沒有其他服務。

該女子回答說3000元只有按摩服務,如果要別的服務就要多收費,還給李某推銷辦卡稱充值5萬或者10萬就可以成為會員並且可以享受多種專案,但始終對“特殊服務”是否就是李某想要的色情服務語焉不詳。李某感覺被騙怒火頓生,便穿起衣服離開。

李某的遭遇,也在其餘的被害人身上上演。被害人認為,他們的目的是嫖娼,認為“特殊服務”是色情服務,對方卻一直沒有明確表示,更沒有將事前的“承諾”付諸現實,先是用充滿誘惑力的宣傳吸引他們消費,再利用所謂的“特色服務”讓他們不斷充錢,受騙後又覺得臉面無光不願報警,只能滿心不甘地吃下這個啞巴虧。

就這樣,2019年8月2日至16日,李某等47名被害人嫖娼不成,反被騙財物合計540956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9年7月24日

趙某(另案處理)租下某山莊某別墅,僱請被告人袁某娥為店長,安排被告人鄭某利註冊成立某夢公司,僱請被告人王某、史某林為前臺接待,僱請被告人李某鳳、王某丹、任某豔等五人為按摩技師。

2019年8月2日

某夢公司以某苑會所名義開始對外營業。趙某(另案處理)團伙組建的外聯團隊以張貼有二維碼的小廣告或新增QQ、微信好友等方式尋找被害人,與被害人聊天過程中以“特色服務、私人訂製、美女模特”等隱晦色情詞彙或傳送色情圖片等,向被害人虛構旗下會所有色情服務、性服務等事實來引誘被害人。

外聯團隊找到被害人後,便與被告人鄭某利進行對接,會所安排司機將被害人送到某山莊。被害人到會所後,負責接待的被告人王某、史某林或袁某娥會利用事先準備好的一套詳細的詐騙話術,透過一些暗示性的話語,讓被害人誤以為會所內有性服務,從而繳納3000元起步的消費款或從數千至數萬元的會員費。

隨後,由被告人李某鳳、王某丹、任某豔等五人負責為被害人提供普通按摩服務,在按摩過程中,技師進一步以暗示性的話術,讓被害人以為多交錢能得到性服務等,誘騙被害人充值更多錢款。九名被告人的約定收入均包含被害人繳納的消費充值款中的提成。

結合全案證據,法院認為:

首先,對於某苑會所是否存在色情服務、性服務的問題,除袁某娥外的八名被告人均當庭予以否認,且無一名被害人曾表示在本案中接受了性服務,故被告人袁某娥及部分辯護人相應辯解、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其次,綜合全案證據可見,被告人袁某娥等人,事前以某苑會所存在性服務的挑逗性、引誘性語言、文字吸引被害人前來消費,過程中不提供性服務,而是以更高額度充值才能享受更高檔次性服務的話術引誘被害人充值,被害人是基於各被告人虛構的會所存在性服務的事實而處分財物,九名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最後,本案犯罪過程中確實存在某些邊緣性色情服務,但上述服務與被害人支付的款項金額及被害人的付款目的不具有對等性,系被告人用以欺騙、引誘被害人的犯罪手段;此外,本案被害人意圖嫖娼,該行為確屬不法,但不足以否定各被告人的非法佔有目的及詐騙行為。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袁某娥、鄭某利、王某、史某林、李某鳳、王某丹、任某豔等九人無視國家法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袁某娥、鄭某利、王某、史某林、李某鳳、王某丹、任某豔等九人四年至十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處二萬元至一千元不等的罰金。目前,該判決尚未生效。

偷雞不成蝕把米,對於本案被害人,被騙固然可憐,但在我國,嫖娼屬於違法行為,只要你踏出了這一步,就可能會有人利用你不敢、不願報警的心理進行詐騙或搶劫等的不法行為。

在這裡提醒廣大群眾,要增強法治觀念,做守法公民,堅決抵制不良誘惑,清清白白走正道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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