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聲網訊(舒蘭市人民法院 王涵)恰當的化解方法是化解成功與否的一個重要因素,正確靈活地使用恰當的化解方法能快速找到矛盾結點,進而順利幫助當事人及時解決紛爭。
對於化解的化解員,在上崗前應接受系統的培訓,要能夠熟悉掌握這一機制。一方面,化解員只有對化解機制有了系統的瞭解和掌握後,才能在運用時得心應手,在化解時不僅能指引當事人順利完成不同階段的選擇,還能避免由於生疏而產生牴觸情緒,進而使化解淪為形式。另一方面,化解員越是熟悉該機制就越願意投入較大的熱情用心去化解,進而提升化解的成功率,緩解法院的訴訟壓力。
明確強調化解時應遵守的原則,同時儘量避免法律評估。化解時尤其要重視自願原則和查明事實原則,因為案件進入附設化解是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的,不能以犧牲當事人的自願性去促成化解,更不能虛張“審判結果”向當事人施壓以催促化解協議的達成。而查明事實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現“和稀泥”式的化解,但一定要控制好限度,儘量避免法律評估,即查明事實後不能僅依據法律來判斷誰是誰非,而是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具體需求和意願去解決紛爭。化解畢竟不同於審判,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往往是經濟利益,因此協調好利益爭執而不去糾結誰對誰錯才是最需要解決的問題。
杜絕盲目追求效率,建立綜合評估機制。對化解員的考核應加入當事人的滿意度、當事人的反悔率及案件重回審判率。透過多方面的考核督促化解員在化解時不敢盲目追求效率,而要耐心服務於當事人,用心尋找矛盾結點,切切實實為當事人排憂解難,提升化解質量以爭取案件一次性解決,儘量避免案件重回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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